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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53 毫秒
1.
诉讼证明活动中的首要的是解决有关证明责任问题,它是对诉讼证明本体结构进行分析的突破口.不同的责任就意味活动主体的不同角色,参与诉讼证明活动的主体可分为两类:主动主体和被动主体,实际上这依然是责任问题的延展;任何参与到诉讼证明活动中来的主体都是在围绕“事实主张”进行活动,这就更加突出主动主体在诉讼证明活动中的“主动”地位...  相似文献   

2.
不同的诉讼模式,法官所承担的证据责任差异极大,当事人主义模式之下的法官多承担消极的查明责任,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则承担一定程度的证明责任,查明与证明责任皆表现为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实际态度及应对,二者界限不明导致实际操作上的障碍与低效,甚至无法探究到或错过案件真实.  相似文献   

3.
证据事实应否成为诉讼证明对象的问题经多年的争论仍然没有一个统一的结论,原因在于各家观点均存在不能自圆其说之处.笔者同意证明对象不应该包括证据事实的观点,尝试着为该观点增添几个论据.诉讼中审判人员审查判断证据或当事人质证时有用其它证据来印证证据,对于在这过程中被其它证据印证的证据为什么不是诉讼证明对象的问题,将有一个合理的解释.  相似文献   

4.
刑事证明规则的核心内容是对证明对象进行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两种不同证明方法的适用,是证据法领域中程序正义和诉讼效率的体现。在司法实践中,区分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方法的适用范围则是关键。各国关于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的立法规定以及国内外学者的理论争论也多集中于此。一般来说,由于定罪事实涉及案件实体处理结果及被告之重大权益,对其应采用严格证明的方法,而对量刑事实则可自由证明;对程序性事实应该根据其自身不同的法律属性而分别采用不同的证明方法。  相似文献   

5.
在我国的证明责任理论中,证明责任能不能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转移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大多数的学者认为,证明责任是可以转移的;也有学者认为,证明责任在诉讼过程中是确定的,不可能发生转移。从证明责任的设置目的来看,它主要是为了防止法官以事实不清为理由,拒绝作出裁判。而法官在事实真伪不明的困难状态下如何作出裁判呢?必须借助证明责任规则。这就涉及到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因此,证明责任分配在某种意义上来讲就是对事实真伪不明的败诉风险或不利后果的分担,由此可见,证明责任在具体的诉讼中由谁承担是由法律预先设置的,与诉讼的进行没有关系。因此,证明责任是不能够转移的。能够转移的只是提供证据的责任。  相似文献   

6.
证明责任理论中若干误区之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 证明责任法的意义在诉讼领域存在着两中形式的裁判:要件事实真伪分明的裁判和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的裁判。另外,也可将前者称作要件事实被证明的裁判;后者称作要件事实未证明的裁判,或证明责任裁判。在诉讼领域里,虽然实体法的主要价值在于为裁判结果提供正当性的依据(实体法作为裁判规范的价值),但实体法必须经过诉讼的检验才能实现其立法目的。实体法的适用或不适用以要件事实已被证明为前提。然而在当事人和法官用尽了法律所许可的发现真实的手段之后,某一要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法官因不能以事实不清为由拒绝对本案作出裁判,就必…  相似文献   

7.
诉讼证明观作为贯穿于刑事诉讼证明全过程的核心概念,其既可对诸如证明对象、证明标准、证明责任等问题起到直接的理论指引作用,又可在刑事程序设计及制度操作细化等方面指明具体的改革方向。立足于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客观真实论,其在强调事实的绝对客观性与时空的相对有限性之外,同样关注裁判者在证明过程中所起到的主观能动作用,即在认识论之外辅之以价值论的论证理路。由此,诉讼合意中所凸显出的诉讼平和性、一致性等特征便与客观真实论或曰消极的实质真实发现主义的内在要求不谋而合,并使后者在诉讼证明问题上一跃成为指导诉讼合意理论极为重要的方法论要素之一。  相似文献   

8.
自由证明作为与严格证明相对立的一种证明模式,体现了根据不同待证事实的特性采用不同证明方式的诉讼分流理念及价值,并已在较多国家得到广泛确立和适用。而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证明制度中尚未确立这一证明模式,理论界更是未对其引起足够的重视和研究,这就极大地限制了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明制度的体系化和多元化构建。如何在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制度中合理构建自由证明制度,使其在证明待证事实中发挥自身应有的优势,逐步实现我国民事诉讼证明制度的体系化和多元化构建,从而为法院合理有效地认定待证事实提供一个更为高效、公正的制度环境是值得研究和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9.
诉讼证明标准 ,是法官判断案件事实的衡量尺度 ,对审判方式改革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明确辨析“证明任务”与“证明标准”的概念入手 ,借鉴两大法系国家的相关规定 ,提出了对我国诉讼证明任务及证明标准的革新———在“法律真实”这一诉讼证明任务统领下的多元证明标准的适用。在此基础上 ,对民事诉讼证明标准进行了具体论述  相似文献   

10.
推定法效的发生往往意味着降低证明要求,因此司法实践的参与者往往都会有一种运用事实推定的天然冲动,然而这些想要通过事实推定来做的工作,应当以其它方式完成。当事实推定所依据的经验法则具有高度盖然性时,就是表见证明,当依据的经验法则只具有一般的盖然性时,则是一个情势证明,这两种类型都表明:"事实推定"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并没有独立的价值和内容,应该予以取消。在事实推定的法律效果上,不管将其界定为强制性推定抑或许可性推定,都是存在问题的。推定规则在形式上表现为制定法中的推定规范,因为证明责任分配的本质是对风险的分配,任何变动都会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极大影响,因此法官无权对证明责任进行随意更改,必须以"法定"的条件来限制法官对推定的运用,以免带来证明责任分配的不可预期性,从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相似文献   

11.
证据效力是公证的基本效力之一,也被视为公证与私证的主要区别。公证的证据效力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公证证明的内容属于司法认知的范畴;二是从证据材料的优先性来看,经过公证的书证证明力大于一般的书证。公证的公信力是公证证据效力的渊源,而相关法律规定也为这种公信力提供了保障。公证证据在诉讼证明中可以成为书证,经过公证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属于可予认知的内容,只是在形式上具有初步可信的证明效力,因而在某种程度上是可辩驳和推翻的。目前,公证证据在我国仅适用于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应受到限制,一般不宜成为司法认知的对象、不能直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相似文献   

12.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问题素来是理论界争议的焦点。笔者认为,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只能是一种主观性标准,在我国应以排除合理怀疑作为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13.
无罪推定原则的引入必然引发刑事证据制度的重大变革。在举证责任上,无罪推定原则要求控诉方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在证明标准上,无罪推定原则要求刑事诉讼中的证明须排除合理怀疑,并实行疑罪从无规则;此外,无罪推定原则还要求排除非法证据的证明力。  相似文献   

14.
我国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目前采用和普通刑事案件相同的证明标准,这不利于被告人的生命和自由的保障。应在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实现分离的基础上,对量刑阶段的证明标准加以提高。同时应分清留有余地判处死缓案件与疑案的情况,并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证明标准的适用需要死刑程序加以保障。  相似文献   

15.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7类证据,其划分要素有二:一是证据材料发挥证明作用的方式;二是证据材料产生的时间。学术界认为刑事诉讼法只是按照证据材料的表现形式来分类的观点是片面的,这也导致了实务中的困境。理清证据种类的划分标准,才能准确定位刑事证据材料的类属,进而正确适用相应的证据规则,使其发挥应有的证明功能。此外,法典中规定的证据种类有的含义过于狭窄,需要对之做相应的扩大解释,以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困惑。  相似文献   

16.
证据转化为定案证据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证据能力 (或曰证明能力 ) ,二是证明力。在刑事辩护业务中 ,律师之辩护意见往往拘泥于案件的定性是否正确 ,证据数量是否充足 ,证据内容是否真实 ,证据内容与案件事实之间有无关联等 ,即证据的证明力。极少有律师会注意到证据的来源、取得方式、表现形式等是否合法 ,即证据的证明能力。诉讼实践中 ,辩护人正可从证据形式瑕疵这一证据能力问题入手 ,找到控方控诉犯罪证据链的断裂点 ,从而取得辩护的成功。  相似文献   

17.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7类证据,其划分要素有二:一是证据材料发挥证明作用的方式;二是证据材料产生的时间。仅仅认为刑事诉讼法是按照证据材料的表现形式来分类的观点是片面的,这也导致了实务中困境不断。厘清证据种类的划分标准,才能准确定位刑事证据材料的类属,进而正确适用相应的证据规则,使其发挥应有的证明功能,实现案件的公正。  相似文献   

18.
诚实证人的证言,往往被采信的概率比较大。但即便是诚实证人,受感知能力、回忆识记能力以及取证方法不当等因素的影响,在办案实践中对案件事实也往往只能作出或然性(可能是,可能不是)的判断。司法办案人员必须科学地认识诚实证人证言,树立正确的取证观,客观、全面地收集和核查诚实证人证言,确保公正司法、严格执法、依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  相似文献   

19.
对“客观真实说”的理性思考——兼论法律真实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证明标准是证据制度建构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目前作为证明标准的"客观真实"只是一种理想化的状态,从理论层面看,客观真实不仅与待证事实之间在性质、范围和哲学范畴三方面存在着严重的矛盾,而且在适用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上也存在诸如认识论主体条件适用的虚假性、使用实践检验标准的缺失、作为证明标准的违理性等缺陷,因此,要彻底抛弃客观真实说而代之以法律真实说,以科学地指导我国的司法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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