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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法典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法治中国建设中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破产法是债务人困境拯救和规范退出的基础性法律,亦是营商环境优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民法典的颁布和实施,必将对包括破产法在内的相关法律制度的实施产生深远的影响。在民法典实施一周年之际,本刊编辑部聚焦民法典对破产法实施的影响,邀请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专家学者撰文,深度解析民法典视野下的破产撤销权、保证期间和应收账款质押问题。《民法典视域下的破产撤销权》重点比较债权人撤销权与破产撤销权的异同,并基于民法典的规定对破产撤销权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提出建议;《民法典保证期间相关规定在破产程序中的适用》区分主债务人破产和保证人破产的不同情形,梳理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则在破产法情境下的理解与适用;《破产语境下应收账款质权的保护与限制》评述了质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利优先顺位,对出质人破产时新增将有债权是否纳入质物范围等疑难问题进行了探讨,强调破产法应该平衡保护应收账款质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权益。本期策划不仅有助于促进民法典与破产法规则的衔接与协调,亦可为企业破产法的修改提供重要参考。  相似文献   

2.
邵明舟 《人民司法》2012,(19):31-33
破产撤销权制度是破产法上一项重要的制度,目的系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对债务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一些可撤销行为作了规定,但不尽完善。司法实践中,有些债务人利用法律规定的漏洞,通过司法途径将一些可撤销行为批上合法的外衣,以取得强制执行的效力,企业破产法对撤销权制度的规定,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司法实务中债务人  相似文献   

3.
2006年8月27日我们盼望已久的《破产法》颁布通过,这部法律与国际制度相接轨,正式确立了破产撤销权制度。破产撤销权针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法律规定的特定时间内害及债权人的行为,否定其效力,恢复债务人的财产,扩充了可供债权人清偿的范围。但这一制度如滥用的话,会扰乱债务人正常的商业行为,限制其行为自由,而我国破产法关于破产撤销权的规定还过于简单,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细化其规定。  相似文献   

4.
破产撤销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欣新 《中国法学》2007,(5):147-162
撤销权作为体现破产法公平原则的一项关键制度,在保障破产立法宗旨实现、维护诚实信用原则、纠正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各国破产立法所重视。我国新《破产法》确立了撤销权制度,对打击破产欺诈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从破产撤销权的概念与特征、在我国破产实践中的重要作用、撤销权行使的主体、行使方式、相应的法律后果,以及欺诈行为、偏袒性清偿等各种具体可撤销行为的规制等方面进行了分析论述,并对破产撤销权制度的完善提出立法建议。在立法完善撤销权制度的同时,我门还应考虑相关权益的合理制衡机制,以期在维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能保障交易的安全与稳定。  相似文献   

5.
伴随经济发展产生的波动,目前,在许多地方法院破产案件不减反增,新破产法在实践中的操作关系到破产企业债权人最后的权益分配。破产财产分配不均在很大程度上会激发破产管理人行使破产撤销权的积极性。因此,正确认识新破产法所确立的这一项法律制度,将在实践操作中更好地在债权人利益上体现矫正公平和机会公平。  相似文献   

6.
破产程序中的撤销权制度作为体现破产法公平原则的一项关键制度,在保障破产立法宗旨实现、维护诚实信用原则、纠正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各国破产立法所重视。  相似文献   

7.
王树军 《法制与社会》2010,(36):106-107,115
涉及破产企业的非法关联交易问题近年来在破产司法实践中的案例日益增多,而究竟应该采取什么标准对这种非法关联交易予以认定和处理,存在着法律规定的模糊与矛盾,以及理论界与实务界的认识冲突等一系列困难和障碍。本文首先提出问题,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指出了破产企业非法关联交易的隐蔽性和危害性,随后对我国当前法律法规关于关联企业和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梳理和分析,并分析了我国破产法视野下的破产撤销权制度和破产无效制度在处理涉及破产企业关联交易行为时的缺陷和不足,最后对于如何通过破产法的制度完善来加强对于非法关联交易的认定和处理提出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8.
从立法上看,我国撤销权可分为民法及合同法上的撤销权,以及破产法上的撤销权。它们彼此之间既有联系又有所区别,从历史沿革的角度来讲,破产撤销权经历了与民法上的撤销权从同一起源到逐渐分离的过程。二者都起源于罗马法,创设之初它们并没有被严格区分开来。本文试就破产撤销权与民法撤销权做简要的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9.
破产撤销权的制度设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破产撤销权作为一种保护破产宣告之前债权人利益的制度,设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全体债权人的整体利益,对于任何损害债权人整体利益的个别清偿行为或减少破产财产的行为予以撤销,以期实现破产法许可债权人公平合理的分配债务人破产财产的基本宗旨。破产撤销权制度设立的理论基础为具体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合理性标准,为具体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有力保障。  相似文献   

10.
保理中的应收账款转让属于一般债权让与。在供应商破产的情况下,保理商对应收账款的权利与破产管理人的权利发生冲突。美国破产法和《统一商法典》对应收账款转让的调整值得我国破产法借鉴。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应收账款一般不应作为破产财团,破产管理人不应享有对保理合同的撤销权,保理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对该等权利清偿顺序的确定需要建立应收账款转让的适当公示程序,并应当进一步完善破产法中的相关规定,建立一般与例外以及对例外进行限定的完整制度。  相似文献   

11.
修订后的企业破产法已于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企业破产法无论是在管理人制度的引入、重整制度的设立还是破产撤销权制度的完善等方面,都为破产债权人设立了完善的利益保护机制。然而,这种利益保护机制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作用如何充分发挥?立法者所期待的债权保护的功能能否在具体的破产个案中得到落实?企业破产法的实施究竟对债权人利益带来怎样的影  相似文献   

12.
传统英国破产法和德国破产法代表了两种不同的立法主义,分别实行无效行为制度和撤销权制度,这两种立法方式各有其固有的利弊,因而重要的是具体制度本身的严格设计。我国学界对原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的持续争论,昭示了我国破产法立法上的严重不足。新破产法采用了无效行为制度与撤销权制度并存的二元立法模式,可谓一种扬长避短的选择,但在具体制度规定上仍过于简单和单薄,应进一步吸取国外破产法的立法经验,结合国情,从该制度的周延性等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3.
韩长印 《法商研究》2013,(1):136-143
破产撤销权在破产重整程序中行使的主体归属、抵押担保权撤销后撤销利益是否保留以及到期债务清偿撤销中的抗辩事由等问题,是目前破产法理论界认识不一并在司法实务中难以操作的突出问题。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破产撤销权的行使主体应归属于托管债务人,抵押担保权撤销后的撤销利益应采次序固定主义模式,对到期债务个别清偿中"债务人财产受益除外"这一抗辩规则应结合不同情势加以分析和判断。  相似文献   

14.
论破产撤销权制度对于关联交易的特别调整及实务处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代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以企业集团、关联企业为中心进行发展。关联企业带来的规模经济效益有着单一企业不可比拟的优势,能够较好地促进企业规模经营,降低成本,提高市场竞争能力,但是其对社会经济产生的负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在破产法领域,传统破产撤销权制度面临着关联交易这一新的挑战,需要对此作出特别调整并对现行制度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5.
破产撤销权作为体现破产法公平原则的一项重要制度,通过纠正债务人损害全体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实现对普通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与调整,从而确保破产财产的最大化和保护全体债权人平等受偿的权利。破产撤销权制度从欺诈行为和偏颇性清偿行为两方面进行设计,欺诈行为包括无偿转让财产、放弃债权、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偏颇性清偿行为则主要有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对既存债务事后提供担保、危机期间的  相似文献   

16.
朱虎 《法学评论》2023,(6):85-96
无论在债权人撤销权还是破产撤销权中,被撤销的债务人行为仅相对于撤销权人而言无效或不生效力。这有助于更合比例地实现价值平衡,妥当解决财产价值余额的归属、撤销权人的破产取回权和执行异议权等实践问题,且符合既有规范的文义、体系和目的。撤销权人可以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请求相对人承担责任。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特定债权人的私益性,这与行使范围相互协调,且能够与破产撤销权的共益性形成功能上的分工配合。实现此种私益性的手段主要有直接受偿、撤销权衔接代位权和执行这三种路径,目前所选择的执行路径能够实现对撤销权人利益的保障。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但无偿行为中的善意相对人有权主张得利丧失的抗辩。  相似文献   

17.
论破产程序中的税收债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企业破产法》明确了税收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的属性,并确认其优先受偿的地位,但是税收债权人如何行使权利,以及纳税担保在破产程序中如何适用等问题,依然需要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进一步规定。《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税收债权的优先性已有淡化,税收债权应当与其他债权一样在法院确定的破产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其申报主体以市级国家税务机关为妥;破产税收债权应以破产申请受理之前发生的"所欠税款"为限;破产法中的撤销权规定不适用于纳税担保,而有关别除权的相关规定和制度应适用于纳税担保。  相似文献   

18.
破产法立法若干重大问题的国际比较   总被引:20,自引:0,他引:20  
中国新破产法的起草正处于一个关键的时期。在破产法起草中存在一些关键的、重大的、有争议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九方面:为什么要制定破产法、破产法的立法结构、适用范围、破产原因、破产管理人制度、企业重整制度、破产财产清偿顺序、金融机构等特殊主体破产以及跨境破产等。就这些内容对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德国、法国、日本、俄罗斯等国的破产法律制度以及中国目前的新破产法草案进行比较研究,可以对中国新破产法的制定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9.
破产撤销权的权利主体能否有效行使该权利,直接关系到破产撤销权能否真正发挥其保护债权人整体利益的作用。本文结合国外立法经验及我国司法实践,对破产撤销权行使过程中的行使主体、行使方式及由此产生之诉讼的被告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旨在厘清不同程序中破产撤销权行使主体归属问题;提出破产撤销权诉讼应当以债务人可撤销行为的相对人为被告,或以交易相对人和转得人为共同被告;明确破产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并且兼顾对交易相对人的保护以及对市场交易安全和秩序的维护。  相似文献   

20.
甘露  薛丰民 《法制与社会》2010,(19):273-273
设立破产程序中的撤销权的目的在于,通过对破产程序开始前债务人所为的有害于普通债权人整体利益的行为的撤销,使因该行为产生的财产利益回归破产财团,提高清偿率,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却只规定了管理人的撤销权而未规定债权人的撤销权,无疑不利于实现设立撤销权的初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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