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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投保人告知义务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告知义务是诚实信用与契约自由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具体体现。保险合同融专业性、复杂性和技术性为一体 ,投保人善尽告知的范围应以保险人的书面询问为限。为使保险人能准确衡估危险 ,告知义务主体应扩大及于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者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者 ,对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 ,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者 ,对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 ,保险人原则上应负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2.
许多国家的船舶保险条款中碰撞责任条款规定:当碰撞两船没有船舶援引责任限制时,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碰撞责任的确定适用交叉责任原则.但海上保险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援引责任限制的情形下是否适用单一责任制却存在误解.本文通过具体案例中保险人责任的演算,论证了单一责任制适用的不合理性,并提出了"不完全交叉责任制"的理论.  相似文献   

3.
结构主义法学视角下,我国《保险法》第16条具有双重结构,对双重结构进行"法律后果"等多层次设问及解析,可以获取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条款的立法以及法律适用层面的完善路径。第4款和第5款应当增加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适用前提;保险人在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之前与之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丧失解除权;发现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发拒赔通知书和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的顺序。"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应当替换为"重要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实质是与保险事故发生具有因果关系。投保人故意违反告知义务的,未告知的事项应当与保险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保险人才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相似文献   

4.
一、基于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最大限度的诚实守信。投保人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是最大限度诚实守信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前,应当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作出的询问,如实告知影响保险人对是否承保以及如何设定承保条件、承保费率做出正确决定的重要事项。对于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如果保险人在明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下,不是进一步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而是仍与之订立保险合同,则应视为其主动放弃了抗辨权利,构成有法律约束力的弃权行为,故无权再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保险合同,而应严格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相似文献   

5.
王乐宇 《法学论坛》2007,22(5):50-54
保险代位求偿权虽然为保险人的一项法定权利,但并不意味着其行使该权利不受任何限制.首先,保险人因为弃权在行使代位求偿权时权利受到一定限制及至丧失该权利;第二,第三人可依法定事由或约定事由向保险人行使抗辩权;第三,对第三人加以限定会使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受限;第四,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不绝对排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最后,被保险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优先于保险人受偿.  相似文献   

6.
保险告知义务确立的法理规则决定了告知义务违反后保险人解约权的行使应受到限制,以期体现其终极意义的价值判断,真正实现法律在生活中的公平正义目标。该法理规则体现了对解约权行使的限制,避免权利滥用。本文介绍了告知义务确立的法理规则,继而基于此规则介绍了解约权行使的限制规则,以期初步探讨规范告知义务的相关规则。  相似文献   

7.
告知义务制度是保险法最重要的制度之一,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依据本款,投保人应当履行告知义务。然而,实务中,有时由于投保人处于强势地位,保险人会对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履行作出妥协。例如,实务中,有保险人与投保人以特约条款约定.  相似文献   

8.
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应为投保人,不包括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范围应限于保险人的询问,保险人没有询问的事项,即使为重要事项,投保人亦不负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均负有如实告知义务.应根据未如实告知的重要事实对保险人风险评估的不同影响规定不同的法律后果,并引入“比例罚规则”.本文对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范围、履行时间及法律后果进行研究,对《保险法》及司法解释提出了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9.
论保险法上的告知义务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保险法上的告知义务虽仅为订立保险合同的基础 ,却关系到保险之命运 ,故极为重要。作者认为 ,告知义务的根据应从技术和制度两个层面去认识 ;告知义务人不以投保人为限 ,尚应包括被保险人 ;告知义务的履行时间包括合同订立时、条款修改时、合同复效时 ,而对履行方式则无特殊要求 ;对告知范围的界定则应采书面询问主义模式 ;告知义务的违反须具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对保险人解除权的行使应以除斥期间加以限制 ,保险人解除权可与撤销权相竞合。  相似文献   

10.
夏元军 《法律科学》2010,28(2):117-124
投保人违反保险合同告知义务时,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与撤销权可能发生竞合。对此,有两种解决方案:一为排除说,二为选择说。前者以保险法上解除权排除民法上撤销权,后者允许两种权利并存由保险人选择行使。选择说会导致保险合同关系长期不稳定,置投保人于完全被动而纵容保险人粗放承保,故不足采。从立法目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上分析,保险法上的解除权可以看作民法的特别规定,排除说较为可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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