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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物系行政主体履行职务的重要手段,以积极姿态保障公物供给及利用是构建服务型政府的题中之义.正确认识公物利用性质直接关涉给付行政理念的贯彻、司法救济渠道的开启与公物利用主体的纠偏.由于对公物利用性质的研究呈现出严重的"路径依赖"现象,依附于交叉重叠的公物利用类型来开展公物利用性质探讨的现有研究范式,已使学界对公物利用性质之认识陷入分歧与混乱.亟待通过研究范式的革新突出重围,即借助利益属性与权利(力)性质之对应关系,揭示公物利用以个人公法利益为目的导向,进而重塑其主观公权利性质.如此,将有助于避让以反射利益构筑的司法救济藩篱、整治权力寻租的观念积弊、丰富公物给付的当代意涵,从而使服务型政府更接近其本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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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物的范围——兼论不宜由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财产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公物不同于“事实上的公物”。公物与国有财产不同 ,国有财产既包括国有的公物 ,也包括国有的私物。公物不限于公有财产中的公物 ,也包括私人所有的公物。公物的范围是随着财产概念的扩展而在传统公物即有体物的基础上逐步扩张的。一切具有公物本质特征的无体物、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等都可以是公物。财政收入也应属于广义上的公物。国有公物属于绝对不能由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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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物利用系公物最为核心的价值所在,乃与国家供给义务对应之公众取用权利。现实困境显示公物利用的权利性质未获应有重视,公众用公物利用因反射利益的错误定性而陷入救济盲区,公务用公物利用则因受益主体错位而沦为权力寻租的"重灾区"。通过社会基础、国家理念等外在因素与权利来源、利益属性等内在因素对公物利用性质予以双重审视,揭示公物利用性质由天然自由向反射利益、纯粹自由权过渡并最终发展为复合型主观公权利。公物利用中公私利益之互动关系可以证成公物利用作为复合型主观公权利之真实面貌。以上对消解公物利用的现实困境具有决定性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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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物”正当利用的法律保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公共用物与行政用物都应纳入法治视野下的公物。在公物利用过程中,存在涉及公物设置、公物管理以及公物直接利用等问题,主要原因是公物理论的匮乏,制度缺失及意识形态上的偏误所造成。基于此,必需明确公物正当利用的一般要求,并在公物利用的机制和措施上予以健全和创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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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物上的权利(力)构成——公法与私法的双重视点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物是指由政府提供的直接用于公用目的之物,包括公务用公物和公众用公物.公物上的权利(力)关系纵横交错,既包括公法性质上的公物管理权和使用权及其下属权能,也包括私法性质上的物权及其下属权能.两类不同性质的各种权利(力)相互区分,相互交融和作用,共同组成了公物上的权利(力)约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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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给付行政时代的到来,公民在享受无处不在的公物给我们提供的便利的同时,公物致害的案件也时有发生.由于现行的<国家赔偿法>将公物致害排除出了国家赔偿的范围,导致受害者的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本文在分析公物致害纳入行政诉讼获得国家赔偿的背景即必要性的基础上对公物致害纳入国家赔偿提出了立法上的设想,为公物利用人提供充分的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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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利用权是相对一般利用者利用公物的权利而言的,它是公物附近居民基于日常生活和工作需要而依法享有的可以超出一般利用范围和程度而利用公物的权利。此项权利只在合理利用的范围内才存在,其具体内容需要根据公物类型、当地利用习惯、依赖利用的范围、增强利用的必要性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后予以确定。鉴于现行法律基本没有规范增强利用权,国家应在相关立法中确认公物利用习惯是公物法的渊源,在公物立法上确认增强利用权并给予特别保护,尤其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程序保障与救济途径,如授权地方政府代表公物附近居民主张增强利用权的资格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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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物有关的侵权,根据损害结果与物的危险性之间的关系,可以分为物之侵权、物上行为侵权和单纯行为侵权三类。其中物之侵权根据公物和私物在公共使用性上的根本差异,可以区分为公物侵权和私物侵权,公物侵权构成公物致害责任,而私物侵权中不动产侵权构成建筑物危险责任。公物致害责任与建筑物危险责任既存在相似性,又存在差异性,其差异性本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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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特定公物不再是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兼析修订刑法不设立挪用公物罪的立法考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所谓非特定公物是与特定公物相对而言的。特定公物与特定公款共同构成特定款物。根据1997年刑法第273条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定款物是指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7种用途的款物。挪用特定公物的,在1997年刑法实施前和实施后,都可构成犯罪,而挪用非特定公物的,在1997年刑法实施前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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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物是服务于行政活动或者供公众无需许可或根据特定的许可使用的物。现阶段我国公物数量可观,但分配的现状却不容乐观,大量不公平的现象存在。因此国家尽快完善相关的公物法规就非常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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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命名标志着道路作为公物设立和公共用途开始,性质是对物一般处分,对周边居民相邻权和公共利益产生重要影响。我国首例针对道路命名行为的行政诉讼解决了公物设立行为可诉性问题,认可了相邻权原告起诉资格,并从实体和程序两个维度展开审查,展示了"程序瑕疵导致驳回判决"的判决思路,开创性地为拓宽受案范围和新型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提供了先例。案例揭示了公物设立程序的多阶段性,以及前期规划阶段公众参与不足和参与滞后的问题,反映出我国公物设立理论有待完善,公物设立程序需要行政程序法规制,以及公众参与制度需要进一步优化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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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服务行政与给付行政时代的到来,国家设置公物以达到执行生存照顾的任务。同时公物的设置与管理存在瑕疵会导致公物的使用者、参加者或者第三人的人身、生命、财产受到损害,这种致害赔偿应属于国家赔偿的范畴。针对不同的受害者应采取不同的归责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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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展我国公物拍卖市场的意义1997年1月1日实施的《拍卖法》第9条明确规定:"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与"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它以法律条款的形式确立了公物处理的委托拍卖方式。发展我国公物拍卖市场有利于实现公物的有效增值。过去.我国对公物的处理一直沿用作价变卖的方式,尽管变卖和拍卖都是财产换价的一种法律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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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物作为行政之"物的手段",本该与行政之"人的手段"——公务员并重而成为行政组织法之构成关键,但我国行政法学界对公物的研究几乎处于空白状态,由此也导致了我国公物管理的混乱局面。这与我国的公有制经济基础是极不适应的。公用道路(如铁路、水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作为公物之典型表现,行政主体对其设置和管理往往会给附近居民带来一定的不利益。笔者认为应当确立对这种不利益的补偿和救济手段——"增强利用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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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以自然资源为主体构建起来的风景名胜区一直以来广受门票费用过高以及违规开发严重的诟病。面对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我国法学界的学者们则从自然资源之上的国家所有权以及这些风景名胜区作为公物时的管理与利用的制度本身所存在的缺陷进行了探讨和论述。本文认为,我国的物权法制度受德国法影响甚深,且德国行政法上的公物制度也较为成熟。因此,通过对德国森林国家公园的所有权制度以及其作为公物时的管理与利用制度进行较为深入的探讨,能对完善我国以自然资源为主体构建起来的风景名胜区的所有权以及公物利用制度提供有益的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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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行刑法中,没有挪用公物罪的规定,这不利于打击和惩治该类犯罪。本文从该罪立法的必要性、我国历史上以及外国刑法对该类犯罪的规定等进行论述,并提出对挪用公物犯罪行为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