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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1999,(5)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申请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认定和申请医师执业注册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已取得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以申请执业医师资格。已取得医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及1995年、1996年大学专科毕业生已经转正但未取得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以申请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第四条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人员,可以同时申请医师资格认定和医师执业注册,由所在机构集体申报.其中在医疗、保健机构中工作的,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申请;在预防机构中工作的,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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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作为公民,享有宪法、法律和法规规定的一切公民权利,负有相应的法律义务。本文讨论的是,当公民依法取得医师资格,并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准予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工作时,他(她)在执业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也就是公民作为执业医师职业化的权利和义务。弄清楚这一问题,是对医师执业进行法制管理的前提和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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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屡禁不止的原因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非法行医是指一切违反卫生法规,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具体是指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并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未获得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非法行医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医疗机构。非法行医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医疗秩序,直接侵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是社会的一大公害。从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颁布以来,尽管卫生部门多次组织开展打击非法行医的活动都取得显著成绩。但是,非法行医现象仍屡禁不止,呈愈演愈烈、花样翻新趋势。非法行医取缔难、执法难已成为社会的顽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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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1998,(6)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26日审议通过,并由江泽民主席签署第5号主席令发布,从此,医师的执业活动有了法律的规范和法律的保护。执业医师法对医师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有以下规定:一、关于医师的权利医师的执业活动与患者的健康有密切的关系,涉及到患者的权利、疾病的转归、医疗的条件、医疗规章制度和医师的职责等方方面面的因素,为了保护人民的健康,有必要规范行医行为,维护医疗秩序,同时也有必要规定医师的合法权利和履行的义务。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3、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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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1998,(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第二条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第三条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第五条国家对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医师,给予奖励。第六条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七条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第二章考试和注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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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1999,(3)
人们企足而待的《执业医师法》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定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对执业医师许可进行研究,了解这一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轨迹,把握它的属性和特征,将性质不同的两种执业医师许可加以分析比较,其意义和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一、执业医师许可制的概念和由来许可,在法律上指一方允许另一方可以从事某项活动。未经允许而擅自从事该项活动,即属违法的法律行为.执业医师许可,是指国家卫生行政部门针对公民的申请,经过严格审查,对其医师资格和执业行为从法律上作出是否予以允许的决定。把这种行政行为加以制度化、法律化,便称之执业医师许可法律制度,简称执业医师许可制。我国《执业医师法》设定的执业医师许可制,分为医师资格考试制和医师执业注册制;医师执业注册又分为初次注册、重新注册和变更注册。它是我国目前数百种行政许可中的一种特殊类型,按其许可行为的主体进行划分,应该归属于卫生行政许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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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医师作为公民 ,享有宪法、法律和法规规定的一切公民权利 ,负有相应的法律义务。本文讨论的是 ,当公民依法取得医师资格 ,并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准予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工作时 ,他 (她 )在执业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 ,也就是公民作为执业医师职业化的权利和义务。弄清楚这一问题 ,是对医师执业进行法制管理的前提和基础。一、权利与义务的一般法理权利是法律认可的或伦理上可辩护的要求或利益。详言之 ,权利是一种要求 ,一种利益 ,是一个人合法或合理 (合乎伦理 )的要求。这种要求是有根据、有理由的 ,而且所持根据或理由是使人充分信服的 ,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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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国家的医师法,其基本内容都是规定国家在何种条件下授予公民医师资格,在何种情形下准予取得医师资格者注册行医,以及对医师执业应如何进行管理,概莫能外。因此,医师法属行政法范畴,着重调整代表国家的行政机关与医师的管理和监督关系。本文通过介绍、分析中、日、英三国医师法立法上的具大差异及其法理背景,旨在使读者能从现化行政法的理念层次上掌握我国《执业医师法》的精神和内容,并能从行政法所拥有的管理、控权和平衡多种功能和价值的角度,思考如何完善我国的医师法律制度,进而发展我国的行政法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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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国家的医师法,其基本内容都是规定国家在何种条件下授予公民医师资格,在何种情形下准予取得医师资格者注册行医,以及对医师执业应如何进行管理,概莫能外。因此,医师法属行政法范畴,着重调整代表国家的行政机关与医师的管理和监督关系。本文通过介绍、分析中、日、英三国医师法立法上的具大差异及其法理背景,旨在使读者能从现化行政法的理念层次上掌握我国《执业医师法》的精神和内容,并能从行政法所拥有的管理、控权和平衡多种功能和价值的角度,思考如何完善我国的医师法律制度,进而发展我国的行政法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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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1998,(3)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护士管理,提高护理质量,保障医疗和护理安全,保护护士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护士系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护士管理实行执业注册制度,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从事医疗护理活动的临床护士。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护士的监督管理。第二章考试第六条 1994年以后毕业的,获得全日制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申请护士执业考试。第七条获得高等医学院校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护理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文凭的在编人员,可以免于护士执业考试。第八条护士执业考试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省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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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法规月刊》1998,(8)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四章 考核和培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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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前言大陆[执业医师法]所称之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依执业类别执业,但在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可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大陆[执业医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