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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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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举证时限制度的冷思考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在价值目标上,举证时限制度不仅偏离实体公正,而且不可能真正提高诉讼效率,同时也不能真正体现和实现程序正义.大陆法系国家几乎找不到类似中国举证时限的立法体例,英美法系国家有举证时限,但其是以陪审制和漫长、充分的证据开示为依托的,且设立举证时限、证据开示的真正目的不是在于提高效率,而是发现真实,破除"竞技论"的弊端.如果说我国的举证时限制度是属于外国制度的大胆引入,那么,忽视了其制度背景和功能实质的移植是难以达到立法目的的.  相似文献   

2.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颁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了当事人需要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交证据,从而确立了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时限制度。本文从四个方面分析了举证时限制度的法理基础,即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结合、程序的效率价值、程序的安定价值以及诚实信用原则。  相似文献   

3.
4.
举证时限制度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效的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期间制度。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举证时限制度,民事诉讼实践中延误举证而延滞诉讼现象的大量存在,妨碍了程序公正的实现,诉讼效益的提高。  相似文献   

5.
我国的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最初确立于2002牟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之中.该制度的建立,不仅以证据适时提出主义取代了证据随时提出主义,而且在维护程序公正、提高诉讼效率价值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  相似文献   

6.
举证时限制度的实证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以强调举证时限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重要作用为基点,先对该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再指出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之弊端和建立举证时限制度之必要性,最后结合具体案例,运用实证分析方法,对举证时限制度的具体运用所应注意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7.
王青松 《特区法坛》2003,(78):33-34,38
近年来,在民事诉讼研究领域,庭前准备程序的独立程序理念日益受到关注,作为庭前准备程序创新瓶颈的举证时限制度更是备受青睐。举证时限制度,质言之,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应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或者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交全部的证据材料,逾期法院不再接受该证据材料并不进行质证、认证活动的诉讼期间制  相似文献   

8.
我国过于严苛的举证时限制度使法院的判决可能背离实体公正,背离实体公正的程序必然导致程序不正义。一项制度不正义就应该加以改造,通过细化逾期提出证据的原因,对非以拖延诉讼为目的之逾期提出证据不适用证据失权,以此增加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相似文献   

9.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确立了举证时限制度,希望以此实现程序公正和提高诉讼效益。但在司法实践中,举证时限制度存在诸多缺陷亟待解决,本文针对此问题展开了简要的论述。  相似文献   

10.
举证时限制度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之一,也是民事证据制度研究的一个核心问题。举证时限是内含于举证责任中的概念,只有设立了举证时限制度,举证责任制度才能日臻完善,举证时限对举证责任的内涵构成是一个必要的补充。而且,设立举证时限制度,必然引起我国民事诉讼模式及结构的系统调整和重组,带动一系列诉讼制度的变革。同时,设立举证时限制度,对于促进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建立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民事诉讼模式具有重要意义,由此可见,设立民事举证时限制度是极其重要的。笔者选择性地对如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相似文献   

11.
审理期限制度浅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翔  谷国艳 《时代法学》2006,4(2):53-59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超审限问题严重影响了审判效率,损害了法院形象及人民利益,对之进行研究和治理,刻不容缓。文章对我国审理期限制度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与国外的相关制度进行了比较,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解决超审限问题的方法。  相似文献   

12.
举证时限制度设置的目的应为确立与法定顺序主义相适应的双阶型审判流程。证据适时提出主义赋予了法官过大的裁量权,与设置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目的相去甚远。我国民事审判流程的革新本身是想朝着双阶型审判流程而去,却深受民法法系国家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的影响,淡化了驱动双阶型审判流程的法定顺序主义,最终陷入裁量陷阱。《举证时限通知》的进步在于对法官在举证时限制度运行中过度裁量权的限缩。举证时限制度的合目的运行不仅需要程序技术的进步,更需要程序伦理的支撑与推动。《举证时限通知》的进步仅仅是程序技术方面的进步。  相似文献   

13.
论举证时限的裁量空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韩波 《证据科学》2010,18(6):688-694
举证时限制度设置的目的应为确立与法定顺序主义相适应的"双阶型"审判流程。证据适时提出主义赋予了法官过大的裁量权,与设置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目的相去甚远。我国民事审判流程的革新本身是想朝着"双阶型"审判流程而去,却深受民法法系国家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的影响,淡化了驱动"双阶型"审判流程的法定顺序主义,最终陷入"裁量陷阱"。《举证时限通知》的进步在于对法官在举证时限制度运行中过度裁量权的限缩。举证时限制度的合目的运行不仅需要程序技术的进步,更需要程序伦理的支撑与推动。《举证时限通知》的进步仅仅是程序技术方面的进步。  相似文献   

14.
司法公正与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文杰 《政法学刊》2006,23(1):49-52
现代司法理念体系中司法公正居于核心地位,它是法院审判活动的基本要求和终极目标。目前我国诉讼程序法对诉讼审前程序的规范存在不尽人意之处,答辩制度、证据交换制度、举证时限制度中的缺憾成为制约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因素。为此,应当建立强制答辩制度;完善证据交换制度,对当事人查阅案件材料进行必要规范,尽量同一天送达举证通知书,将举证期限届满之日确定为证据交换之日或开庭之日,或者实行证据密封交接;对举证期限申请延期的理由予以明确和具体化,并适用举证期限顺延制度,促进现代司法理念建设,探索实现司法公正的新途径。  相似文献   

15.
防止冤假错案,维护程序公正,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制定,可谓任重道远。无疑,法律的颁布不等于实施。除了刑事法官的价值观念、法律思维、职业习惯的主观因素影响及刑事司法实践的客观因素作用,作为价值性冲突规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解、适用仍有其难处。本文以庭审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规制为切入点,拟从法解释学的角度,结合本土刑事司法实践特征,以求进一步明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从而更为有效地实施排除规则。  相似文献   

16.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我国的刑事审判方式由审问制转为对抗制,而庭审前的证据开示程序在对抗制的庭审方式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不容忽视的价值。然而,我国现行刑事立法未能全面反映当代证据开示制度的基本要求,仅有的一些规定只能反映证据开示制度的某些特征。因此,重构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将是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改革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相似文献   

17.
论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价值蕴涵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肖建国 《法律科学》2002,6(3):101-112
民事举证责任分配是由民事实体法、民事诉讼法和诉讼政策三方因素共同作用的产物。其中 ,结果责任主要由民事实体法预先静态地配置 ,反映实体法的价值目标 ;行为责任由民事诉讼法概括地规制 ,体现程序公正和诉讼效益的要求 ;而法官则在个案中审时度势 ,依法律的精神、公平正义的基本观念 ,对预置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作出微调。  相似文献   

18.
彭海青 《法学杂志》2018,(12):76-86
证据合法性证明规范的确立在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司法实践表明检察机关却因此陷入了证据合法性证明的困境。在局部完善难以奏效的情况下,我国应彻底革新证据合法性证明制度。首先,在证明责任方面,确立由检察机关的主要证明责任、公安机关的连带证明责任与有关知情人员的协助证明责任等构成的共同责任模式;其次,在证明方式方面,分别确立记录类证据与当庭说明类证据的证明规则;最后,在证明标准方面,确立"程序规范标准"作为证据合法性的证明标准。我们应以证据合法性证明制度的革新为契机,在已有程序性裁判的证据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程序性证据法理论的创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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