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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彭生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13(1):32-39
通说认为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为无权占有。实际上,对遗失物的占有存在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两种情况。若拾得人对遗失物进行了无因管理,由此发生的占有不属于恶意占有,也不属于善意占有,而是有权占有,存在本权和法定占有媒介关系。将对遗失物进行无因管理而占有认定为有权占有,具有明晰规则适用等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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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43条对善意占有人支出的有益费用、恶意占有人支出的必要费用及有益费用可否求偿未予规定,导致司法判决不一的乱象。恶意占有人应享有必要费用求偿权,激励占有人积极维护占有物的良好状态,借占有人之手护本权人之利。善意占有人于占有物价值增加限度内应享有有益费用求偿权,防止本权人不当获利,又避免增加本权人负担。恶意占有人可否享有有益费用求偿权不应一概而论:构成无因管理时自应享有;"强迫得利"情形下则难成立;不构成无因管理,亦非"强迫得利"时,应赋予本权人选择权,根据是否接受该项利益来决定是否承担费用返还义务。无权占有费用求偿权与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可能竞合,但不可替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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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动产变更登记即移转对抗效力,但以所有权移转为前提。物权未经公示不能对抗之“善意第三人”,指“善意”物权外观人,非物权人。物权关系对抗效力应平衡物权保护与“善意”物权外观保护。民法有“善意”术语,无“善意”概念。无权处分之交付本应由受害人决定效力,但处分相对人如“善意”,可完成占有或登记,保留行为后果,对抗受害人,决定处分协议生效,实现效果意思,取得标的物权。此类对抗非物权对抗。善意取得之处分协议生效是物权移转之根据。受领标的物是无权处分相对人取得物权之要件,一般动产善意取得不适用占有改定。主张不动产物权转让形式主义模式绝对拒绝意思主义模式违背法理,我国立法并未绝对禁止即时转让不动产物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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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占有人是否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现行法律规定并不精确,学者观点也不统一,本文认为,从解释论的角度看,因为法律否定了善意占有人的使用收益权,无权占有人无归属利益,因此,无损害赔偿请求权.从立法论的角度,法律应当作适当修改,推定占有人为善意占有人,并承认善意占用人的使用收益权,善意占有因此才可以纳入侵权法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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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与无权处分的法律竞合及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依学者通说,该制度是指动产占有人以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为目的,将该动产移转占有于善意第三人时,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的所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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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研究 总被引:58,自引:1,他引:57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王轶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依学界通说,该制度系指动产占有人以动产所有权的移转或其他物权的设定为目的,移转占有于善意第三人时,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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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债权而占有动产或者不动产的现象被称之为"债权性占有".基于债权而占有债务人之动产、不动产时,债务人无权请求债权人返还.当债务人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将被债权人占有的动产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后,债权人仍可基于对债务人的债权阻却第三人对该动产的返还请求.其理由是,该第三人对债权性占有人既享有物权法上的原物返还请求权,又享有债权法上的返还请求权,该第三人行使物权请求权的,债权性占有人有权以对抗该动产原所有人的抗辩事由对抗该第三人.其理论依据是,当该第三人之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两个权利并存时,应参考"请求权相互影响说"之请求权竞合之理论赋予效力.承租人基于"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对抗"租赁物之买受人的依据是,基于"居者有其屋"的立法政策所确立的出租人债权债务法定概括移转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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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动产的善意占有原则的基本意思是:善意从无权处分动产的占有人,如财产保管人、运送人、承租人、借用人、共同所有人等手中以交易的形式取得动产的占有者,法律使之取得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不向原财产所有人返还.这一原则为世界各主要国家所确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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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上的规定大多只承认占有因外在事实而丧失,其并不像德国民法典一样强调心素即占有人主观心态的要件。笔者因为并不可取。部分情况下,强调心素要件的确没有意义,但在发生占有改定或涉及到物权存续和变动等问题时则应当予以考虑,否则将会造成真正权利人利益受损、法律规制显失公平的后果。具体到本课题中,如果善意留置权人将留置物经占有改定后返还给原债务人,则笔者认为不应判定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从而不能主张留置权归于消灭。笔者将从具体占有改定的性质及其合同形态、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管领力是否真正消失等方面进行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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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中无权代理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行为人对本人的民事责任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人以本人名义与第三人签订经济合同,得到本人追认的,无权代理转变为有权代理。行为人作为本人的代理人,不是合同关系的参加者,不承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不向本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行为人故意或者与他人事通损害本人利益的,即使本人追认,行为人也应承担民事责任。关于这时行为人对本人所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性质,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应是违约责任,由于本人的追认,无权代理转变为有权代理,本人和行为人之间就产生了委托代理关系、由于追认行为具有追溯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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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权是相对于占有而言的。占有之本权不但决定了占有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而且有自身特殊的法律效力。占有之本权可以是物权,也可以是债权。权利人在本权与占有脱离后,享有占有回复请求权。占有回复请求权是占有媒介关系中的请求权。间接占有是与占有相脱离后本权的代名词。对于脱离占有的本权,仍可以采取观念交付的方式移转占有。占有回复请求权可以是物权性本权效力的体现,也可以是债权性本权效力的体现。占有抗辩权可以对抗占有回复请求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45条第1款的硬伤是:把占有物返还请求权设计为严格规范。对无权占有的保护是禁止私力侵犯,侵夺者之占有再被侵夺的,不宜采取回复占有的方式加以处理。对无权占有给予请求回复占有的保护,仅应在维护占有之本权的前提下予以考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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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各国法律制度中,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加速财产流转,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已普遍确认了善意占有制度.即所有人的财产,由无权处分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便即时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所有人不得向善意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善意占有制度在当代已成为物权制度发展的一种趋势.在我国对善意占有制度,民法通则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理论上存在着不同看法,司法实践中也做法不一,因此如何正确认定和保护财产所有权的善意占有,使之适应我国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有必要对此作一些探索和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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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无权处分关键在于处分人的处分权存在瑕疵,出卖他人之物属典型的无权处分.《合同法》第51条至少从字面上看违背了物权变动区分原则,但可通过民法解释学方法加以补正:无权处分所涉债权合同原则上有效.相对人恶意时,权利人有权主张无权处分所涉债权合同无效.《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乃《合同法》第51条的当然之意,其适用以出卖他人之物所涉合同有效为前提,应做如下理解:在出卖他人之物中,出卖人违反了《合同法》第150条规定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但根据《合同法》第151条的规定,出卖人仅在买受人善意之时才承担源于处分权缺陷这一权利瑕疵所引起的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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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占有制度与侵占罪的认定具有密切的联系,侵占罪的规范判断必须考虑民法上的占有。不动产可以成为侵占罪的对象,占有的体素、心素要件可以为侵占罪相应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提供参考。占有辅助人由于不能成立物权法上的占有,因此其行为不能构成侵占罪;行为人最初对于标的物是恶意占有的,也可以成立侵占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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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18,(1):43-53
占有系民法(典)物权编(法)上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其于整个物权法、民法乃至全体私法上占据关键地位。我国编纂民法典物权编时应于现行物权法既有规定的基础上对其作较大的建构、厘定、补充及完善,由此以形成我国占有法的规则系统,彰显其系统效应。占有的体例安排应置于物权编之末而予规定。占有规则的设计宜借境域外多数立法成例而作出。占有与占有人的涵义、占有权利与样态的推定、直接占有人、间接占有人与占有辅助人的涵义及其判定、占有的变更、移转、合并与分离、善意、恶意占有人的责任及其与所有人等之间的回复关系、占有人(含占有辅助人)的自力救济权与物上请求权、共同占有及其权利行使、占有的消灭及准占有等,皆应一一加以确立、建构或完善。透过这样的工作和努力,我国的占有法规则系统势可彰显其维系社会的和平与稳定秩序的功用与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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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刑法中的"存款的占有":现状、借鉴与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日本的判例和学说区分不同情形讨论了存款占有问题.在原金钱所有人与行为人之间存在委托信任关系的场合,肯定说是主流.即,认可基于存款对金钱的占有,从而认定行为人构成委托物侵占罪.在原金钱所有人与行为人之间不存在委托信任关系的场合,主要是指错误汇款,否定说是主流.即,不承认基于存款的占有,从而认定行为人构成诈骗罪、盗窃罪,但主张成立脱离占有物侵占罪的肯定说也相当有力.双方的争论反映了日本刑法理论关于占有概念的基本认识、日本刑法的特殊立法例以及刑法与民法理论之间的复杂关系.由于我国刑法规定的特殊性,我们在借鉴日本相关理论处理存款占有问题时,可以采取不同的路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