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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和女朋友相恋多年准备结婚,但是由于女方家中较为富裕,希望我能在婚前签订一份婚前财产协议。请问究竟婚前财产协议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一旦我们以后发生离婚纠纷,该协议对于财产分割有什么影响?——王先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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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份内容截然相反的离婚协议,第一份约定了财产的分割,第二份又约定了"无财产分割",对"无财产分割"的理解,双方产生了歧义.那么,"无财产分割",是认可了第一份协议之外的再无财产分割,还是对第一份协议完全否定的本来就无财产分割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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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内外》2006,(9):58-59
法官:
在6年前,我丈夫邱某以他的名义与几位朋友办起了一家企业。前不久,我和丈夫因为感情破裂,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离婚,并对财产分割也达成了协议,他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一半给我。可是,在离婚后我根据协议以合伙人的身份要求参加企业管理时,却遭到了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反对,他们不同意邱某将财产份额转让给我,更不承认我的合伙人地位。对此,我很是不明白,我认为这是我和邱某之间的事情,其他人无权干涉。而且,在我取得合伙企业中的份额后,就成为了合伙人,可名正言顺参与企业管理。请问,离婚时一方将其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对方时,如果受到其他合伙人反对应如何处理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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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12):31-35
【裁判摘要】夫妻之间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通过订立契约对采取何种夫妻财产制所作的约定,是双方协商一致对家庭财产进行内部分配的结果。在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履行。优先保护事实物权人.不宜以产权登记作为确认不动产权属的唯一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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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物权变动规则在理论和实务上争议较大,迄今未有定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物权变动在物权法的体系定位中属于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从婚姻关系当事人内部关系的视角看,支持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理由无法提供有说服力的理论依据,而且通过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和比较法考察的方法,均可得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具有直接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结论。从婚姻关系当事人与第三人外部关系的视角看,无论将意思主义模式中的登记对抗解释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本身的登记,还是将其解释为特定财产物权变动的登记都存在无法解决的弊病。此外,形式主义模式对婚姻关系当事人的保护也并不比意思主义模式逊色。因此,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物权变动应当遵循《民法典》物权编的一般物权变动规则采形式主义模式,而不因婚姻关系的特殊性构成物权编规则的例外,由此也有利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物权编的互动与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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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7年8月,一对夫妻因感情不和达成离婚协议,在协议中男女双方对财产作了分割,其中有一条明确约定男方的一处婚前财产:一套位于成都市内的70多平方米的房屋(产权证上房屋所有权人为男方),归女方所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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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属于夫妻双方对财产的处分而非分割。婚姻中的财产关系与身份关系相对独立,同样应受合同法的调整。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可以撤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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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财产契约概述
婚姻财产契约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婚姻财产契约是指夫妻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各自婚前财产的归属事宜达成的书面协议;广义的婚姻财产契约则指男女双方因可能缔结、已经缔结或即将解除、已经解除的婚姻关系中所涉各自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离婚财产分割等事宜达成的书面协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