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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03 毫秒
1.
侦查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基石,对刑事案件的侦破发挥着关键的作用,人民检察院对侦察活动的监督是监督职能在侦查阶段的具体体现,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不仅包括刑事司法体系内部的监督,还应该包括刑事司法体系外部的监督。  相似文献   

2.
人民检察院恢复重建已经30周年。30年来,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职能已由当初的刑事诉讼监督、职务犯罪监督逐步向行政诉讼监督、民事诉讼监督和职务犯罪预防等方面拓展,特别是行政公诉理论的提出,我国检察制度正向系统化、科学化方面逐步完善。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受人民检察院“诉讼监督”传统理论的影响,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权的监督职能一直以来锁定于诉讼程序范围,  相似文献   

3.
根据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自2008年9月以来,全国各地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有关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决定来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2009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改革规划》将强化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确定为今后一段时期深化检察改革的重点。笔者认为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必将有助于推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充分地实现对公民的人权保障,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司法腐败现象。  相似文献   

4.
民事检察监督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和监督机制。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凸显了同级人民检察院的作用,特别是确立了基层人民检察院职能从无到有,从边缘到主体的地位,从此可以宣告民事检察进入"基层民事检察时代"。《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实施一年多来,虽然多元化监督格局初步显现,但是基层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仍面临着裁判结果监督案件萎缩,新职能的履行和新方式的应用未达到理想状态。为促进基层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的发展,必须进一步突破监督职能、监督实效、监督程序及监督能力等方面的瓶颈。  相似文献   

5.
检察机关的职能涉及面广而且种类较多 ,但对检察机关的各种职能加以合并归纳 ,可概括为职务犯罪侦查、公诉和诉讼监督三大法律监督职能。这是进行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改革的根本依据。从目前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的总体情况来看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和三大职能未能得到充分体现 ,层次不清、职能交叉和合力不强的问题比较严重 ,应当以上述法律所规定的三大职能为根本依据 ,按照上下对应、精简高效、便于管理的原则进行重新组合 ,以突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性质。我们认为 ,检察机关内部除了可保留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两个决策机构外…  相似文献   

6.
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实行金融法治化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确保金融与经济安全的重要举措。我国的金融监管形成了一行三会的监管模式。这种模式各监管机构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可以有针对性地执行法律和政策,而且专业化程度较高,但是也存在监管机构的工作协调不畅等问题。为此,检察机关应发挥侦查监督职能,强化对金融监管的行政执法监督,发挥检察权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完善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打击与预防体制,与金融监管部门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加强检察机关应对金融犯罪的内部建设,健全金融检察工作制度,让检察机关介入金融监管。  相似文献   

7.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在把握现行国家法律制度、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司法工作与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的关系、人大常委会与人民检察院的关系、检察院与其他被监督机关的关系的基础上,通过一系列规范的流程.于2008年9月25日出台了<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决议>的贯彻落实从整体上推动了检察院的诉讼监督工作.要做好新形势下的监督司法工作,应当找准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工作的职能定位、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工作的着力点和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工作的关键环节.  相似文献   

8.
我国“侦查-公诉-狭义法律监督”检察权架构,对应形成了“职能保障型-公益保护型-权力制约型”法律监督体系。在法律监督体系中,检察侦查作为保障性职能促进检察机关保护公益、规制公权;在国家监督体系中,其作为制约性职能促进公职人员监督资源合理配置、形成监督闭环。从高质效法律监督履职和增强依法反腐合力的目标导向出发,当前检察侦查制度尚有完善空间。应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整体框架下,按照功能主义国家权力配置要求,通过机构和职能整合促进检察侦查的功能发挥和效能提升,同时遵循“分工、配合、制约”宪法原则。循此逻辑,在权能配置上,促进权能内容体系化,启动条件和范围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完善侦查权限措施,对接调查核实权;在体制机制上,设立独立于批捕、公诉部门的专门侦查机构,保留公诉部门自行补侦权,理顺“检察一体”与检察官依法独立办案关系;同时从程序性控制和多元监督等方面健全内外监督制约机制,据此系统推进检察侦查制度优化完善。  相似文献   

9.
民事执行监督作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法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使得人民检察院不能行使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力,妨碍了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人民检察院实行民事执行监督在理论上是可行的,问题是制度上的“法无明确规定”。因此,法律上对人民检察院实行民事执行监督做出明确规定非常必要。  相似文献   

10.
论我国检察机关定位上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受前苏联检察模式的影响,我国检察机构一直被定性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种定位在特定历史阶段曾经产生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根本上,该定位不仅不符合科学的权力分工理论,而且也与我国整个政治体制的构建理念相冲突,是造成我国人大权力虚化和司法不公等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要实现我国政治体制的良性运转,必须重新定位并构建我国的检察机构,将现行检察机关一分为二,一部分作为行政机关的一个职能部门,执行公诉和侦察监督职能;另一部分则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机构,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一般法律监督。  相似文献   

11.
在中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中,检察机关现行侦查监督工作尚未充分控制并制约侦查权。在侦查监督的现实运行中,侦查监督的权威与手段较弱。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从若干方面相应完善了侦查监督程序,对于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公民人权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贯彻新刑事诉讼法应以强化人权保障为目标,建构强制侦查措施司法审查制度,赋予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适时介入及全面引导权,侦查监督的相应保障权,完善侦查监督内部规范化工作规程,以确保侦查监督在司法实践中具有现实可操作性,籍此提高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能力和权威。  相似文献   

12.
加强传媒对侦查工作的监督符合现代法制的潮流,但是侦查工作与传媒人介入之间又存在着不容忽视的冲突。鉴于新闻传媒与侦查工作的特殊关系,以及我国的现状,应当完善我国的传媒对侦查工作的监督机制,规范其运作,保持两者的互动关系。  相似文献   

13.
在社会转型、法治初创的社情下,由于种种原因,检察机关的行政法律监督较为薄弱,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法律监督空位和监督不力的状况。这种"缺位"现象主要体现在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方式以及权力行使边界等基础的检察监督理论尚未形成统一认识和可行性监督路径。检察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应界定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执法监督权方式可划分为检察监督侦查权、检察监督诉权、检察监督建议权三类。行政执法监督的权力边界,即行政执法监督权的行使应坚持谦仰原则和"刑事先理"原则,形成内外结合的权力制约机制和"被动申请为主、主动介入为辅"的权力启动机制。  相似文献   

14.
论加强行政道德监督的必要性及其实现途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加强行政道德监督是促进行政道德建设的需要,是推进社会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是保证行政管理目标得以实现的需要,是健全行政监督体系的需要。加强行政道德监督的主要途径有:确立合理的行政伦理道德标准,建立独立的行政道德监督机构,构建完善的行政道德监督机制和推进相关的行政道德监督立法。  相似文献   

15.
检查机关作为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部门对刑事庭审活动承担着法律监督职责 ,基于当庭监督会妨碍司法权威 ,并且为防止检察官控诉职能与监督职能的冲突 ,六部委的司法解释将庭审监督由当庭监督改为庭后监督。事实上其修改理由并不是客观、明智的 ,而且该修改也不利于诉讼公正和效率的实现 ,通过质疑我们发现当庭监督才是符合诉讼规律的  相似文献   

16.
论法院介入证券监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人们对法院介入证券市场意义的认识 ,大都还停留在它能够使受害的投资者获得经济补偿上 ,对它所具有的证券监管方面的意义 ,认识得还不很充分。我们认为当前在我国证券市场的行政监管存在较为严重失灵的情况下 ,有必要在“纯行政监管”模式中引入法院监管 ,发挥其特有的功能 ,并对法院介入证券监管面临的问题提出解决的途径  相似文献   

17.
本文对刑事立案监督进行界定,并通过调查分析当前云南省检察机关在此项监督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从立法和实践两方面对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制度进行一些有益的探讨。  相似文献   

18.
我国现行的党内监督机构运行模式是在超越中国传统的运行模式,吸收与借鉴西方执政党党内监督机构运行模式的优秀成果,推动党内监督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基础上形成的。我国现行党内监督机构运行模式的特点表现为以民主集中制原则为基础、以党内专门监督机关为核心、以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为关键,多元监督、开放式监督。现阶段党内监督尚存在诸多问题与不足,必须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优化党内监督机构运行模式的新思路。  相似文献   

19.
侦查阶段同刑事审判阶段一样,也存在对立的双方:控方和辩方。在侦查构造的控辩双方中必须要有一个中立的裁判者。法院作为侦查构造中的裁判方会产生对案件的实质审查,导致“先定后审”;由检察机关来担负侦查构造中中立者的角色,与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是一致的。但是,由于检察机关的权力重叠、角色冲突,作为侦查构造的裁判者角色也有一定的障碍。因而必须改革检察机关的职权,确立检察机关只行使监督权,其侦查权划归其他部门隶属。检察机关通过行使对侦查活动的在场权、建议权、评判权、处罚权、司法审查权和消极侦查权等来实现对侦查机关的监督,从而成为侦查构造中的中立者、裁判者。  相似文献   

20.
监所检察权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权能,目前主要通过在监管场所设置派驻检察室的模式来行使检察监督权。长期以来。这种设置派驻检察室的监督模式存在很多问题,其中派驻检察人员与监管场所“同化”的问题最为突出,导致监督效果不佳。需要借鉴国家审计监督模式的经验,改目前派驻检察为主的监督模式向派驻检察与巡回检察并重的过渡模式,并最终实现巡回检察为主的监督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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