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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损失补偿原则派生的代位规则的重要内容,是保险人对负有责任的第三人而非被保险人享有的法定的、债权性的、从属性的权利,应适用于所有的损失补偿性质的保险合同。保险代位求偿权应成立于保险人赔付时,而非保险合同成立或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并应充分尊重被保险人的权益,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被保险人先行对第三人求偿。  相似文献   

2.
关于保险代位权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保险代位权初探在各国保险立法中,一般均规定了保险人有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如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于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德国保险契约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保单持有人对于第三人所有之损害赔偿请求权,于保险人对付保单持有人之赔偿额度内,移转于保险人,但代位权之行使不得有害于保单持有人”③。法国1930年保险法与此一致,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五十三条也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如另有应负…  相似文献   

3.
现有保险理论认为损失补偿原则只适用于被保险人,从而将保险人排除出了损失补偿原则的规制主体范围。但是,在代位求偿权的场合,损失补偿原则却背离了保险的本质并导致了保险人的超额获益。因此,将损失补偿原则的作用范围扩充至保险人,对保险人进行全面的法律规制实属必要。  相似文献   

4.
传统的财产保险代位求偿权不能适应保险行业的发展,人身保险代位求偿权在国内外立法例和学者争论中找到了适用的空间。本文从损失补偿原则的角度进行研究人身保险适用代位求偿权的正当性。在人身保险三大合同中,人寿保险不适用代位求偿权,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根据具体情况部分适用。  相似文献   

5.
本文探讨了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保护问题。指出被保险人协助保险人进行代位求偿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实现是至关重要的 ,并根据保险业务流程的不同阶段深刻论述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索赔权的行为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影响问题。  相似文献   

6.
诉讼时效是对海上保险相关主体影响重大的一项制度,而学者对《海商法》第264条“时效”的定性问题一直存在争议,从诉讼时效的目的功能、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以及整个法律体系的用语等角度分析之后,可以看出该条所述“时效”是指诉讼时效;代位求偿权是维护保险人利益的一项制度,因代位求偿权的特殊性,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一直争议不断.《保险法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保险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且从代位求偿权作为法律规定的权利等角度看海上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也应该起算于取得权利时.  相似文献   

7.
我国保险业对保险合同采用了二元的分类模式: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对于财产保险,基于其目的在于填补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损失,立法者赋予了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而对于人身保险,基于其保险标的的特殊性,从我国的立法路径来看,立法者均"一刀切"地禁止代位求偿权的适用。经实证分析,这种二元的分类模式存在着较大争议,立法上的规定有待商榷。保险法应从各类具体保险的赔付性质区分对待,对于意外伤害险和健康险中具有补偿性质的部分,应纳入代位求偿权制度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8.
代位求偿权正当化基础是构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制度的基本出发点,已有的理论解释包括防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等。本文认为代位求偿制度其正当化基础可以从损害赔偿原则本身求得,而无需借助民法不当得利。文章以此为基础进一步解析了保险合同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以及保险人向第三人主张的赔偿范围和诉讼时效等保险法实践层面的问题。  相似文献   

9.
一、保险人代位追偿案件的概念和种类保险人代位追偿案件,是指在被保险财产损失应当由第三人负责赔偿的前提下,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先予赔偿后,投保人将追偿权转移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的案件。保险人代位追偿案件以发生的根据来分,有下列三种: (一)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代位追偿案件。此类案件多见于企业财产保险和家庭财产保险中,由于被保险人的损失由侵权人侵权行为所引起,侵权行为人必须依法承担赔  相似文献   

10.
代位求偿权是海上保险中保险人的一项重要法定权利,这一制度已得到大多数国家的认可,但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名义在各国立法和判例中却有不同的规定。本文在分析相关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对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的有关规定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1.
重复保险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保险立法应采广义的重复保险说。重复保险不仅存在于财产保险中,而且存在于损失补偿性的人身保险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对各保险人应负重复保险的通知义务,保险人对违反该项义务的保户得主张合同无效和拒绝赔付。善意的重复保险应当有效,恶意的重复保险应全部无效。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担,对被保险人而言应采连带赔偿规则,对保险人而言应采比例分担规则。  相似文献   

12.
新《保险法》加大了对被保险人的权益保护力度,但对代位求偿权保护的规定仍显粗略,导致实践中代位求偿效果较差。代位求偿权的法律保护比其行使更为重要,但法律是间接通过对被保险人的规范和制约来实现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法律保护的。目前存在争议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责任弃权行为的效力、被保险人提供协助义务的形式与范围及代位求偿权的存在价值。面对未来,我们应构建中国法律下的保险代位求偿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13.
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若干法律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保险代位求偿 ,亦称代位追偿或第三者责任追偿 ,是一项重要的经济法律活动。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问题直接关系到保险人的切身利益 ,加强对此问题的理论研究有助于实践中保险理赔的顺利进行。故本文对上述基本理论问题作了专题研究 ,以期对代位求偿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4.
新《保险法》加大了对被保险人的权益保护力度,但对代位求偿权保护的规定仍显粗略,导致实践中代位求偿效果差。代位求偿权的法律保护比其行使更为重要,但法律是间接通过对被保险人的规范和制约来实现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法律保护。目前存在争议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责任弃权行为的效力、被保险人提供协助义务的形式及范围、代位求偿权的存在价值。面对未来,我们应构建中国法下的保险代位求偿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15.
保险代位权诉讼的管辖是与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名义、完全代位与部分代位、足额保险与不足额保险密切相关的问题.保险代位求偿诉讼应当以保险人的名义提起,并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不足额保险诉讼中,又有例外.  相似文献   

16.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的法律虽已初步确立了商业保险中的代位求偿权制度,但其规定过于简单,对许多理论和实务问题,并未给出完整的答案,因而应从转变保险代位隶偿权制度的立法理念、适当放宽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完善法律规定中的不足之处、加强保险代位求偿权实现的保障机制等几个方面对该制度予以完善,以期增强保险代位隶偿的法律意识,更好地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发挥应有的社会功能,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构筑一个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  相似文献   

17.
美国法院在处理保险竞合条款适用冲突时做法并不一致。大多数州的法院从合同解释出发,探求各保险人的真意,以此确定各保险人的赔偿顺序和方式。而少数州的法院却另辟蹊径,以兰波-韦斯顿规则为代表,强调效率优先,兼顾公正。该规则认为如保险竞合条款之间互相排斥,则各保险竞合条款均不发生效力,各保险人应以自己承保的保险金额占所有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总额的比例分摊损失。该规则已被一些法院所采纳并有扩张趋势。  相似文献   

18.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公司减损的重要手段,但司法实践中此项权利的行使却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问题,既有实体上的也有程序上的.以海上货物运输险中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为例,主要有地域管辖、诉讼时效、追偿对象、权利转让等几个方面的常见问题.给这些问题一个恰切的解决方案和理论论证,对于司法实践将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9.
我国保险法对索赔阶段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畸轻。与合同订立时违反告知义务相比,索赔阶段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主观恶性更深,后果更为严重。在索赔阶段,包括在庭审中,投保人故意违反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应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对投保人因过失而在索赔阶段违反告知义务的,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应承担保险责任。  相似文献   

20.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价值可以由保险合同双方协商确定,也可以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从字面文义来看,法律对保险价值的约定并未加以限制,尊重合同双方的意思自治。有观点认为,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以远高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保险价值进行高额投保的,应按约定的保险价值给付保险金。笔者认为,约定的保险价值应当反映保险责任开始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超出实际价值的约定,即使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对超出部分,应当依据保险利益原则认定为无效。对于无效部分,可以推定保险人有过错,由保险人退还相应保费并赔偿相应利息;但是,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保险标的真实状况而导致合同部分无效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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