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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1年1月1日起,新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开始施行。这是中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自1990年实施以来,时隔30年的首次更新。新《条例》首次提出注册人、备案人概念,并首次将牙膏列入化妆品监管范围,参照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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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2000,(3)
为加强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根据国家《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北京市卫生防疫站于1999年4-6月,对本市化妆品批发、零售经营单位进行了抽检。本次市场检查共13家,其中大商场8家,中商场2家,超市2家,商品批发市场1家。重点抽查进口和特殊用途化妆品中祛斑类和防晒类。主要检查卫生部"进口化妆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和"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化妆品卫生评价报告和相应卫生质量检测报告、北京市销售化妆品卫生审核证明及产品标签、标识和说明书。对没有有效卫生许可批件的产品,留样检查。监督检查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文书制作规范,并留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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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991年3月27日颁布实施已有17年,17年来,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按《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化妆品生产、销售进行了监督管理,使之逐步走向科学化、标准化、法制化运行的轨道。但从目前的卫生监督工作状况来看,却面临着许多问题,尚存在一些不足;加之立法本身也有不完善之处,导致了在执法实践中具体运用《条例》、《实施细则》《化妆品卫生规范》时发现了一些问题。下面就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中的存在问题及对策作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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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细则》)颁布实施已近20年,在保障化妆品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方面起过积极作用,随着我国化妆品市场的迅猛发展,新产品不断出现,新问题层出不穷,化妆品卫生监管工作面临新的问题,现行《条例》及其《细则》应对乏力,明显滞后,越来越不适应市场监管需要。本文针对泰州市美容行业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总结探讨,提出对策建议,为进一步加强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及推进新《条例》和《细则》的修订提供参考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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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2000,(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监督,规范健康相关产品抽检工作,依据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健康相关产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各类与人体健康相关的产品。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制定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四条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依据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规范、卫生标准进行。第五条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合格的产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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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1998,(4)
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可分为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和化妆品经营的卫生监督。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以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为主要标志,化妆品产品的检验和安全性评价应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对化妆品经营的卫生监督主要是索证检查,包括国产化妆品和进口化妆品。为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国家《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章化妆品经营的卫生监督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三十一条较明确而详尽地规定了卫生监督部门和化妆品经营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1995(以下简称《通用标签》)及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的颁布对产品的标签、标识进行了非常具体的规定,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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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许可证制度问题《条例》第五条规定:"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实践证明,通过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确实能使企业了解有关卫生法规,使生产工艺、车间布局、产品配方等符合有关卫生要求,为企业投产后生产出卫生合格产品奠定了基础。但是,《条例》对经营单位的监督并没有规定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只是在《条例》第十三条以实体规范形式规定了经营者应履行的法定义务,且在程序上没有任何要求,既不需要事前许可,也不要求事后登记备案。由于经营单位开业前未经事前许可,得不到卫生监督部门关于卫生法规、卫生知识方面的咨询,不了解《条例》的要求,经营过程中难免有违法行为;另外,由于对经营单位的监督是事后监督,对经营单位进货渠道、经营品种、数量等基本情况不掌握,加上监督力量薄弱,只能对本地区大的批发零售部门进行监督,而那些地处偏远,中小型销售单位大多顾及不到,形成监督的空白区。因此,建议对化妆品经营单位的监督亦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或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以加强对化妆品销售环节的卫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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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1998,(6)
为贯彻实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下称《条例》和《细则》),规范我市化妆品经营市场,保护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1996-1997年我市卫生行政部门对9家违法经营化妆品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了卫生行政处罚,现对案例分析如下。1 资料来源本文资料来源于新沂市卫生防疫站档案室。根据新沂市1996-1997年9起违法经营化妆品案例进行整理分析。2 基本情况2.1 案件来源 9起案例中2起是由群众举报的,7起是由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2.2 违法性质 9起化妆品卫生行政处罚案例都是经销假冒伪劣化妆品及"三无"产品而引起的。其中2起是经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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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卫生行政执法处罚文书制作的要求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卫生法制》1999,(2)
1998年7月8日,卫生部以第1号令的形式颁布了《卫生行政执法处罚文书规范》,该规范规定了21种卫生行政处罚文书的适用范围、制作的要求、文书的格式等,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它的颁布实施,使卫生执法人员在制作卫生行政处罚文书时有章可循.对规范卫生执法行为,提高卫生执法质量和水平,减少不必要的行政争议,将起到重要的作用。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化妆品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劳动卫生、放射防护、传染病管理监督执法以及其他卫生行政执法活动中实施行政处罚时,均应使用统一的21种卫生行政执法处罚文书,其中采样记录、现场检查笔录等文书也可适用于日常的卫生监督活动.根据《卫生行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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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于2003年5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及文书的执行,使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更加符合《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规定,但此规范在某些地方仍存在一些不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