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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27 毫秒
1.
在我国,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海仲”)是唯一能够受理海事仲裁案件的机构。该机构聘任仲裁员遵循的是专业性和兼职性原则。因为提交仲裁的案件都是涉及海商海事法律关系,要迅速、公正地对案件作出裁决,仲裁员必须具备丰富的海商海事领域的专业知识。所以,严格按照专业性原则来选聘仲裁员是十分必要的。“海仲”的工作人员因具备仲裁员资格而被聘为仲裁员的可以称为专职仲裁员;而在其他部门工作被聘为仲裁员的,为兼职仲裁员。就兼职性而言,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在聘任仲裁员之后,应按不同专业设置仲裁员名…  相似文献   

2.
“我已经收到了公司支付的23.2万元伤残赔偿费,这全靠刘主任用法律维护了我的合法权益,要不然,真不知等到什么时候才能要到赔偿!刘主任的大恩大德我们全家人一辈子也不会忘记。”今年2月16日.农民工但汉彪收到伤残赔偿费时激动地说。  相似文献   

3.
本文以“为什么要给予仲裁员民事责任豁免权”和“给予仲裁员多大程度的民事责任豁免权”两个问题为经线,以美英德法四国相关的立法和实践发展为纬线,简单勾画出国际商事仲裁员民事责任豁免问题的发展、现状和趋势;在此基础之上,简要述及ICSID、UNCITRAL等国际组织的基本立场;然后反观我国,在分析我国对仲裁员民事责任豁免问题的态度之后,阐述自己的观点——我国应当着手完善仲裁员民事责任机制,并对此提出了一些粗浅的建议。  相似文献   

4.
编者按:仲裁制度一大优势即为“专家断案”,具备各领域专业知识与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是保障仲裁质量的根本所在。为进一步提升仲裁员队伍的专业素质,更好地促进仲裁员之间的相互交流与相互学习,北京仲裁委员会定期举办仲裁员沙龙活动,由仲裁员组织选题、举行讲座、互动交流,在相互切磋申实现水平的共同提升。本期“仲裁讲坛”即刊登了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著名法学家刘俊海老师在仲裁员沙龙中的主题发言。今后,本刊“仲裁讲坛”栏目还将陆续刊登仲裁员沙龙活动中的精彩发言及主题讲座,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5.
高宗泽男,1939年12月生,汉族,研究生,中共党员。1984年在律师事务所执业,中国法律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员,加拿大ADR仲裁员。全国“先进L作者”,司法系统“英模”,司法部“优秀共产党员”,全国“十佳律师”。1961年毕业于大连海运学院,同年在中国外轮代理公司秦皇岛分公司工作,1978年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读书,毕业后留校工作。1980年、1982年先后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德国内根斯…  相似文献   

6.
这是一场打了7年的官司: 丈夫因车祸成了伤残,而法医鉴定不构成伤残。面对由法医学专家组成的法庭科学技术学术委员会和由法律专业人士组成的法院审判委员会,一位仅有初中文化的女工,苦学医学与法律,据理与“两委会”力争。面对“公道”难讨的现状,省、市、县三级检察院拍案而起,果断抗诉,维护正义。  相似文献   

7.
北京仲裁委员会自成立以来始终注重仲裁员队伍的建设工作,不仅制定了《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以下简称《仲裁员守则》)、《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仲裁员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而且,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开展仲裁员的培训工作。近两年,仲裁委员会进一步提高了对仲裁员参加业务培训的要求,除了明确新仲裁员“应参加仲裁委员会组织的《仲裁员守则》、《管理办法》、办案规范和裁决制作标准方面的培训”外,还规定“未参加培训的,本会主任将不指定其审理仲裁案件”。这些要求是基于以下考虑:  相似文献   

8.
赵新才 《法医学杂志》2001,17(2):109-111
近几年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害十分普遍,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已成为法医临床学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是,对伤残评定的原则、时机等问题,认识尚不一致。本文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及有关理论,就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有关问题进行一些讨论。 1伤残评定的概念   “评定”一词,英语为“ Assessment” 或者 “ Evaluation” ,是评估、评价、估定之意。 在波波夫著“法医学”中有“损伤评定”一说 [1];在康复医学、司法精神病学中常常使用“评定”一词 [2- 4]。而在“损伤程度”确定中,使用“鉴定”一词,…  相似文献   

9.
黄志勇 《行政与法》2005,(3):101-103
仲裁员是否要对其在仲裁过程中实施的故意或过失行为而给仲裁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承担仲裁责任,英美法系国家普遍强调仲裁员的“准法官”的特殊身份,赋予其仲裁责任豁免权;而大陆法系国家则认为仲裁员与当事人存在着某种合同关系,强调仲裁员的身份与一般技术人员一致之处,要求仲裁员承担仲裁责任。本文通过对两大法系在这个问题上的不同理论和实践的比较,提出了“有限的仲裁责任豁免”论。主张仲裁员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条件下可以享受仲裁责任豁免,但超出一定的条件和范围,则应承担仲裁责任。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作了肯定性的评析。  相似文献   

10.
仲裁员是否要对其在仲裁过程中实施的故意或过失行为而给仲裁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承担仲裁责任?英美法系国家普遍强调仲裁员的“准法官”的特殊身份,赋予其仲裁责任豁免权;而大陆法系国家则认为仲裁员与当事人存在着某种合同关系,强调仲裁员的身份与一般技术人员一致之处,要求仲裁员承担仲裁责任。本文通过对两大法系在这个问题上的不同理论和实践的比较,提出了“有限的仲裁责任豁免论”,主张仲裁员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条件下可以享受仲裁责任豁免,但超出一定的条件和范围则应承担仲裁责任。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现行《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作了肯定性的评析。  相似文献   

11.
他曾是中国最早的打工仔,近几年因替伤残打工者打索赔官司而名震遐迩。1996年至今,他代理了600多起工伤赔偿案。为数百名伤残打工者讨回了公道。有人说他是“刁民”,是“不安定因素”;有人称他“侠肝义胆”,是“打工者的保护神”。他就是人称“中国第一打工律师”的周立太。  相似文献   

12.
论仲裁员的公正性保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从介绍仲裁的法律属性即仲裁的契约性和司法性入手,详细地分析了仲裁制度中有关仲裁员公正性保障机制的问题。文章认为:仲裁员公正性保障机制应当包括仲裁员的任职资格制度、仲裁员的行为规范制度、仲裁员的监督机制以及仲裁员的责任制度等内容。在此基础上,文章提出:任职资格制度是仲裁员公正性保障的前提;行为规范制度是仲裁员公正性保障的基础;监督机制是仲裁员公正性保障的关键;责任制度是仲裁员公正性保障的补充。文章进一步认为:仲裁的契约属性决定了仲裁员行为的自我约束和规范应是仲裁员公正性保障之根本所在。文章针对当今社会转型时期诚信危机的现实提出:仲裁员应当正确处理与当事人的关系,并在仲裁中严格执行披露和自我回避等仲裁员自我约束制度,仲裁机构应当建立仲裁员披露和自我回避的提醒制度。此外,应进一步完善仲裁员监督制度和责任制度,形成仲裁员公正性保障的完整体系。  相似文献   

13.
本文首先从仲裁员责任的一些模式谈起,分析了仲裁员责任豁免论、仲裁员责任论及仲裁员有限责任豁免论三种模式的理论依据,认为较好的模式是有限责任模式,且主要承担的是有限的民事责任。接着分析评价了我国仲裁员制度的相关规定。最后对我国的立法提出了一点建议。  相似文献   

14.
曹恩华 《政府法制》2014,(34):52-53
优秀的高素质的仲裁员不仅能够保证仲裁庭及时、公正地审理案件,而目能够充分地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全面体现仲裁的民主法制、公正公平的和谐社会的价值追求.笔者从事仲裁工作多年,办理了不少仲裁案件,积累了一些工作经验和仲裁体会,现就如何提高仲裁人员素质、确保仲裁案件质量谈一些肤浅体会和认识,简单来说就是“五个要”,供大家参考.本文所称的仲裁人员是指仲裁员和首席仲裁员.  相似文献   

15.
一天,上街遇到位多年不见的老同志。寒暄中得知,他因私落户口收受贿赂被调出了公安机关,谈及此事颇为后悔。“你本来是个很谨慎的人,干了30多年吃这个亏!”他说:“都是熟人,不好办呀!”其实,在党政机关里,类似因吃“熟人”亏,上“熟人”当,被“熟人”拉下水、犯错误的何止此例。生活在社会上,人与人打交道是免不了的,结交几个“朋友”和“熟人”,也是很正常的,无可厚非。但在办证、办照、办案和执行公务中,在提防“生人”“进攻”的同时,不要忘记了“熟人”的“劝降”。因为我们是在代表党和政府执行任务,履行职责,政策…  相似文献   

16.
《中国律师》2010,(5):44-44
2010年4月15日下午,北京市律协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与北京仲裁委联合主办了“建设工程价款纠纷案件工程造价鉴定专题研讨会”。会议由北京市律协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王霁虹和特约仲裁员赵航主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温志军、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崔智渝、北京仲裁委仲裁员冯志祥、北京路可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姜开义、  相似文献   

17.
浅析仲裁员之责任制度(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仲裁员责任制度”的构建是现代仲裁制度发展过程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问题。本文将仲裁性质的基本理论作为确定仲裁员责任制度的出发点,通过对仲裁员责任的性质、豁免以及其与仲裁机构的责任分配的分析,试图在阐明其必要性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之现状,对仲裁员责任制度加以初步地剖析与框架的构建。  相似文献   

18.
谢彤 《律师世界》2001,(4):33-34
新刑法有三处关于致人伤残的规定,分别是第 238条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第 247条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伤残”以及第 248条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人身伤害程度的评定标准是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分别于 1990年 3月和 4月颁布的《关于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关于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试行 )》。在这两个人体伤害程度评定标准中,伤害只分为重伤与轻伤两类,而在重伤与轻伤范围之内,没有进一步详细的伤害等级的区分,也没有关于“伤残”的具体规定。“伤残”究竟何指 ?是一…  相似文献   

19.
在仲裁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裁决可能出现不公,仲裁员可能会有欺诈行为,也可能有过失或故意地滥用其权力,导致一方当事人受到侵害。在民商事仲裁中如何明确仲裁员的这种民事赔偿责任,对当事人通过司法程序救济其合法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两大法系对仲裁员的民事赔偿责任问题的态度关于仲裁员是否要对其在仲裁过程中实施的故意或过失行为而给仲裁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承担仲裁责任,两大法系的态度完全相反。英美法系国家普遍强调仲裁员的“准法官”的特殊身份,赋予其仲裁责任豁免权;而大陆法系国家则认为仲裁员与当事人存在着某种合同关系,强…  相似文献   

20.
梅云 《四川审判》2002,(1):42-43
原告邹金全现年28岁,系被告峨眉山市川主乡荷叶煤矿采石厂工人。1999年1月10日下午5时许。原告在采石厂作业中被石块砸伤。经医院治疗后.峨眉山市劳动技术鉴定委员会对原告的伤情鉴定为三级伤残。事故发生后,被告荷叶煤矿对原告邹金全按三级伤残标准,并依照《四川省劳动厅、四川省乡镇企业管理局关于乡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处理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48号文件”)支付了各种费用。但原告认为被告没有按法律规定足额赔偿。于2000年9月25日向峨眉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于2000年9月27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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