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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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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阶段 ,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散乱地规定于有关劳动教养法律、法规及司法文件中 ,无论是在立法规格、立法技术 ,还是在立法内容上都存在严重缺陷。通过劳动教养立法对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予以完善十分必要。完善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 ,应处理好内、外两种关系 :即劳动教养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内部关系以及劳动教养与相关法律制度之间的外部关系。未来的劳动教养法对于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宜采取总则与分则结合规定的立法模式 :即总则对适用对象作原则规定 ,分则对适用对象作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2.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都曾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存在的缺陷是:1、立法随意性大,缺乏稳定性和统一性;2、劳动教养的性质不甚明确;3、劳动教养适用的时象条件缺乏明确一贯的指导精神;4、劳动教养审批机关和程序规定不合理;5、劳动教养难以在法律处罚体系中确定其地位。如何在立法上使之更加完善,笔者提出如下立法建议:1、清理现有的劳教法规,在废、改的基础上,将劳动教养作为保安处分的内容之一系统规定在刑法典之中;2、在刑法中明文规定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3、由于劳动教养的适用条件为教养对象的较大人身危险性,对其认定应采取谨慎的态度。  相似文献   

3.
修订后的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了贪污贿赂罪,加上分则中其他适用该章有关规定的条文(第163条第3款,第183条、184条、185条、271条、272条各第2款),共同构成了贪污贿赂罪的刑事立法体系。总的看,在刑法典中专章集中规定贪污贿赂罪较以往在立法中更明确、更具体,有利于依法打击贪污贿赂犯罪。但是,由于修订后的刑法确立了刑法三大原则,规定和完善了许多制度,法律条文尤其是分则条文大幅度增加,造成一些分则条文在体现总则规定时不一致、不协调,分则条文结构的不科学、不合理。给实践中的正确适用带来许多困难。本文仅就贪污贿赂罪立法中的不足作些分析,以期促进贪污贿赂罪立法上的完善。  相似文献   

4.
我国现行刑法关于管制刑的规定条文过于简略,缺乏可操作性,适用范围缺乏科学性,劳动内容的取消降低了约束力,而且没有规定对特殊主体适用管制刑。应当从刑法总则与分则两方面完善管制刑的立法,如增加规定特殊主体适用管制刑、规定数罪并罚制度、变更管制刑刑期和扩大管制刑的适用范围等。  相似文献   

5.
不论是从劳动教养制度设定之初的原始规范性文件看,还是从现行法律规定看,劳动教养都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现行的劳动教养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劳动教养制度的制定主体不合格;劳动教养对象范围不明确;有些规定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劳动教养期限执行得不合理。另外,劳动教养制度在整个法律体系中也不协调,主要表现为:劳动教养制度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衔接关系不明确;劳动教养期限与刑事处罚、治安处罚比较相对失衡;劳动教养制度赋予行政机关权力过大,而且没有强有力的监督;劳动教养没有自己独立的办案程序法。关于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废,要么彻底废除,要么继续保存,但须作相当大的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6.
我国现行劳动教养制度立法中存在劳动教养的法律依据不充分,与其它法律制度和国际人权公约的矛盾与冲突,以及劳动教养法律规范缺乏统一性,执法存在随意性等问题。因此,有必要从立法上完善劳动教养制度。这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现依法治国的需要,是维护劳动教养人员合法权益的需要,是适应国际人权领域斗争的需要。  相似文献   

7.
文章从宪政的视角审视我国现行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对该制度改革的设想。劳动教养制度存在与现行法律规定相冲突、与行政法原则不相符合、与权力制约和人权保障原则相背离等问题。劳动教养制度产生之初的时代背景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要求制度也要作相应的变化。目前谈论废除这一制度是不合时宜的,应当通改进立法,规范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和范围、适用程序以及执行,强化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体现法治原则和人权保障的精神。  相似文献   

8.
人格权并不是天赋的自然权利,而是依法获得的法定权利;既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也是民法规定的私权利。人格权不是对人格的权利,只有与他人发生关系才存在。人格权是支配权,是积极的权利,仅从消极的保护角度规定是不够的。人格权为私权利类型中的一种,理应与他类型权利受到同等对待。人格权的范围和发展决定了仅在民法总则中简单规定是不够的,而应在分则中详细规定。人格权应规定于人身权法,即规定人格权的法律应称为人身权法,而不称为人格权法。制定人身权法既与我国的立法传统相符,也适应人身权制度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9.
为解决单位盗窃这类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成为主体的犯罪处罚问题,应对我国单位犯罪立法模式进行重构,即刑法总则明确,若分则无特殊规定,则对单位一概处罚.  相似文献   

10.
罚金刑执行难是当前司法实践面临的一个普遍问题.其立法根源在于刑法总则所确定的罚金刑适用根据的单一性,刑法分则关于具体犯罪适用罚金刑规定的僵化性;其司法原因在于罚金刑的判决具有盲目性,罚金刑的执行主体不够具体.因此,从立法上讲,应完善刑法总则关于确定罚金数额根据的规定,改进刑法分则关于具体犯罪适用罚金刑的规定,同时增设罚金易科制度.就司法而言,应摒弃罚金刑适用的盲目性,并统一罚金刑的执行机构.  相似文献   

11.
在刑法修订过程中,死刑的立法完善受到普遍关注和高度重视。基于我国一贯坚持并切实贯彻严格限制死刑的政策,修订刑法典(以下简称新刑法)总则对死刑的立法内容作了较大的修改;在分则死刑条文与罪名上,考虑到目前我国社会治安还相当严峻、经济犯罪仍十分严重的情况,未作大幅度削减,但亦作了相当程度的限制。  相似文献   

12.
论基础层次的循环经济立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的循环经济立法应结合国情,考虑现实的立法条件和法律实施的可能性,分阶段、分层次地进行。当前,应重点搞好基础层次的循环经济立法建设,对循环经济作较为狭义的立法界定,立法范围以生产活动过程为主,立法目标是节约资源、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保护环境;不仅要制定循环经济综合法,还要建立、完善各种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明确环境资源基本法与循环经济综合法之间的关系,注意循环经济综合法与单项法及包含相关规定的环境资源法之间的立法协调。  相似文献   

13.
刑法总则与分则规定的矛盾及其协调问题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刑法中存在诸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罪刑法定原则、累犯与毒品累犯、自首与贿赂罪自首、一般缓刑与战时缓刑等在条文规定中总则与分则相矛盾的现象。因此,在刑事立法时,应当充分考虑刑法总则条款与分则条款之间彼此照应、相互协调的问题。  相似文献   

14.
反对扩大特别累犯适用范围的观点不可取,《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六十六条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特别累犯”规定的基础上,扩大增加了“恐怖活动犯罪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两种特别累犯。刑法第六十六条特别累犯与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毒品累犯具有相同的累犯性质,即两法条与刑法第六十五条普通累犯规定相比都带有“特别性”的本质属性,其区别仅仅是在立法表现形式上一个规定在刑法总则而另一个规定在刑法分则而已。我国刑法总则规定的特别累犯条款应当重构,具体方案包括特别累犯条款规定中的不同种罪名宜可构成特别累犯,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特别累犯”两条款应予合并,以及增设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类犯罪、走私类犯罪、侵犯财产罪、淫秽物品犯罪等类罪的特别累犯。  相似文献   

15.
债的一般条款对非典型之债是适用的。通过三种类型民法典对债的发生原因的立法模式的对比,在债法总则中以具体条文的形式规定债的发生原因是可行的。非典型之债适用的法律规则,应以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为原则,同时考虑到非典型之债既可适用债法总则的规定,也可适用典型之债中的规定。  相似文献   

16.
《刑法修正案(九)》首次在贪污罪的法定刑中规定了终身监禁。如此规则设计的目的在于限制死刑,增加生刑。然而,终身监禁不仅模糊了独立刑种与刑罚配套措施的准确定位,不能在很大程度上削减贪污罪的死刑适用,导致立法目的无法达成,而且因适用的不确定性、行刑理念的落差而带来刑罚体系自身的矛盾,破坏了总则与分则之间的关系。同时,以刑法修正案方式增设终身监禁亦有违宪之嫌,把其适用对象局限于贪污受贿犯罪也违反了平等原则。因此,这并不是一种合理的立法制度安排。  相似文献   

17.
劳动教养,是行政处罚中对人身处罚较严厉的一种手段.新中国建立以来,劳动教养作为一种行政处罚的方式,从最初1957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到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期间又包括国务院及公安部陆续颁布的行政法规以及一系列文件等,均没有从法律(狭义)的角度进行规范,并且其内容与适用对象也从最初的维护社会秩序、教育改造不务正业、不服  相似文献   

18.
一、劳动教养再立法的必要性 (一)现行劳动教养法规不够规格。劳动教养作为一种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手段,应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法律规定。目前,我国劳动教养工作的主要依据是1957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79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和1982年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这三个规范  相似文献   

19.
对我国立法监督制度缺陷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立法监督制度设计存在着一些理论上不可克服的矛盾和逻辑上的混乱,即: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之间存在着立法职权与立法监督权交叉的矛盾;军事法规与军事规章还没有完全纳入立法监督体系之中;错位监督;立法监督与具体的法律适用活动相脱节.这导致了在实践中立法监督工作无法有效地向前推进.要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能够在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过程中发挥基础性的法律保障作用,必须重新审视目前的立法体制,对宪法、<立法法>所规定的立法监督制度作出必要的改革.  相似文献   

20.
中国关于国际侦查合作的现行立法存在外源性与内源性两方面的结构性矛盾,前者表现为专门立法与普通立法的条文规定或原则精神存在着某些失调,后者表现为专门立法之间存在着一些冲突。为解决上述矛盾必须落实禁止双重危险原则、调和刑罚许容性原则以及直接消除内源性矛盾;应将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附属——综合型混合立法模式作为改革和完善的远景目标,即在刑事诉讼法典中增设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特别规定,在各单行立法的基础上整合制定出统一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法,同时在法律以下层级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有关国际侦查合作的具体规则和详细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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