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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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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修正案(八)对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具体行为进行了细化规定,但是由于现实中涉淫类案件的犯罪形式复杂多样,加之理论界对法律条文的规定解释认识不一,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及容留卖淫罪三罪的范围界定与罪名适用仍存在一定争议.围绕组织卖淫罪的基本特征,厘清其与协助组织卖淫罪、容留卖淫罪的界限,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2.
卖淫相关犯罪探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随着卖淫行为较为普遍地发生,与卖淫相关的几种犯罪也变得常见而多发,如何有效规制这些犯罪并恰当地定罪量刑,已成为理论和实践中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通过比较与案例分析的方式对司法实践中易于出现混淆的问题进行了一定的分析,指出了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区别;强迫卖淫罪规制范围狭窄的原因以及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中"容留"与"介绍"的应有含义,希望通过这些分析对实践中一些问题产生释疑解惑的作用.  相似文献   

3.
容留型罪名可谓吸毒、卖淫违法行为的"帮助犯",被容留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科处容留行为刑罚理应慎重。容留行为通常为提供娱乐服务的业务行为或出租房屋的日常生活行为,行为本身往往具有中立性质,中立行为帮助的理论可为借鉴,科处刑罚时应对法益保护与行为自由进行权衡。在自己家中接纳朋友吸毒,不宜作为犯罪处理。出租的房屋被用于卖淫场所,不宜作为容留卖淫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4.
论新刑法对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犯罪的修订刘爱童新刑法第二编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中所规定的犯罪,是以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基础修订而成的。修订...  相似文献   

5.
被害人承诺相关问题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欺骗他人相约自杀的,不构成犯罪.在承诺表示方式上,意思方向说较为合理,不应将行为人认识到承诺的存在作为主观的正当化因素.承诺动机的好坏,不应成为考虑承诺有效与否的因素.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配置基本上是合理的.一方同意对方重婚的,仍构成重婚罪.组织卖淫罪因有被害人的承诺,不应与没有被害人承诺的强迫卖淫罪配置同样的法定刑,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因为存在被害人承诺的因素,现行法定刑配置过重.由于拐卖妇女罪保护的法益只是妇女的人身自由,故妇女同意自己被拐卖的,不构成犯罪.  相似文献   

6.
一、关于组织卖淫罪的概念和立法沿革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这是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一个新罪名。 我国1979年刑法典并未规定该罪,这是由当时的客观情况和立法背景所决定的。新中国成立后不久,在党的领导和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下,中国大陆基本消灭了卖淫嫖娼、吸食毒品等各种社会丑恶现象,基本根绝了娼妓制度和卖淫嫖娼活动。  相似文献   

7.
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是卖淫类犯罪中非常重要的两大罪名,应从组织、社会的变迁和法律文本两个层面分析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变迁和在当下应该有的界定和范围。或者取消协助组织卖淫罪,将其作为组织卖淫罪之共犯、从犯处置,或者明确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两罪中组织与协助组织行为之界限、范围。  相似文献   

8.
试论我国刑法第358条的立法缺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第358条规定了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弊端:一是把强迫卖淫的行为作为组织卖淫行为的一种行为方式,致使组织卖淫罪与强迫卖淫罪难以区分;二是强迫卖淫的社会危害性远大于组织卖淫的社会危害性,应适当提高其法定刑;三是将强奸后逼迫卖淫的行为作为强迫卖淫罪的加重情节,不适用数罪并罚,这不利于打击犯罪;四是组织卖淫罪完全可以涵盖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单独设立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罪名没有必要。所以应对刑法第358条进行修改完善,以利于打击犯罪。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法》中,对于组织他人提供手淫服务是否属于组织卖淫罪中的"卖淫"尚无明确规定。对此,笔者认为,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对于组织他人提供手淫服务不属于组织卖淫罪中的"卖淫",不构成组织卖淫罪。  相似文献   

10.
《刑法》第358条的设置为学者诟病。组织卖淫罪的组织性界限不明,但当我们将组织卖淫罪限定在满足场所条件和人员规模条件后,各罪的界限开始清晰。组织卖淫罪的客观行为涵盖了强迫行为。当组织卖淫活动中出现强迫行为时,应以组织卖淫罪认定。本条规定的五项加重情节全部适用于组织卖淫罪,第(二)项至第(五)项适用于强迫卖淫罪。加重情节“强奸后迫使卖淫的”之强奸行为与卖淫行为存在顺承关系。强迫幼女卖淫无需对“幼女”的明知。在认定淫业犯罪时,应放弃对卖淫次数的评价。  相似文献   

11.
引诱他人向自己卖淫的行为究竟是否属于引诱卖淫罪的实行行为,在学界和实务界都存在分歧。从形式上看,引诱他人向自己卖淫既是引诱卖淫罪规制的一种行为,也是一种嫖娼行为。依据目的解释、比较解释、体系解释,对于引诱卖淫罪应该进行限缩解释,引诱他人向自己卖淫不属于引诱卖淫罪的实行行为,其实质上属于嫖娼的一种行为。  相似文献   

12.
容留类犯罪由直接故意构成;“望风”行为不能构成犯罪。此外,容留类犯罪是行为犯,应以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达到一定程度后,为容留犯罪既遂的标准。  相似文献   

13.
浅谈当前娱乐场所容留吸毒犯罪的特点及打击对策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打击娱乐场所容留吸毒犯罪是压缩吸贩毒空间的重要手段,但由于娱乐场所容留吸毒犯罪蔓延速度快、毒品种类新型化、毒品来源多样化、吸毒人员以青少年为主、容留场所具备高度组织性和反侦查能力不断提高的原因,给公安机关打击容留吸毒犯罪带来很大困难,结合深圳市近年来的实践做法,以"重典治乱"为中心思想,在不断完善立法工作,加强执法力度的同时,创新打击手段,广泛开展宣传,以解决娱乐场所容留吸毒的问题。  相似文献   

14.
容留他人吸毒作为我国刑法中为数不多的容留类犯罪,在我国对吸毒行为非犯罪化的前提下有必要进一步厘清在适用过程中容留行为的性质及构罪条件情节要求.通过<刑法>和<禁毒法>的时比,以法益侵害理论、吸毒行为自伤理论为出发点,结合帮助性中立性行为说,可以进一步完善容留他人吸毒罪.  相似文献   

15.
强迫他人卖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和性的自由权利的犯罪。这种犯罪规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2条。过去,刑法笫140条规定有强迫妇女卖淫罪,为了适应新形势下严厉打击这种犯罪的需要,《决定》把强迫妇女卖淫罪修改为强迫他人卖淫罪,扩大了犯罪对象的范围,并根据不同的犯罪情节,分别规定了三档量刑幅度,提高了该罪的法定刑,为有效地严惩强迫他人卖淫的罪行提供了锐利的法律武器。  相似文献   

16.
介绍卖淫罪的犯罪对象。同性卖淫活动的性质办公室。介绍卖淫行为的定罪量刑分析。  相似文献   

17.
论"组织卖淫罪"中"组织"行为的含义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对组织卖淫罪中“组织”的含义,刑法学界有两种对立观点:肯定说认为“组织”行为应包括“强迫”方式,否定说认为“组织”不应包括“强迫”方式。从刑法解释方法及规则角度来分析,“否定说”更有其合理性。不过“否定说”对“组织卖淫罪”中的“组织”的理解尚有补充之处。  相似文献   

18.
我国刑法未将吸食毒品行为规定为犯罪,但对容留他人吸毒行为给予刑事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容留他人吸毒罪作为一种处罚较轻的毒品犯罪,刑法对其犯罪构成过于简略,面对毒品对社会稳定和谐产生的严重危害性,严厉打击涉毒型犯罪迫在眉睫。本文通过司法案例予以一一梳理,厘清构成要件中的一些争议问题,为司法实践提供一定借鉴。  相似文献   

19.
容留他人吸毒罪作为吸毒违法行为之帮助犯,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罪规定打击范围较宽泛,适用出罪或从宽制度的近亲属范围过于狭窄,有悖司法实际。通过类推适用理念,结合期待可能性理论引证,参考其他部门法相关范畴并兼顾利益考量基础上提出“类近亲属”关系,分析此类容留他人吸毒罪主体援引从宽处罚条款之合理性,以期能够实现打击毒品犯罪与人权保障相平衡。  相似文献   

20.
我国长期以来采用"运动式"专项整治活动治理毒品问题,已经暴露出很多问题,如一律收容强戒使得执行场所人满为患,治理毒品的职能分配不科学,警力配置不尽平衡和合理,容留吸毒行为入罪率抬升过快。因此,在今后的禁毒工作中,必须合理定位强制隔离戒毒;以疏代堵,降低成本;限缩解释容留他人吸毒构成要件;加大远离新型毒品的宣传力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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