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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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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股东资格是出资人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隐名股东资格认定问题上,"双重标准、内外有别"应当成为处理隐名股东资格纠纷遵循的基本原则。具体而言,对于公司内部关系,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对股东资格及股权权益的分配有约定的依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原则上依据股东资格认定的实质要件来判断;对于公司外部关系,依据股东资格认定的形式要件来判断,即原则上确认显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并以工商登记的效力为最高标准。  相似文献   

2.
股东资格是出资人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隐名股东资格认定问题上,“双重标准、内外有别”应当成为处理隐名股东资格纠纷遵循的基本原则。具体而言,对于公司内部关系.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对股东资格及股权权益的分配有约定的依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原则上依据股东资格认定的实质要件来判断:对于公司外部关系,依据股东资格认定的形式要件来判断,即原则上确认显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并以工商登记的效力为最高标准。  相似文献   

3.
论隐名股东身份的认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吴高臣 《理论前沿》2008,(23):22-23
隐名投资是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较为常见的现象,因而时常引发股东身份之争。既然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从合同视角入手解决隐名出资应当是一条可行的路径。  相似文献   

4.
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首先阐释了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的概念、特征和隐名投资的类型。在此基础上,通过对现行立法的检讨和股东资格认定依据的理论分析,提出对隐名股东之股东资格认定的具体路径和标准。  相似文献   

5.
投资者向公司隐名出资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法律行为,对其性质和效力的认定应关注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我国实务中,大多数隐名出资人都有独享投资收益并保留实质控制权的内心意思,对此,依其他当事人是否知情,分别构成被代理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关系或隐名代理关系。相关的法律规则亦应以此为基础进行构建。  相似文献   

6.
隐名投资引起的法律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因隐名投资而引起的纠纷频繁发生,但现行法律尚未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对其进行规制。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所引起的法律问题应如何处理?显名股东与善意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的效力如何确定?在实践中常常引发人们不同的认识。应通过对隐名投资产生的原因和特征进行分析,在现行法律的框架下对这些问题做出明确结论。  相似文献   

7.
破产重整中,出资人的股东权利和正常运营状态下有所不同,应适当保护中小股东的股权,尊重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意思自治。赋予出资人在重整程序中享有重整申请权,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权,重整相关事宜知情权和重整监督权。  相似文献   

8.
隐名投资者股东资格的问题在欧美法系国家已经得到了解决,解决依据是信托法。但是由于我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对于该问题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因此隐名投资者股东资格的问题不管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存在较大的争议。目前理论界关于该问题主要存在着三种观点:否定说、肯定说、折中说。这三种学说各有利弊,折中说虽然综合了否定说与肯定说,但是还存在一定的缺陷。本文在我国理论界关于隐名投资者股东资格问题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实务中的具体操作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9.
出资是影响股东资格认定的重要因素,股东资格认定与出资之间的关系表现为:在不出资的情形下,不能出资者不得取得股东身份,但有例外;对于拒绝出资者不应当认定其具有股东身份。出资有瑕疵时,一般瑕疵的,不影响股东身份的认定;存在严重瑕疵的,出资人不能取得股东身份。股东即便已经履行出资义务,如果形式要件存在暇疵,也对其股东资格的认定产生影响。  相似文献   

10.
股东的知情权基于股东利益的维护而产生。知情权不是一项单一的基本权利,而是股东质询权和查阅权的复合。知情权不是一项从属的权利,而是与股东的管理权和财产权相互独立的权利。我国《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的规定甚少,立法应予完善。知情权的主体是公司股东,包括小股东、隐名股东和出资瑕疵股东。知情权的实现方式应当遵守程序规则。为了保护公司和其他不特定股东的利益,对知情权的行使应当有所限制。知情权的法律救济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相似文献   

11.
作为当今世界最为主要的商主体——公司最为重要的特征就是其赢利性,而公司赢利性的背后却隐藏着其出资人——股东的赢利性,股东从公司获取赢利是其投资创办公司的原动力,积极推行股东的分红权也就成了《公司法》义不容辞的责任.但是在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分红权的保护现状非常令人担忧,在市场机制不完善、诚信缺失的当下,大股东利用“资本多数决”,恶意侵害小股东分红权的现象非常普遍.而《公司法》第75条的规定并不能称之为公司不对小股东分红的救济途径,因为这样的规定是让股东从原本赢利的公司彻底撤出,从本质上说就是彻底幻灭了股东的赢利性.  相似文献   

12.
评2005年《公司法》对股东直接诉讼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股东直接诉讼是股东因自身权益遭受公司、董事及控制股东不法行为的侵害,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基于其公司出资人的身份而提起的诉讼.相对于派生诉讼而言,股东直接诉讼提起权对于股东而言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只有赋予股东诉权才能使股东权益切实得到保护,只有赋予股东诉权才能建立起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新<公司法>修正案,进一步明确了股东直接诉讼制度.通过增强股东权利和设定救济途径,保障投资安全,以达到维护股东合法权益的目的.  相似文献   

13.
股权代持作为一种非常态的投资形式,打破了股权之人身性与财产性权能由单一主体行使的限定.实际出资人能否排除名义股东债权人申请的强制执行,成为亟待解决的争议之一.执行异议之诉兼具股东资格确认和实体权属对抗判断的双重功能,承担着救济实际出资人的角色.依形式说或实质说之一元标准是将股权视为捆绑式结构的错误结果,股东资格的认定应采“区分说”标准.第三人信赖利益的保护不以“交易”为前提,《公司法》第32条第三款的“第三人”,包括非基于股权交易的债权人,并且主观状态需符合“善意”要件.股权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体现出一种“结果导向”,而权利外观理论不存在理论障碍,可适用于执行异议之诉中.  相似文献   

14.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知情权尚有诸多不足,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首先是加强预防保护机制,强化公司登记查阅制度,强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实际控制人的披露制度以及扩大董事的职权;其次是明确知情权主体的权利,包括隐名或挂名小股东的权利,新任小股东和前任小股东的权利;再次是完备知情权的范围。  相似文献   

15.
当前,我们在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同时,也要不断探索单一国有股东独资或由其绝对控股的企业的改革与发展,促进其经营机制的转换,这是国有企业改革绕不过去的难点。如果解决不好,就会影响整个国有经济大局。搞好单一国有股东独资或由其绝对控股公司应着力解决好三个问题:一是好机制,二是好厂长,三是资本金。(一)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解决“好机制”问题在目前机构设置和职能分工条件下,建立彻底政企分开的出资人制度还不现实,但可以分层次推进。政府对少数大集团母公司按现行部门职能分工情况尽量改…  相似文献   

16.
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法院与公司有关的商事案件的审判实务工作现状存在股权确认、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数量明星增多,案件类型多样化,公司解散、公司清算案件逐渐出现和新型案件层出不穷及中小股东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强等特点.为高效、快捷的审理与公司有关的商事案件,对于与股权确认、转让有关案件的处理应当采取多重因素考量的方式,具体确认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的资格;对于与公司解散、公司清算有关案件的处理应该采取宽松的态度,法律应当具体规定清算人的身份;对于与公司有关的新型案件处理不能只追求新观点,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中小股东维权案件的处理不能突破法律的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17.
外商隐名投资利益关系复杂,处理其纠纷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我国已有解决纠纷的司法解释,但在立法上还缺乏明确和统一规定。民法重意思,商法重表示,解决此种纠纷应区别对待。根据商法外观主义原则,对隐名投资人股东权利的诉请,一般不予支持;其权益之保护可通过一般民法规定来实现。同时,还应通过辨识纠纷产生的原因和表现形式,具体确立纠纷处理的原则和策略。  相似文献   

18.
国有资产出资人与其所投资的企业之间的法律性质直接决定了国有资产运营的方式,也导致了不同的国有资产监督形式和不同的监管内容。采取股权模式的出资方式符合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并有利于国有资产产权主体更好地发挥监督职能。但股权模式下国有资产监管的效率取决于国家股东权的行使质量。从基于出资人的视角来看,我国国有资监管环节的设置对国家股东权的行使质量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9.
知情权乃是股东的一项基本权利,对其进行保护、规制是《公司法》应有的题中之义。结合文本与实践,可发现《公司法》在股东知情权方面的规定存在明显缺陷:知情权的行使主体欠明确;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不必要限缩,且"会计账簿"概念所指不明;对公司以"不正当目的"为由抗辩股东知情权行使的规定失之粗放;对帮助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辅助人员制度未予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虽对前述不足进行了一系列补正,但仍遗留下部分问题:未明晰隐名股东、出资瑕疵股东、新股东的知情权问题;未赋予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会计账簿查阅权,对"会计账簿"概念是否含会计文书、会计原始凭证等信息材料亦未明确;仅将辅助人员的聘请锁定在"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前提下,对股东在尚未诉讼或无需诉讼时直接寻求代理、提供辅助的情况则留下空白。  相似文献   

20.
夫妻共有房屋隐名共有人是指夫妻共有的房屋仅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的姓名未在不动产登记簿及相关证书中显示的婚姻当事人。因法律制度的冲突及受传统观念的影响,隐名共有人大量存在,但对其权利的保护力度却远远不够。由于善意取得制度过度保护第三人,我国法律又未明确家事代理权,给隐名共有人权利保护造成困境。基于此,可以通过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以及建立完善的家事代理制度来保护隐名共有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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