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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故意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重于同类型过失犯罪的.各国刑法多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处罚过失犯罪为例外";过失犯罪的种类在立法上大大少于故意犯罪,且其法定刑明显轻于同类型故意犯罪.但我国刑法中的故意与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滥用职权犯罪和玩忽职守犯罪等少数犯罪的法定刑却是相同的,有必要予以区别、修正,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刑法的统一性.  相似文献   

2.
混合罪过浅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根据行为人主观上罪过的形式,将犯罪划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犯罪的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分为疏忽大意过失和过于自信过失。这对于准确地认定犯罪,区分其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正确地适用刑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在实践中往往也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即在认定某些案件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是哪种故意或过失时,其界限不好把握.这类案件往往发生争议。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从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来看,往往是因为行为人在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其主观心理状态既有故意因素,又有过失因素,或者两种故…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法中的社会危害性概念相当于欧陆日本刑法中的实质的违法性的概念。社会危害性应当属于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 ,这是由责任的本质决定的。社会危害性认识是故意和过失的分水岭。虽然犯罪故意要求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但并不需要该认识要达到系“社会危害性”的程度。在与事实认识的关系上 ,事实认识是社会危害性认识的前提 ;在与形式的违法性即刑事违法性认识的关系上 ,存在着形式违法性认识的欠缺阻却社会危害性认识的情况。  相似文献   

4.
犯罪故意的心理形式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认识因素是意志因素的前提和基础,因此认识因素是研究犯罪故意的一个关键问题.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包括两部分内容,即事实性认识和规范性评价.在我国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通说背景下,犯罪故意的事实性认识因素乃客观构成要件.而规范性评价的内容则应当是社会危害性认识而非违法性认识.也就是说,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包括对客观方面的事实性认识和社会危害性之评价.  相似文献   

5.
间接故意中行为人的放任意志不是缺乏思考的盲动,也不是完全中立的惯性,是有意识、自觉地选择能产生某种危害结果的特定行为,具有自觉的性质。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未遂形态只是一种逻辑推断,并没有法律上的明文依据,而从社会危害性的实质根据出发,间接故意中的特定行为对客体发生实际侵害的危险程度较高时,能够从主观、客观因素上综合体现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就有存在犯罪未遂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6.
考虑到我国目前医疗行业主、客条件的限制 ,这类业务犯罪又不宜定为故意犯罪 ,一般是以过失犯罪论。传统刑法犯罪构成理论与医疗领域的刑事司法实践产生了矛盾。间接故意包括两种情况 :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又不追求其发生 ;行为人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又不阻止其发生。后一种的主观恶性较前一种轻得多 ,将其划为故意犯罪处以重刑既违法又失公平。将故意界限后移 ,以危害结果的发生不违背行为人的本意作为区分故意与过失的界限  相似文献   

7.
行政违法性认识不是违法性认识的对象,也并非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但要想成立行政违反加重犯,则必须具备行政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就认识错误而言,行为人对符合行政管理规范规定的禁止事项的认识错误,属于事实的认识错误,可以阻却犯罪故意的成立;但对禁止事项的评价错误则属于法律的认识错误,只有根据具体情况,行为人确实不具有回避行政违法性认识错误之可能时,才不构成相应犯罪。  相似文献   

8.
“不知法不免责”现于罗马法时期,但随着社会发展及人类对刑罚功能认识的变化.各国学者纷纷提出质疑,一时可谓“群星璀璨”。作为舶来品,其引入必会对社会主义刑法体系造成巨大的冲击。社会危害性与违法性认识之间的关系如何?文章将违法性认识区分为实质违法性认识与形式违法性认识,认为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是实质违法性认识的内容,二者在概念上具有同质性,实质违法性认识应成为故意的内容;形式违法性认识应作为犯罪主观方面独立于故意范畴的要件,可以从轻或减轻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9.
试论排除犯罪的职务行为鲜铁可排除犯罪性的职务行为,是指外表上似乎符合某种职务犯罪构成特征,实质上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对国家和人民有益的职务行为。这种职务行为在客观上排除社会危害性,在主观上也不存在犯罪故意或过失。常见的两种排除犯罪性的职务行为,...  相似文献   

10.
共同正犯的认识错误对于其犯罪构成及犯罪形态的认定关系重大。行为人对法律的误解不能改变其行为的法律性质,不影响对行为人行为的法律评价,但如果行为人对自己行为违法性的错误认识是由于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缺乏认识造成的,则可以排除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行为人对事实的错误认识,无论是同一构成要件内的错误还是不同构成要件内的错误分别对待,都应按各行为人预谋犯罪的既遂处理。对于其间意思联络上的事实认识错误,可在构成要件重合限度内肯定共同正犯的故意成立。  相似文献   

11.
犯罪故意的哲学思考宋庆德我国刑法第11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犯罪故意是犯罪人实施犯罪时的一种心理状态,但它并不是一个心理学的概念,而是一个法律概念。当我们研究犯罪故意的...  相似文献   

12.
犯罪故意的规范构造由"认识"与"意欲"两部分内容构成,已成通说。但是,故意的体系位置,却存在巨大的争议:因犯罪论体系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体系位置,即使采取同一犯罪论体系,故意的体系位置也存在巨大的争议。明知型犯罪作为直接故意犯罪的一种类型,在违法性判定中,排除了错误理论的适用空间,是一种一致的主客观对应关系之犯罪类型;在罪责的判断中,提高了罪责的程度,等同于"意图"犯罪中高度的法敌对态度。基于此,在明知型犯罪的认定过程中,如果行为人对行为对象不具有高于一般人的认知,则否定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若行为人对行为对象没有意图的犯罪的中"高度的法敌对态度",则行为人对其行为不具有罪责。  相似文献   

13.
具体的对象认识错误,并不阻却行为人犯罪故意的成立,但应区分"概括的故意"和"确定的故意"认定其量刑情节。抽象的对象认识错误,不阻却犯罪性质的认定,但影响到其犯罪形态。对于将毒品误认为是合法物进行贩卖、运输的,在排除行为人对毒品和违法性认识的可能后,一般不成立犯罪故意。  相似文献   

14.
关于污染环境罪的主观心态,存在三种意见:故意、过失与混合心态。没有理由惩罚某种行为的过失犯罪却不惩罚相同行为的故意犯罪,过失心态观点不能成立。混合心态观点存在着立法惯例和刑法原理的根本性悖论。污染环境罪不属于“法律有规定”的过失犯罪,而是属于仅描述客观构成要件而没有规定主观心态的故意犯罪,属于行为人对于严重污染环境后果所持故意心态的犯罪。法定刑高低或无变化不能成为该罪是过失犯罪的原因。司法解释关于该罪共同犯罪的规定与最高院公布的环境犯罪典型案例的裁判文书证明了该罪系故意犯罪的结论;司法解释关于该罪想象竞合犯的规定不能证明该罪是故意犯罪。通过过失心态观点和混合心态观点的“破”与故意心态观点的“立”,得出污染环境罪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上都是故意犯罪的结论。  相似文献   

15.
当犯罪构成从犯罪成立的意义上来定义时,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中反映和说明犯罪本质特征的必要要件,无犯罪客体则无犯罪.犯罪客体是客观实在的、反映犯罪社会危害性的价值要件.任何犯罪均侵害或威胁了法益或社会关系(客体),犯罪客体绝非一个空洞的价值符号,它在立法和司法上具有巨大的价值.它起到引导刑法立法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它可以在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上发挥重大作用,它可以在罪数形态、故意犯罪形态的判断认定上起到重要作用,它还可以在量刑等领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相似文献   

16.
论监督故意     
监督犯包括监督故意犯罪和监督过失犯罪。监督故意犯罪既不是间接正犯,也区别于不作为犯。监督故意不能是直接故意,而是一种特殊的间接故意;在监督故意的罪过心理中,冷漠以待的情感态度居于罪过心理的主导方面,因而它属于冷漠型情感罪过。监督故意犯罪的成立,以监督义务的存在为前提。对监督故意的分类需要通过对监督故意犯罪的分类来实现。  相似文献   

17.
偶然防卫是行为人对客观事实的一种错误认识。因其不具有主观正当化事由,偶然防卫被作为犯罪看待是妥当的。同时,在基于故意的偶然防卫的场合,当发生了行为人预想的结果时,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在基于过失的偶然防卫的场合,如果存在一定程度的过失,客观上又阻止了不法侵害的发生,则不认为是犯罪;如果存在严重过失,则应追究行为人的过失责任,但在保护了重大利益的场合,也可以对行为人减轻处罚,而与此同时,在给他人造成的侵害很小时,则可以考虑免除处罚。  相似文献   

18.
对于刑法第十四条关于故意犯罪的规定,理论界存在不同的认识,争论的焦点在于故意犯罪中"认识"的内容。并在此论战的基础上基本上形成了两大观点——违法性认识和社会危害性认识。在我们现阶段法治还相当不健全的时代,应该以社会违法性认识为故意犯罪的主要判断标准,辅之以违法性认识。  相似文献   

19.
我国刑法中的食药犯罪都以犯罪故意为犯罪成立的必备要件。然而,由于食药犯罪手段的专业化、复杂化、技术化,公诉机关在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时难度较大,往往导致行为人以无过错为由而逃脱刑事责任。为此,基于食药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和犯罪手段的特殊性,考虑到犯罪预防和惩治的双重需要以及兼顾刑事法治的公正与效率价值,应当在食药犯罪中确立过错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20.
结果加重犯的客观结构,理论上通常认为是基本行为导致加重结果的一行为双结果形态。然而,结果加重犯在客观上实为一种双行为双结果的结构,其加重结果是由基本行为与后续行为累积造成,且基本行为本身蕴含发生重结果的风险。从主观结构看,结果加重犯也不似通说那样广泛,存在基本犯罪是故意而对加重结果是过失或故意,及基本行为是过失加重结果也为过失的结果加重犯。而基本犯罪是过失加重结果是故意的并不属于结果加重犯的范畴,此种情形只能成立该重结果的故意犯罪或是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的买质竟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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