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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断缴费"切勿等同"欠缴"
《社会保险法》的颁布施行,为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收尽收,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正常运行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以个人身份参保后,中断缴费造成断保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在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过程中对基本养老保险中断缴费应如何处理的问题更值得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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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5,(19)
<正>鲁人社发[2015]29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妥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我省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统一和规范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缴范围和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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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随着2011年《社会保险法》的正式实施,人们对社会化养老趋势的日渐认同,主动参加养老保险的意识从无到有,从有到强,越来越多的适龄人群,或主动或被动,纳入了养老保险体系的荫护之下。但与此同时,"月存五百,养老不再靠国家"的观点也在社会上掀起热议,也有一部分人,因为经济困难或者其他种种原因,却从养老保险体系中游离,成为中断缴费人群中的一员。据有关媒体报道,2013年我国有3亿多人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380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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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黑龙江省劳动保障厅出台了《黑龙江省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处理意见》,对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尤其是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后的多项政策进行细化和说明。根据《意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延续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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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尽快出台配套政策
尽快制定出台与《社会保险法》配套的统一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法规政策,是规范养老保险制度的前提条件。《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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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3,(1):9-10
甬政发[2012]1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推进我市社会保险制度建设,促进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保障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09]3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省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浙政发[2011]99号)等精神,现就完善我市社会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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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5,(19)
<正>鲁人社发[2015]30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延长缴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延长缴费,是指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按规定确认的视同缴费年限,下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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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16日,人社部在公开征求意见之后提出《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简称"《办法》"),我国职工养老保险、新农保以及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将实现衔接转换,缴费年限也将明确换算办法。【适用范围】参保两种以上方可转换《办法》规定:对于我国现行的三类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农保")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居保"),参加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人员,可衔接转换养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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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4):34-36
二○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宁政规字[2015]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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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2016,(11)
正(2016年4月29日)沪府发[2016]3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法》贯彻实施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养老保险政策作如下通知:一、将《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养老保险办法》中关于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余额继承的规定调整为: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一次性发给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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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8):59-60
<正>粤人社规〔2022〕3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妥善解决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的基本生活问题,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病残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领病残津贴:(一)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本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及以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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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中国社会各界关注的《社会保险法》草案日前再次提交立法机关审议。最新的法律草案确立了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最重要的是,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方法,提出基本养老保险逐步实行全国统筹。这一规定将解决中国人数庞大的跨省区打工者的后顾之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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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4,(7):25-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按照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在总结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试点经验的基础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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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与保障》2012,(9):49-50
医保缴费年限将各地互认累计计算国务院日前批转《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简称"《纲要》")。《纲要》指出,要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实现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各地互认,累计合并计算。《纲要》要求,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制度整合和城乡衔接,促进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研究制定城乡社会保险制度衔接办法,实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一经办管理。切实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以农民工为重点,妥善解决人员流动过程中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实现制度的有效衔接。全面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实现医疗保险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