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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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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郑溶 《法制与经济》2008,(14):64-68
债务履行辅助人的过错和本人的责任是民法上相当基础而又重要的问题,德国法关于这个问题的学理和判例均十分发达。德国民法典确立债务人就履行辅助人的过错,应与“自己的过错负同一责任”,性质上将之定位为债务人的担保责任,在责任构成和归责原则上有明确的判断标准。本文通过对德国法上关于债务履行辅助人的过错和本人的责任的历史渊薮、规范目的、责任构成和具体适用的探讨,反观我国法的相关规定,指明我国将来的民法典应当明确履行辅助人的地位和责任以及区别履行辅助人和一般第三人。  相似文献   

2.
债务履行辅助人的过错和本人的责任是民法上相当基础而又重要的问题,德国法关于这个问题的学理和判例均十分发达。德国民法典确立债务人就履行辅助人的过错,应与"自己的过错负同一责任",性质上将之定位为债务人的担保责任,在责任构成和归责原则上有明确的判断标准。本文通过对德国法上关于债务履行辅助人的过错和本人的责任的历史渊薮、规范目的、责任构成和具体适用的探讨,反观我国法的相关规定,指明我国将来的民法典应当明确履行辅助人的地位和责任以及区别履行辅助人和一般第三人。  相似文献   

3.
首先澄清承运人的债务履行辅助人责任不同于转承责任。结合海上货物运输法的规定,对承运人的债务履行辅助人责任范畴内两个有特别表现的问题详加分析:一为承运人的债务履行辅助人的范围和分类,并对(运输法公约(草案)》中承运人的债务履行辅助人的构造加以评述和提出建议;二为中国(海商法》第51条第一款第(12)项“或者”一词所体现的承运人的债务履行辅助人责任的归责原则,认为必须将该项中的“或者”修改为“和”或“以及”。  相似文献   

4.
一、关于保证人的责任范围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89条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保证责任.”经济合同法第15条也规定:“保证单位是保证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的关系人.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时候,由保证单位连带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上述法律规定表明,保证人所保证的,不仅仅是债务人不逃避债务,更重要的是“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就是说保证人的责任,不仅是对债务的担保,而且是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要承担履行债务的责任或者承担连带责任.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正确区分和处理保证人代为履行的责任和连带清偿责任呢?笔者认为,这首先要依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而定,如果合同约  相似文献   

5.
从罗马法开始,合同责任就存在不同程度的归责标准。潘德克顿法学通过一些特别的制度(种类之债、自始主观不能、迟延、权利瑕疵担保等)将归责方式基本统一为过错责任原则。早期英国法采用绝对责任原则,后受到大陆理论的影响,逐渐演变为严格责任原则,过错要素被通过默示条件的方式隐藏于免责事由当中。法国用手段债务和结果债务的划分来协调不同归责原则之间的关系。《欧洲合同法原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共同参考框架草案》 和法国《特雷草案》将过错作为判断是否存在债务不履行的标准,从而将归责原则重新统一为严格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6.
《合同法》第 107条和第 120条确定了“严格责任原则”为我国合同违约行为的一般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制”也称无过错责任,即只要没有免责事由,当事人有违约行为就应承担违约责任,至于违约方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不能成为抗辩事由。我国合同法采用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有其理论依据的,严格责任比过错责任作为合同违约的一般归责原则更为科学和合理。其理由有二条。①严格责任是国际上合同立法发展的共同趋势。英美法系历来采用该原则为违约行为的归责原则,大陆法系近年来有些国家也逐步由过错责任向严格责任过渡。由两…  相似文献   

7.
《现代法学》2014,(6):27-38
债务人为履行辅助人的不当履行负担合同责任的理论基础,来自债权人对合同上之预见的尊重,即债务人得以免责的诸项要件不会因其役使第三人而发生变更。其实定法依据是有关违约责任的一般规定——《合同法》第107条,并不需要《合同法》第121条或者其他的实定法规定补强。出于政策考量在某些情形或许需要债务人为非履行辅助人之行为负担特别保障责任,但这时需要特别立法,《合同法》第121条依然全无用武之地。  相似文献   

8.
葛现琴 《行政与法》2004,8(8):99-101
合同责任性质和内涵界定是合同责任归责的基础,合同归责服务于其功能的实现。过错在我国合同责任的支柱性意义,免责事由的严格性规制,使得我国合同法仍有坚持以过错推定责任为主要归责原则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9.
关景欣 《中国律师》2000,(11):65-66
一、违约责任制度的性质与形态违约责任,学理上也称为合同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后果。违约责任制度是合同法的核心内容,是当事人自觉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强制力后盾,是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措施,在合同法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违约责任制度与合同债务有密切的关系:一方面,责任是以债务的存在为前提,是债务不履行所导致的结果,因而,只有在债务合法存在的情况下才能发生债务不履行的责任;另一方面,违约责任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国家强制其履行债务和承担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0.
一、关于保证人对超过诉讼的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后的追偿权问题 保证人的追偿权是指保证人在履行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民法通则》第81条第1款规定:“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担保法》第31条也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尝。”保证人之所以享有求偿权,是因为保证人履行债务实际上是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非履行追偿。保证人的追偿权是保证人维护自身权益的一项重要手段。那么保证人是否在任何情形下均享有无条件地追偿权  相似文献   

11.
叶金强 《法学》2015,(2):104-110
旅游公司擅自转让旅游业务的行为,在合同法上符合并存的债务承担之要件,发生转让人与受让人连带承担债务之效果;于侵权法上,存在构成共同侵权而承担连带责任的可能性。旅游辅助服务提供者,在合同法上属于履行辅助人,其履行行为由债务人负责;于侵权法上属于事务辅助人,当构成侵权时债务人与辅助服务者应承担连带责任。数人依据不同的规范基础应对同一损害承担责任时,即可发生连带责任;对于同一损害,一方基于违约而应承担责任,另一方基于侵权而应承担责任时,二者可构成实质上的连带关系。  相似文献   

12.
违约责任不仅是民法中最基本的责任形式之一,也是合同法上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债务履行和债权实现有深刻意义.本文拟对违约责任的内涵、归责原则作探讨,同时论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差异、竞合及如何选择,以期对我国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争议之处作较为深入的阐释.  相似文献   

13.
关于“公平”归责原则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归责原则或归责标准是侵权行为法当中的一个核心问题,目前,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过错责任的一元制原则、过错和无过错责任并存的二元制原则、过错、推定过错(或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等)及公平责任的三元制原则。三元制归责原则中的公平原则是不能成立的,它是“公平负担”或“衡平责任”的一种错误表述。  相似文献   

14.
论涉他契约——兼评合同法第64条、第65条之规定   总被引:26,自引:0,他引:26       下载免费PDF全文
尹田 《法学研究》2001,(1):33-49
涉它契约之涉它 ,包括债务人有义务使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和第三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两种情形。涉它契约系指使契约发生以上结果的特别合意 ,与其赖以产生的原因行为不可混同。向第三人给付的合同使第三人直接取得请求债务人履行的权利 ,债权人同时享有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的权利。在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时 ,债权人得请求对自己损害的赔偿。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第三人并不因当事人的约定承担履行义务。第三人不履行时 ,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第 6 4、6 5条未赋予第三人任何法律地位 ,与德国法上的“经由被指令人而未交付”相同 ,因此不属涉它契约  相似文献   

15.
公证民事法律责任是指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故意或过失导致公证文书发生错误,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时.公证机构依据过错的程度.向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也称公证机构的民事赔偿责任。准确理解公证民事赔偿责任,必须了解和把握其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公证法》实行“机构本位主义”立法,对过错赔偿原则进行了法律上的规定.类似于“雇主替代责任”的赔偿模式.这是历史的进步。  相似文献   

16.
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我们总称为连带之债。连带债权是指数个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连带债务是指债权人有权请求数个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履行全部债务。连带债务人所负的责任为连带责任。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合伙人之间,联营人之间,因不适当代理而引起的代理入与被代理人、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以及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等  相似文献   

17.
崔建远 《政法论坛》2023,(1):89-103
狭义的履行辅助人、占有辅助人、执行辅助人/事务辅助人均不具有独立的人格,其行为被划归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因此,在合同履行和违约的领域,他们均非第三人,其行为造成合同当事人违约,不应或不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93条规定。具有独立人格的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合同当事人违约,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93条调整的范围。其法律后果,在法律设有明文规定时依其规定,在当事人有约定且不存在无效原因的情况下依其约定,在合同当事人对违约的造成也有过错时必然成立违约责任。除此而外,具有独立人格的第三人的原因属于通常事变,违约的当事人是否因此免责需要区分情形而定。在债务人履行债务以第三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为前提或基础或条件的背景下,应当认定债务人可以预见第三人的原因对履行合同的影响,债务人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在债务人履行债务不以第三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为前提或基础或条件的背景下,第三人的原因构成介入原因/中断原因,它“中断”了债务人的行为与债权人受损之间的因果关系,故债务人不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18.
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即构成违约,并因此依约定或法定而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是我国《民法通则》及现行《合同法》的常识性规定,似不应引起争议。但在司法实务中,常出现若依债权人之请求而追究债务人之违约赔偿责任,则导致违约金数额明显高于债权人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其造成之损失数额;甚至出现债权人因债务人之违约而在客观上受益但仍能请求债务人赔偿高额违约金之情形。这些情形的存在不仅与违约金之基本功能不相吻合,而且明显有失公平。有鉴于此,我国《民法通则》及现行《合同法》在确立违约赔偿制度之同时,又对违约赔偿…  相似文献   

19.
法学理论中一般将票据上的保证称之为票据保证,而把其他基于民事法律规定产生的保证称之为民事保证。所谓票据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然后将票据交还请求保证之人的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对于民事保证,笔者赞同这样一种定义,即它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在债权人的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该第三人(保证人)代为履行债务或承担赔偿责任。”②由此看来,民事保证的范围更具有广泛性,它可以覆盖到信用保证的各个环节,甚…  相似文献   

20.
保证是民法上一项债权担保制度 ,是指第三人和债务人约定 ,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 ,由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我国《担保法》第 6条规定 :“本法所称保证 ,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根据我国《担保法》和相关法律规定 ,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可因为一定的事由而减轻、免除或者消灭。能够减轻、免除或者消灭保证责任的事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 .主债务消灭。2 .债权人放弃物质担保。3.主债务因转让给第三人而未经保证人同意。4.协议变更主合同而未经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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