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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给好处、谋求不正当交易是商业贿赂的核心内涵商业贿赂的核心内涵就是经营者为了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给对方单位或个人以好处。所给的好处,一是现金和实物,包括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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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张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况且已经退休,如果其仅以退休人员的身份去帮助单位联系、介绍业务,不可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但他在受国有公司委托购买柴油添加剂的事务中,已具有代理人资格,其签订合同的行为应视为职务行为。因而,张某利用签订经济合同,收受贿赂,损害被代理人利益,依据新《刑法》第163条、第385条、第38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应认定其构成受贿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上期答案:受委托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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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在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运行中。呈现出泛滥和蔓延之趋势。在许多行业中。商业贿赂已成为“行规”和企业运行的“潜规则”。在各类商业活动中。收受回扣、佣金现象司空见惯,回扣的形式越来越隐蔽.贿赂的技巧五花八门。应有尽有。在某些领域。如医疗器械、药品、工程项目承包等行业中。贿赂更是明目张胆。且数额巨大,即使是公开招标.也挡不住无孔不入的商业贿赂大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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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明确地把药品购销中的回扣问题,列为今年必须解决的、群众反映强烈的三个问题之一。有关部门已将药品和医疗器械中的回扣从“行风问题”升格成“商业贿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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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光炳 《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07,(5):25-26
商业贿赂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怪胎”,指的是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采用财物和其他手段暗中收买交易对象或有关人员,以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交易条件的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在世界各国普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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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贪污论处。”这条规定是对我国刑法的重要补充。正确理解我国刑法增设挪用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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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行为以多种名目或形式出现,常见的包括回扣、折扣、佣金、提成、好处费等,比较隐蔽的有咨询费、考察费、赞助费等。而且,新的、更加隐蔽的形式还会不断地被“发明”出来。因此,为各种可疑行为划定一个界线,从而把商业贿赂行为和非商业贿赂行为区分开来,对于打击商业贿赂有非常重要的实际意义。事实上,由于疑似商业贿赂行为的复杂性,要划定一条分界线并非易事。一位名叫海登海默的美国专家依据人们主观上对于各种腐败行为容忍程度的大小,把腐败行为划分为黑色腐败、白色腐败和灰色腐败。所谓黑色腐败是指那些受到人们普遍谴责的腐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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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一、行贿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一)作案手段隐蔽、形式多样。行贿人为了掩人耳目,往往想出既可不失体面的送出去又不易被人察觉的办法和手段,行贿人一般利用端午节、中秋节、春节等传统节日或乘受贿者家中成员婚丧嫁娶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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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商业贿赂在一些行业和领域愈演愈烈,"红包"、"回扣"等几乎无孔不入,不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党员干部和企事业单位人员,也成为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是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大公害.中纪委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后,反商业贿赂开始高调亮相,隐含着我国反腐败战略重点的转移,治理商业贿赂已成为今后一个时期全国上下反腐败工作的重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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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金娟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07,30(6):68-70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商业交往活动过程中,为了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和商业利益而暗中给予对方交易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在当前,它已渗透进社会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及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之中,成了人们之间相互交往的一种潜规则,并对传统的价值观念构成了严重威胁和挑战,影响到整个社会的文明进步与和谐发展。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必须重视反商业贿赂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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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党员(沈阳)》2007,(2)
2006年7月1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以《研讨会纪要》形式下发“商业贿赂犯罪法律适用”政策意见。纪要规定:一、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私自将财物用于公务支出的,一般应当依法认定相应的受贿犯罪,可以酌情从宽处罚。但下列几种情形,因行为人的受贿故意不能或难以认定,不宜以受贿犯罪论处,或者应将该部分财物从受贿数额中扣除:1.行为人因难以推却、退还等原因而收受他人财物,随后将财物上交单位账户或放入小金库使用的;2.行为人收受他人财物后,将财物用于公务支出时公开说明了财物的性质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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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锦涛同志在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明确指出,今年要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点工作之一抓好。温家宝同志在第四次全国廉政会议上部署今年政府系统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时,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重点工作之一。吴官正同志在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部署今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务时也指出,要认真治理不正当商业行为,坚决依法惩处商业贿赂。治理商业贿赂成为党和国家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治理商业贿赂对改革开放和反腐倡廉具有重要意义商业贿赂的本质特征就是经营者为了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的交易条件而采取各种手段账外暗中给相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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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两会”上.温家宝总理指出.今年的反腐重点是整治“商业贿赂”。在医药行业.药价虚高已是人人诟病。而回扣现象则成为路人皆知的潜规则.如何降药价.如何灭回扣,关乎民生大事,成为上自卫生部长.下至黎民百姓关注的焦点话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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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数额巨大的,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论处,处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设立,与以往即使财产“来源不明”,法官也拿贪官没有办法相比,毕竟是一种进步。然而,由于这罪名量刑偏轻,贪官们的大量非法所得仅仅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判了之,不免让我们心里别扭:既然审了、判了,为什么还会有“不明” ?事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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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路原 《中共成都市委党校学报》2004,12(6):55-56
20 0 2年 10月 2 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并于 2 0 0 2年 12月 3日正式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其中第五章“民间收藏文物”第五十条规定“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 :(一 )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 ;(二 )从文物商店购买 ;(三 )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 ;(四 )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 ;(五 )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新《文物保护法》的颁布 ,…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