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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益宁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2,(6):52-56
伴随网络时代的到来,个人信息的外延不断扩大,与个人信息有关的犯罪行为不断滋生,对社会造成的损害结果非常严重。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尤其是适用刑法保护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共识。通过对个人信息保护司法实践情况作出总结并提出相关完善建议,能够为规制日益猖獗的侵犯个人信息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一定助力。 相似文献
2.
吴小帅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20,32(3)
风险社会中涉疫情个人信息兼具私人性与公共性,具有“半公开性”特征和“超个人法益”属性。风险社会里刑法针对危及共同体生活安全的风险行为所作出的反应方式必然有别于传统的刑法,但不得颠覆刑法谦抑性的基本立场。涉疫情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应当寻求自由与安全的价值衡平,在行为正当性的衡量规则中坚持优越利益规则,在刑罚目的的设置中突出一般预防目的。在此思路引导下合理划定涉疫情个人信息和采集主体的范围,采用单行立法或司法解释的手段扩大和延伸刑法规制,将实害犯升格为危险犯,并根据行为对象进行类型化入罪。在侵犯涉疫情个人信息行为的出罪方面,应着重关注“被收集者个人同意”的限定使用、“去标识化”行为的合法性条件以及公权机关的使用限制。应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遵循罪刑均衡和区别对待的原则,科学设计涉疫情个人信息犯罪的刑罚结构。 相似文献
3.
孟传香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24(2):85-87
《刑法修正案(七)》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纳入刑法规制范畴,但本罪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疑难问题亟待解决。文章从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公民个人信息与隐私的关系,"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律依据,行为方式的完善,"情节严重"的细化,行为主体以及罪数形态几个方面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4.
王格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0,8(2):83-85
《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的新罪名,揭开了个人信息权刑法保护的序幕。我国个人信息权刑法保护立法方面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犯罪主体范围需要进一步扩大;犯罪客观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定刑配置方面需要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5.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7,(5)
在信息化技术逐渐发展的背景下,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不断受到威胁,如何加强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成为当下一大重点。从根本上解决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刑法保护,我国在刑法规定上不够严谨、完善,致使公民个人信息得不到法律更为有利的保障,公民个人信息才会面临越来越多的威胁。从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的基本理论分析的角度出发,找出目前我国刑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不足之处,并期望以明确公民个人信息概念、增设相关救济方式等途径进行更完善的保护。 相似文献
6.
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网络的扩大,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受到极大的冲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高发,且多非独立成案,和电信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多有交叉。在这种背景下,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包括刑法保护已经成为近年来立法、司法和法学界讨论的一个热门话题。公民个人信息权是一项具有复杂客体的权利,同时其内涵也较为宽泛,可以用同意原则来进行最低限度的保护。同时,在本领域的刑法处罚方面也出现了责任主义及其例外的情况,这一立法趋势值得关注。 相似文献
7.
李莎莎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19,(3)
我国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需经信息主体明确授权,但事实上大数据时代下同意规则既无法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实质性帮助,又会制约数据价值开发。欧盟与美国的数据、隐私立法作为个人信息保护史上的重要环节,欧盟偏重个人数据保护而美国偏重个人数据利用,但二者都认同场景与风险理念。在这种理念指引下,建议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将个人信息类型化为一般个人信息与敏感个人信息,限定同意规则的适用范围,仅敏感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需经数据主体的同意。 相似文献
8.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1,(2)
疫情防控时期如何处理信息安全和信息利用之间的冲突,成为横亘在学术界和实务部门面前的难题。涉疫情个人信息兼具公开性与私人性、个人法益和公共法益,具有半公开、复合法益的特征。信息自由与信息安全既对立又统一,应当适用比例原则寻求二者之间的价值平衡。涉个人信息行为入罪时,应当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理解为危险犯;分级保护个人一般信息和个人敏感信息;收集行为的刑事违法性以行政违法性和民事违法性为前提。将信息主体知情同意、信息控制者合法使用和去识别化处理作为出罪化事由。 相似文献
9.
10.
风险社会下,对法益的提前保护成为刑事立法的发展趋势。探索刑法的提前保护机制有助于明确风险刑法的存在范围。刑法提前保护的内涵包括:刑法提前保护的保护对象是抽象的社会法益;保护方式是对危险的禁止;保护目的是刑罚的一般预防。对具体危险和抽象危险的判断构成风险刑法归责的主轴;容许危险理论则为风险刑法提供了归责原则,即谁基于自己的自我决定,制造了法所不允许的风险,谁就应当承担该风险。 相似文献
11.
12.
孙运梁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7(3):94-101
故意被认为是对实现构成要件的知与欲,行为人必须认识到客观上有实现构成要件可能的事实,即有可能侵害法益的风险。如果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不是客观上可能实现构成要件的事实,故意就不成立。否定客观构成要件,即否定了故意,客观归责理论使得故意犯认定的重心移转到客观构成要件上。针对过失责任,客观归责论提出较有体系的限制标准。违反注意义务在传统过失理论当中是和过失划上等号的概念。相对于注意义务的违反,客观归责理论有较详细的具体内容,且其提出有说服力的标准,有助于一般人清楚理解构成要件要素的内涵。注意义务这个用语在法律上不明确,如果以客观归责的内容作为判断标准,将能清楚表达过失犯的意义。 相似文献
13.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7,(2)
当今时代,人格越来越多地表现为数字或符号,这些能够识别个体特征的数字和符号,常常被称为个人信息或个人隐私。各国政府立法保护个人信息的目的,就是要让作为社会主体的人们的个体尊严得到尊重,以此来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从而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从现实需要出发,根据国际国内的相关立法规定,借用学者理论观点,进一步厘清人格尊严、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内涵和相互关系,确立尊重人格尊严、立法保护个人信息制度,不仅是我国法治建设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而且对维护社会安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4.
15.
时延安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7,25(6)
对网络诈骗进行研究,应充分了解网络犯罪的基本特征.网络犯罪就是信息化的犯罪.网络诈骗是通过操作个人信息实现诈骗目标的行为,从发展趋势看,网络诈骗对个人信息的依赖程度会越来越高.治理网络诈骗的关键,在于确保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虽然个人信息相关人对这一信息的利益不能看作一种独立权利,但保护个人信息对于维护公民的人身、 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因而对刑法中的个人信息应从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角度加以界定.对于网络诈骗的定罪,应充分认识其特点,并与处理线下犯罪有所区分.预防网络诈骗,应实现多部门配合、 公私联动、 跨法域合作的机制,并将信息管理作为建立合作机制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16.
郭北南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1,(1)
《民法典》第65条规定了商事登记公示效力,对该条进行规范分析,可发现其在规范目的、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等诸多方面须藉由法教义学进一步解释和澄清。商事登记公示效力的规范目的在于保护“两种信赖”,其本质是“谁得以登记事实对抗另一方”。依据得主张效力的主体不同,可分为公信效力和对抗效力,前者是指善意相对人得以登记事实对抗登记义务人,将登记事实拟制为客观真实存乎于当事人之间,并据此使相关法律事实发生相应法律后果的效力;后者是指登记义务人得以登记事实对抗善意相对人,推定其知悉登记事实的效力。二者在相对人范围、善意及证明责任等诸多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此外,依体系解释,宜认为商事登记公示效力自登记事项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时产生;当登记信息与公示信息不一致时,公示信息有公信效力而无对抗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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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滑丽蓉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22(2)
信息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信息的泄露会造成难以想象的后果。刑法修正案(七)的颁布,将个人信息保护写入刑法,既是解决现实中出现的对个人信息进行侵犯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规制,也为我们在司法过程中如何解释和适用本条款并同时保障刑法的稳定性有一定的引导作用。 相似文献
20.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1,33(1)
伴随着风险社会理论的提出,风险刑法理论由此产生,并成为近年来我国刑法学界备受关注的理论议题之一。但建立在错误理解风险社会理论基础上的风险刑法理论曲解了风险社会中"风险"的真实含义,混淆了"风险"与"危险"。风险社会中的"风险"具有系统性、不可知性和两面性的特点,单纯依靠刑法是无法化解的。虽然刑法对于预防和降低风险具有一定的作用,但在风险社会下,"风险"的化解更需整个社会治理手段和功能的理性配置,风险社会下的刑法仍应坚持谦抑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