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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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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2009年两岸共同签署《互助协议》以来,祖国大陆与台湾区际司法合作与互助有了长足的进步,并取得了可喜的成效。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着经裁定认可的大陆判决无既判力、“两岸人民关系条例”适用范围窄、不认可大陆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欠缺判决的认可与执行机制和两岸管辖权冲突的协调机制等。因此,有必要在不断充实和完善各自单边立法与共同签署的区际协议同时,解决调解协议的有效性和执行力问题,扩大两岸法院认可与执行民商事裁判的司法文书、明确管辖权范围,将不方便法院原则作为处理两岸民商事管辖权纠纷的重要制度,使得两岸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更顺畅。  相似文献   

2.
海峡两岸的法律都规定了公共秩序保留条款,<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明确公共秩序保留是两岸进行司法互助的基本条件.可见,公共秩序保留为两岸相互认可与执行民商事判决和仲裁裁决所必需.但是,如何合理适度适用公共秩序保留,是两岸在相互认可与执行民商事判决和仲裁裁决中不得不思考的问题.  相似文献   

3.
“执行难”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也是法院最感到头疼的老大难问题。可以说,判决的执行问题已经使中国的各级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不堪重负,当事人也往往对法院怨气冲天,尽管法官的判决本身可能是完全公正合理的。“执行难”不仅使法院陷入窘境,而且严重削弱了法院的司法权威、司法信誉和公信力。执行工作实属审判机关的额外负担,法院耗费相当的精力抓执行其实是“不务正业”的表现,步入了司法的误区。从根本上讲,法院行使执行职能实质上是司法行政化这一积弊的体现,是法院的审判职能与政  相似文献   

4.
在对两岸相互认可法院民事裁判的司法实务,包括两岸相互认可法院裁判的基本情况、申请认可的裁判文书种类、法院裁判结果及裁判理由等进行系统考察后可以发现,两岸相互认可法院裁判实务呈现较法律规定更明显的非均衡性:大陆人民法院展现了较法律规定更为宽松和开放的态度;台湾地区法院对于法律规定模糊、存有较大裁量空间的事项,采取或限缩或扩张解释,对认可人民法院裁判秉持严格和保守立场。非均衡性的根本成因在于两岸互信失衡和目标相异,台湾地区司法人员立场纠偏和大陆司法品质持续提升是可能的矫正路径。  相似文献   

5.
朱志晟 《求索》2011,(1):158-160
美国国内州际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的法律基础是美国宪法第4条第1款的完全信任和尊重条款,其核心特点是在一个共同国家的基础之上,实现司法体制的协调、规则和结果的统一化,以及州际法院判决的自由流动。在长期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美国国内州际法院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规则基本得到了统一,同美国的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相比,州际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条件比较宽松、程序比较简便,对于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情形有着严格的限制。  相似文献   

6.
2011年10月19日,在漳州市法院“亮点工作”现场展示会上,龙海市人民法院以《司法·阳光·公信》为题展示的司法公开“亮点工作”被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授予创建“亮点工作”活动“十佳单位”称号。民盟龙海市主委叶国光在10月13日接受媒体采访时感慨地说:“老百姓到龙海法院打官司,无论是调解、判决、执行,都做到公开、透明,真的是官司打赢的堂堂正正,打输的也明明白白。”  相似文献   

7.
日前,北京太平家园等业主委员会更换物业公司得不到政府部门“主动”的支持,业主不交物业费却被“被动”的法院“主动”执行。法院的被动性是司法性质所决定的。但被动的法院并不失主动性,无论是在案件的审判过程中,还是于判决的执行,司法都有很多主动的空间。而被动司法一旦主动则需要十分谨慎,朝阳法院的“强制执行式堵被窝”被  相似文献   

8.
本文讨论的主旨是国际民事诉讼中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文章从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概念界定入手,介绍了各国及国际社会关于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立法,比较分析了各国及国际公约规定的关于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条件,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在各国的不同程序规定加以总结.同时,论文联系中国的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以及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司法协助条约的规定,研究了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9.
在法律与发展研究中,如何促进合同判决更有效的执行,是一个极其重要但缺乏研究的问题.经济发展的水平被认为对法院执行效果有至关重要的影响.不同于贫穷地区的当事人,那些较富裕的地区随着地方经济的多样化变得更具市场导向,这为更严格地执行法院判决做好了准备,富裕地区经济也允许法院加强制度建设和培养专业化人才.两个法院的比较,为衡量合同的执行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提供了经验证据.  相似文献   

10.
论两岸民事司法中的平行诉讼问题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王建源 《台湾研究集刊》2004,18(1):12-21,35
平行诉讼是当前涉台民事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个突出的现实问题。与其他复合法域国家有所不同 ,两岸平行诉讼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 ,台湾当局不允许大陆居民以民事诉讼为由申请进入台湾地区 ,当事人接近司法权利的行使受到人为限制。对当前人民法院关于两岸平行诉讼的司法实践进行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可以看出 ,不同法院对重复诉讼和对抗诉讼所持的态度和采取的做法不一致的原因在于 ,立法或司法解释对审理涉台民事案件适用程序法问题的指引不明确。为消除平行诉讼产生的负面效应 ,在两岸授权民间团体的事务性商谈难以恢复的情况下 ,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制定司法解释的方式确立“不方便法院原则”、“待决诉讼”、“协议管辖”以及“裁量管辖”等解决两岸民事司法管辖权冲突的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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