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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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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网络"裸聊"在我国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本文从刑法学角度对网络裸聊行为进行分析,认为网络裸聊不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及聚众淫乱罪,对于组织他人进行网络裸聊的行为应以组织淫秽表演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2.
网络裸聊行为是一种虚拟的相互展示裸体的行为,其侵犯的具体法益并不清晰。把网络裸聊行为侵犯的法益归结为性道德或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并不准确,但这种行为可能侵犯未成年人的健康与公共安宁。在罪刑法定原则的限制下,网络裸聊行为定性为聚众淫乱罪或传播淫秽物品罪都是一种类推解释,与法治国理念存在冲突。因此,从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立场出发,网络裸聊行为不应该构成犯罪。  相似文献   

3.
针对网络裸聊行为在法律定性中存在的争议,本文在分析裸聊行为现状和特点的基础上,从罪刑法定和犯罪的定义两大方面对裸聊行为进行法理分析。关于裸聊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依据现行刑法对争议比较大的聚众淫乱罪、组织淫秽表演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等逐一进行阐释,将这些罪名的客观方面与裸聊行为的特点加以比较,得出现行立法中关于裸聊行为出罪的理由。文中根据《刑法》关于犯罪的定义,结合我国的刑事政策,对裸聊行为的危害性进行比较,探讨了刑法规制裸聊行为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4.
本文从刑法学的角度对网络裸聊行为进行定性,认为网络裸聊行为不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及聚众淫乱罪,对于组织他人进行网络裸聊的行为应以组织淫秽表演罪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5.
裸聊是网络色情现象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裸聊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部分裸聊行为如发生在单个成年人之间、发生在隐蔽场所的,因不会扰乱社会秩序,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裸聊不构成聚众淫乱罪应当定性为传播淫秽物品罪。而网络裸聊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极易诱发未成年人犯罪,严重破坏社会道德风尚,引发家庭矛盾,导致社会不安定,我们应当用刑法来加以禁止。  相似文献   

6.
《法学》2007,(8)
裸聊是借助网络这一特殊空间介质而诞生的一种新的网络行为现象,是对网络上一些复杂淫秽现象的概称。由于满足了"聚众"、"空间"、"淫乱行为"等要求,对于聚集多人进行的裸聊行为可以认定为聚众淫乱罪;对于组织他人通过视频进行淫秽表演的裸聊行为可以认定为组织淫秽表演罪;由于裸聊行为在时空存在上的暂时性,不符合淫秽物品的特征,不能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相似文献   

7.
许浩 《法制与社会》2010,(32):83-83
网络裸聊近期成为关注的热点,裸聊行为到底构不构成犯罪?本文拟从罪刑法定主义和自由与价值角度出发,对裸聊行为进行分析、定性,提出相关观点与建议。  相似文献   

8.
网络裸聊近期成为关注的热点,裸聊行为到底构不构成犯罪?本文拟从刑法学与罪刑法定主义角度出发,对裸聊行为进行分析、定性,提出观点与建议。  相似文献   

9.
本文指出以牟利为目的"一对一"、"一对多"、集体"裸聊"以及在"裸聊"中组织淫秽表演的方式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受到刑法的制裁。"裸聊"的视频流不属于淫秽物品,所以"裸聊"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但"裸聊"的淫秽活动属于"淫乱","裸聊"的虚拟空间属于聚众淫乱罪的聚众空间,所以"裸聊"可以构成聚众淫乱罪。  相似文献   

10.
宋云璇 《法制与社会》2012,(30):242-243
网络裸聊行为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的视频聊天方式,是一种虚拟的相互展示身体隐私的行为,同时,它也是网络色情现象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裸聊行为是否应通过立法将其纳入刑法调整的范畴需要进行慎重的思考。本文拟通过分析不同类型的裸聊行为,对裸聊是否构成犯罪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1.
王亮 《法制与社会》2013,(10):279-280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网络已成为人们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的普及为人们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同时也伴随而至了一种新的色情传播方式——网络"裸聊"。"裸聊"即裸体聊天,是借助互联网这一特殊空间介质而进行的一种色情聊天方式。其行为的表现特点比较复杂,因此对于其性质的认定也有一定的模糊性。自北京首例网络"裸聊"撤诉案件发生以来,对于网络"裸聊"的法律问题引起了广泛讨论。网络"裸聊"究竟该不该入罪?法律对其应当如何界定与处理?本文将从刑法学角度对网络"裸聊"进行分析与探讨。  相似文献   

12.
网络裸聊是今年兴起的网络色情的一种,对于传统上由伦理道德进行规制的色情活动,刑法是否应该介入以及在多大程度上介入正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法治发展水平。本文意图通过对网络裸聊行为的定性分析,合理划定犯罪困,以实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相似文献   

13.
网络裸聊是今年兴起的网络色情的一种,对于传统上由伦理道德进行规制的色情活动,刑法是否应该介入以及在多大程度上介入正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法治发展水平.本文意图通过对网络裸聊行为的定性分析,合理划定犯罪圈,以实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相似文献   

14.
[案例一]浙江一名女子失业后靠网络“裸聊”赚钱,最后被一名“观众”举报。法院判决其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这是全国首例因个人“裸聊”而定罪的案例。[案例二]北京一名家庭主妇为寻求刺激,在家中以E话通的方式,用视频与多人一起“裸聊”时,被北京治安支队民警与分局科技信通处民警抓获。由于对“裸聊”处罚没有法律依据.石景山区检察院以刑法无相关罪名撤回起诉。一、案例所引发的争议与思考所谓网络裸聊,顾名思义就是利用互联网而进行裸体聊天。其具体形式我们在以上案例中可以有所了解,但在实际生活中。裸聊的形式已不仅限于上述案例中的情形,裸聊行为究竟该不该定罪?裸聊者是由打着道德调整的旗号继续被纵容,还是为法律禁止而受约束?目前社会各界仍是众说纷纭,意见不一。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说法:第一种观点认为,谁的身体谁做主。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身体自由权属于找个人个体本身,他们认为,裸聊与一般的网络聊天没有什么区别,其主要在于聊,而具体以什么形式聊,身上是否需要有衣物蔽体,这是他们的自由,因此他们认为裸聊不仅不构成犯罪,连用法律来约束都谈不上.如果法律干涉,则是侵犯了个人的隐私权。第二种观点认为。处罚裸聊于法无据。  相似文献   

15.
在P2P模式下,特定用户以营利为目的上传侵权作品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构成要件,应当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正犯;而聚合类网站提供P2P技术和网络链接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构成要件,因此不能以正犯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这种技术支持行为客观上促进了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的实施,因而聚合类网站可能承担共犯责任。通过借鉴罗克辛教授关于中立帮助行为的理论,该类网络服务商的技术支持行为是否可罚应当分类讨论,在网络服务商与正犯存在事前通谋,或者其片面提供帮助的唯一目的在于帮助正犯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下,聚合类网站的网络服务商应当成立侵犯著作权罪的共犯。  相似文献   

16.
聚众式裸聊的刑法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聚众式裸聊是当今一种新型的性交流方式.,探讨如何规制度众式裸聊时,不仅遇到了网络犯罪行为认定上的疑难问题,也遇到了网络共犯主观方面和主体认定上的疑难问题.对于这些疑难问题,将裸聊行为认定为淫乱行为具有可行性,网络共同故意符合传统共犯理论要求的犯意双向联络,而网络共犯主体认定问题属于超越我国现有共犯理论逻辑的问题.需要通过改变我国传统共犯理论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17.
在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如何纳入刑法规制的问题上,存在解释论与立法论、合设模式与分设模式、重罪模式与轻罪模式的选择。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是指不存在公共利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情况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情形,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知情同意规则或者个人信息处理的目的、方式,使用已经掌握的他人个人信息实现其特定目的的行为。该行为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涉个人信息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流转行为)不同质,且侵犯的法益具有独立性,故不能通过刑法解释而应通过刑法立法将其入罪。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侵害的法益是个人信息使用决定权,不同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个人信息流转决定权),其社会危害性程度也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有别,不宜将其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类型予以规制,应对其单独设罪配刑。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入罪配刑应采重罪模式还是轻罪模式,应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刑法分则已有的立法逻辑等因素。基于我国刑法针对特定对象的非法使用行为入罪配刑的立法逻辑等考量,对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入罪配刑宜采轻罪模式。  相似文献   

18.
互联网的普及和网络视频技术的不断进步,催生了异性之间通过裸体方式并辅之各种露骨的煽情文字和动作进行性挑逗以相互在幻想之中得到性满足的“裸聊”现象。“裸聊”既是犯罪学视野中的犯罪,也是刑法学视野中的犯罪。对“裸聊”的解读应当从犯罪学和刑法学两方面入手。借助于刑法扩张解释,对“裸聊”能够并且应当作犯罪化处理。  相似文献   

19.
随着电子时代的到来,利用互联网为载体在网上裸聊行为是当前网络淫秽色情有害信息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分为群体型裸聊、点对面型裸聊、点对点型裸聊三种形式。针对三种形式,应给予不同的定性。  相似文献   

20.
在刑法学界内,网络游戏外挂引发的定罪问题主要集中于侵犯著作权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非法经营罪之间。本文从对比网络游戏与单机游戏的经营模式出发,阐明外挂行为侵害的法益是网络游戏运营商的经济利益,并在网络背景下解释刑法第276条中的“破坏”,和“生产经营”的涵义,结合刑法的谦抑性,最终以破坏生产经营罪作为严重侵害运营商经济利益的部分外挂行为的定性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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