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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赠与合同的实践性与诺成性探讨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一、关于赠与合同实践性或诺成性的不同认识关于赠与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还是实践性合同,历来存在争议。有主张赠与合同为诺成性合同的,①也有主张赠与合同为实践性合同的。②在立法例上,《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原则上规定赠与合同为诺成性合同,前苏联、东欧国家民法典一般将赠与合同规定为实践性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颁布以前,我国立法对赠与合同没有具体规定,但是司法解释涉及到了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的赠与关系的成…  相似文献   

2.
赠与合同是我国合同法中有名合同的一种。对赠与合同是何种性质的合同,法律并无明文规定,这使得对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的讨论也变得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此进行澄清与归纳,以便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地运用法律,更好地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问题的提出  合同法颁布伊始,各种合同法释义的参考书如雨后春笋般地摆到了书店的货架上。但通过对比,笔者发现其中在对赠与合同究竟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的问题上却每家一言,使人感到茫然无所适从。下面仅举几例。  一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  相似文献   

3.
试论赠与合同的立法及司法实践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与传统观念和司法实务作为实践合同有质的差别,由此带来的诸如合同的效力、履行、撤销、终止、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等一系列问题,势必影响司法实践,我们应当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转变观念,不能用传统习惯诠释新的法律。如赠与的财产登记,以往按有关司法解释作为合同的成立或生效条件,按合同法立法精神,赠与的财产登记应为物权变动登记性质,是物权变动的必要条件,而非合同成立或生效的必要条件。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排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赠与合同当事人地位,他们不能也不宜再作为受赠人,其法定代理人也不能代为接受赠与物。另外,我国还应尽快对合同法未规定的捐赠问题作出补充规定,从根本上解决捐赠的立法与司法问题。  相似文献   

4.
前言 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是理论界一直争论的问题,在各国立法上也有不同的规定。主张诺成合同的观点认为,赠与合同一经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无须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主张实践合同的观点认为,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并不是赠与合同成立的唯一要件.还需要赠与人交付标的物。未交付标的物.尽管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仍不能成立。英美合同法持前一种观点,并同时主张.赠与合同因欠缺对价,虽然有效成立,但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赠与人不主动交付赠与物.受赠人不可请求法院强制赠与人交付标的…  相似文献   

5.
论赠与合同的性质及其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新《合同法》对赠与合同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但就赠与合同的一些基本问题,由于立法规定得不明确及理论认识上的一贯分歧,以至于在实务及理论上仍难以达成共识,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有关赠与合同的性质认识。赠与  相似文献   

6.
合同法应明确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赠与合同越来越多,赠与关系的各要素越来越复杂,赠与纠纷也时有发生。但对于赠与合同的性质.我国《民法通则》并未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只规定公民之间的目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构交付为准,对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相互之间订立的赠与合同也未作明确的规定。由于我国调整赠与关系的立法过于滞后,在理论上许多问题也有着不同的争论.实践中纠纷的处理也就各异,那么,赠与合同究竟是实践会同还是话成合同呢?目前,我国统一的合同法正在制定中,对此很有研究之必要.纵观世…  相似文献   

7.
附负担赠与合同作为赠与合同的特殊类型,受赠人在接受赠与时,存在着负担的问题,故学界对其性质及其法律效力一直争论不下。本文指出在对附负担赠与合同的概念进行梳理和界定的基础上,不难发现,附负担赠与合同仍然没有改变赠与合同单务性和无偿性的性质。然而附负担赠与合同在法律效力上与一般赠与合同仍存在差异,主要表现在其成立要件、履行请求权、赠与人瑕疵担保责任及撤销权等方面的不同。现行《合同法》对于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给受赠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未做规定,这是我国《合同法》在赠与合同制度构建中的缺憾,未来修改《合同法》时应予完善。  相似文献   

8.
论我国合同法上赠与合同的性质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各国或地区关于赠与性质之规定表现出了很大的灵活性与差异性 ,说明了达到优遇赠与人从而实现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利益平衡这一共同的价值目标的手段具有多样性。我国《合同法》在确认赠与诺成性的同时赋予赠与人以任意撤回权与将赠与规定为实践合同的立法有异曲同工之妙。此外 ,由于不动产物权变动关系当事人利益甚大 ,为使当事人郑重其事并便于登记 ,我国法上的赠与合同具有要式性。  相似文献   

9.
合同法颁布之前,尽管学术界对赠与合同究竟是实践性合同还是诺威性合同一直存在争议,但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意见)第128条的明确规定,将赠与合同定位于实践性合同,并运用于审判实践,成为基本共识。合同法颁布以后,对赠与合同性质的争论比过去更为激烈,不仅理论界主张不同的观点,审判人员在学习新合同法的过程中对赠与合同的性质也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出现这种情况,说明合同法对赠与合同性质的规定不十分明确,容易让人形成…  相似文献   

10.
自1970年订于布鲁塞尔的《关于旅行契约的国际公约》颁布后,制订旅游合同相关立法已成国际趋势。我国目前虽然尚无统一的旅游合同立法,但已拟定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室内稿)》、《绿色民法典草案》都对旅游合同做出了专门的规定,我国统一、系统、详细的旅游合同立法呼之欲出。  相似文献   

11.
赠与合同的性质到底是诺成还是实践,只是一个立法选择的问题。《合同法》选择了将赠与合同设计为诺成合同并辅之以任意撤回权的立法设计。但规定任意撤回权制度的第186条第1款与第189条在体系的逻辑性上存在一系列不协调性,容易导致违反了第189条的赠与人通过第186条第1款的任意撤回权来规避责任的承担。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应当课以行使任意撤回权的赠与人以赔偿责任。行使任意撤回权的赠与人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因故意、重大过失导致赠与物毁损灭失的赠与人承担的是违约责任,两种不同的责任还使得前面讨论的两个条款之间的协调性陷入一片泥沼之中。所以,本文采用立法论和解释论两种途径对这一矛盾提出了解决之道。  相似文献   

12.
中国《合同法》自颁布以来受到了广泛的好评,但仔细研究后发现,《合同法》仍存在一些漏洞,主要体现为:《合同法》对合同所作的定义与体系化民法中的“法律行为”脱节,使得法律行为规则与合同规则不能紧密联系起来,造成法律适用的混乱;《合同法》关于要物合同的规定前后不一,有的为成立要件,有的为生效要件;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消权有悖合同法原理;默示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存在叠床架屋之嫌,破坏了两大法系各自的和谐体系。  相似文献   

13.
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妍 《行政与法》2000,(4):69-70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用一章的篇幅对赠与合同作了专章规定,其中对赠与人撤销权的规定尤为引人注目。 一、赠与合同的性质与撤销权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其中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方的当事人称为赠与人,无偿接受他人财产的当事人称为受赠人。与所有的合同一样,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但是,赠与合同与其他的合同相比,却有许多不同之处,在性质上也较为特殊。了解赠与合同的性质及其特别之处,对于理解赠…  相似文献   

14.
吴述林 《江淮法治》2010,(5):56-57,27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了显失公平制度,该制度渊源于德国民法典、前苏联民法中的暴利行为规定和台湾地区“民法”中的显失公平制度。我国学界对于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性质长期存在争论,现有立法也有待改进。  相似文献   

15.
履行不能分类有很多种,其中自始履行不能因多种原因还未有定论。自始主观履行不能和自始客观履行不能的分类可以进行学理探讨,同时还有德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以对此理论进行修正理解,我国的《合同法》及《民法通则》对此无具体规定,本文试在现行法范围内对自始主观履行不能和自始客观履行不能对合同效力的影响进行初步分析。传统大陆民法和当代合同法对此的立场有所不同,但我国合同法吸收了当代合同法最新成果,故不存在修正的紧迫性  相似文献   

16.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出台,我国法律对夫妻赠与财产的规定有了更进一步的发展。然而新解释却激起了万千社会舆论——支持声与质疑声频频对峙。本文主要围绕夫妻赠与财产纠纷应当主要适用《婚姻法》而非《合同法》的观点展开,从对夫妻赠与财产进行定性研究、区分夫妻赠与财产协议与赠与合同、分析婚姻法的民法基础等方面,论述夫妻赠与财产的特殊性,最后从附条件赠与的角度提出立法设想,并对订立夫妻赠与财产协议提出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0条承袭《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85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1条规定的抵押合同生效模式进行了改变,但同样未就抵押合同的债法效力问题作出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前,就登记要件主义下抵押未登记时的抵押人责任,既有理论和司法实践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之适用视为当然,对此,应当予以系统反思。就债法面向的抵押合同及抵押登记义务,在保证合同进路与买卖合同进路之外,存在以原因行为无偿性为切入点的赠与合同解释路径,抵押合同(之债权行为面向)之无名部分可以类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赠与合同规则;进而,抵押登记义务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8条第1款之任意撤销权而应予以柔化,从而使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之当然适用一般性地落空;同时,柔化之抵押登记义务,可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8条第2款之公证再予以要式强化;抵押登记义务柔化几乎一概性地排除了抵押人违约责任的证立,但债权人利益保护仍得于"三层次担保结构"中渐次加持而得以周全。  相似文献   

18.
合同解除既是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的原因,也是违约救济的重要方式,是我国民法典合同编制定过程中应当重点规定的法律制度。虽然《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解除制度基本适应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但仍有需要完善之处。我国民法典合同编应当进一步明确法定解除权的主体,完善法定解除的条件,细化合同解除的规则,明确合同解除的效力,以更好地适应市场交易和司法实践发展的需要。  相似文献   

19.
朱婷婷  金赟 《法制与社会》2013,(17):234-235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的行使条件,而《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虽然规定了撤销权的行使方式,但是并不适用于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实践中对于赠与合同撤销的方式也一直争议不断,因此在梳理现有的两种撤销模式之后,我们提出了通过公证和律师见证的方式来行使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  相似文献   

20.
公益捐赠作为赠与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构成了社会财富重新分配的一条特殊路径,历来受到社会的高度关注。我国《合同法》、《公益事业捐赠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均对公益捐赠作出了相关规定,但对于公益捐赠的法律性质却没有做出明确界定。本文拟通过分析将其界定为诺成性合同,以确定其法律性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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