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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03 毫秒
1.
我国矿产资源立法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矿产资源所有权主体虚位,矿产资源所有权与矿业行政管理权的“主体”重合,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不符合市场规律等.矿产资源立法存在问题的根源在于公私法不分,矿产资源立法理应由公法、私法两大体系构成,这是因为:矿产资源的物权制度属于私法范畴,矿业行政管理制度属于公法范畴.矿产资源立法的完善思路是:在立法原则上,应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坚持“公私分明”的价值取向,以私法为基础、私权保护优位;具体路径是:分离矿产资源物权制度与矿业行政管理制度,以建立公平有序的矿产资源市场为目标,构建矿产资源物权制度,实行国有自然资源的分类调整,以矿产资源立法“物权化”为目标,构建相关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2.
孙红雨  刘文燕 《学理论》2015,(7):161-162
本文根据目前越来越多的矿产资源不合理开采所导致的犯罪现象,总结出了我国在面对矿产资源犯罪中立法问题的一些弊端。并针对此类犯罪立法问题,展开了详细的研究与探讨。得出完善我国矿产资源犯罪立法问题的结论,为今后矿产资源犯罪立法起到了一定的指引作用。  相似文献   

3.
积极主义刑法观立足于社会防卫论的立场,主张动用刑法作为防范社会风险的手段。为了应对当前社会中不断增加的安全威胁,我国刑事立法在一段时间内还会以犯罪化为主。刑法以相对积极活跃的形象出现在对社会事务的管理活动中,可以更好地保护法益。但积极主义刑法观可能存在前置法后置法衔接不畅、违背刑法谦抑主义、犯罪标签泛化等问题。为追求良好的刑法实施效果,应当对积极主义刑法观进行限制。具体而言,在积极主义刑法观指导下的立法活动中,应当以比例原则作为检视刑事立法是否具有必要性的工具。在保护超个人法益和集体法益的选择上,应当倾向于为维持社会秩序有效运转所必需的利益。在犯罪设立模式上,应当坚持立法“定性加定量”的模式,在新罪增设中体现定量因素,将不需要由刑法规制的行为交由前置法进行规制。在司法活动中,应当强调“但书”条款的作用,通过对个罪构成要件进行实质解释使刑法的处罚范围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4.
《学理论》2014,(36)
随着社会的进步,环境保护等问题越来越受到了各个国家与群众的关注。文章从激进环保主义的特性与激进环保团体犯罪的特点入手,分析近年来国内外发生的环保暴恐事件与刑法现状,对环保恐怖主义犯罪的刑法立法完善提出改善建议。  相似文献   

5.
危险犯近年来在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中均有适度扩展的趋势。社会发展带来众多危险是危险犯扩展的社会基础,刑法理论的完善是危险犯扩展的理论基础,在社会需求和理论成熟的条件下,自然引发危险犯的法律演变是形成危险犯的法律基础。三个基础互相作用,共同构筑了我国刑法中危险犯适度扩展的基础。  相似文献   

6.
军事刑法从古至今经历了从与普通刑法一体到分离再到融合的历程。我国学界对于军事刑法的定义存在诸多不同的观点,通过辨析得出军事刑法的概念。本文对我国现有的军事刑法立法状况进行评析并指出现存的问题,同时对军事刑法的单独立法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进行阐述。  相似文献   

7.
《立法法》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和一般立法程序。《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九)》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以修正案的形式对1997年《刑法》作出的修改和补充,其中刑法总则性规定的修改中涉及剥夺重大权益的内容违反《立法法》中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限划分的规定;刑法内容修改中存在违反《立法法》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法权限的现象;刑法修改的内容中存在违反《立法法》关于立法程序规定的现象。有必要采取《立法法》修正案和法律解释的方式,对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刑法等基本法律的立法权限与立法程序做出更加明确、更加具体化、操作性更强的规定。  相似文献   

8.
我国经济犯罪立法刑法规制的单轨制立法模式在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存在缺陷和不足.为此,未来在经济违规行为的犯罪化问题上,应着力破除对刑罚威慑能力的迷信,做到刑法介入适度;在经济犯罪的立法模式上,应打破“大一统”的传统立法思维,尽快回复到附属刑法与刑法典并行的双轨制模式上来;在经济犯罪并入刑法典时,应综合运用各种立法技术,最大限度地增加刑法条文的包容性.  相似文献   

9.
罪行法定并不禁止扩张解释,而是禁止类推;扩张解释并不等于类推。刑法中的罪状,是类型化了的罪行概括,而不是具体犯罪的周延模式。罪行法定不是简单的将危害行为与刑法条文机械对应、生搬硬套刑法条文的罪状描述,而是要从立法精神上把握本质、准确理解刑法条文的完整内容和立法宗旨。  相似文献   

10.
刑法早期介入互联网金融领域,使金融犯罪圈不断扩大,也带来了诸如金融行政法律规范与刑法规范的结构性失衡、金融风险的不确定性与刑事立法的确定性之间发生价值冲突、司法解释对刑法规范文本的僭越、司法适用中对金融创新与金融犯罪的界限难以把握等难题。刑法介入互联网金融应当保持合理限度,从而在保障金融安全与促进金融效益中寻求平衡。在立法方面,应当以行政违法性为前提并坚持刑法谦抑性,合理确定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入罪边界;在司法适用方面,应当以罪刑法定原则为制约,合理并准确把握金融创新与金融犯罪的界限,从而确保立法扩张下的限缩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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