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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是刑法总则规定的对犯罪分子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对被告人的量刑有着重要影响。被告人在取保候审后逃跑,又因同案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行为能否被认定自首?请看下面案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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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作为刑法规定的一项重要情节,事关当事人受到司法裁量时能否从轻或减轻处罚,但由于其成立条件不够具象化,导致实践中对于不同情况是否成立自首存在较大争议。尤其是对“如实供述”的认定,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何时如实供述、如实供述的边界、自我辩解行为、翻供后再如实供述等问题,都可能影响“如实供述”的成立。况且不同的司法机关对此往往有不同的理解,因此实务中更应当遵照立法目的,以体系解释明晰“如实供述”的认定逻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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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9):89-92
对于交通肇事罪的"自首问题",有关交通肇事罪的刑法条文并没有任何特别规定或者例外情形,也没有任何排除适用总则关于自首规定的说明,这一点是不存在争议的。然而,刑法理论界对于交通肇事罪是否适用总则关于自首的规定却存在支持与反对的重大分歧,并且视角繁多,原因各异。自首制度作为总则规定的一种刑罚裁量制度,适用于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和加重情节。只要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成立自首的条件,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接受审判的,就应该认定为自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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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敏全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3,(4)
自首从宽,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刑罚制度。但由于我国的立法尚不够完善,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如何正确理解和掌握自首从宽处罚等有关问题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本文拟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一、自首的概念和自首构成的条件所谓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向司法机关或者有关单位自动投案,如实地交待犯罪事实,接受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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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阳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
司法机关在认定自首中由于各自理念的不同对同一案件往往做出不同的判决,严重影响了刑法的权威和自首制度作用的发挥,被告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却隐瞒真实年龄以及累犯等行为的处理,悔罪态度一般或不好不影响自首的认定,可在量刑时考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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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帅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3):31-32
在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对自首条文新增加一款规定,将如实供述(习惯上称之为"坦白",笔者在下文中也暂且将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67条3款简称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的酌定量刑情节上升为法定从轻情节,足见我国刑事立法对自首或者如实供述的犯罪嫌疑人所秉持的是宽缓的态度。然而对于该条款的准确适用,则是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对几种能否认定自首的情形进行逐一的分析和探讨,以期对当前和今后的司法实践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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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对犯罪分子的自首和立功的刑罚制度,充分体现了既要依法严厉打击各种犯罪行为决不手软,同时又坚持坦白从宽的方针。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了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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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亚雄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6):77-79
自首必须具备两个要素:自动投案和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两个要素缺一不可。我国自首制度存在单位自首的成立标准不具体、共同犯罪自首的成立标准不具体、在立法上未规定首服制度等问题。完善自首制度,应明确单位自首的成立要件、明确共同犯罪自首的成立要件、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首服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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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勇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0,9(6):27-29
自首制度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量刑制度。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以及司法实践的不断变化,自首制度的内涵和形式也得到不断完善。为充分发挥自首制度的作用,并为判断自首提供重要参考,必须分析研究并准确把握自首中的"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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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严格规范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处理,依法从严惩处严重职务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3月19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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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但是,从刑法规定及目前已有的司法解释看,均未涉及犯罪自首问题。笔者认为,刑法应明确单位自首制度。所谓单位犯罪,按照我国刑法第30条之规定,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为法律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单位犯罪是1997年修订刑法增加的内容之一,在理论界,单位犯罪一般也称为法人犯罪,但单位与法人的概念是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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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欣筠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4,(6):67-75
从宽处罚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之一,更是在具体案件的量刑中法官不可避免应考虑的基本问题。我国刑法规定了从宽处罚的具体情节和方式,但这些规定仍不够完善和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量刑实践中的一系列问题。完善我国刑法从宽处罚的有关规定,对从宽处罚适用进行规范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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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这一规定实际上属于自首的一种特殊情况,刑法理论上称为“余罪自首”、“特殊自首”、“非典型自首”、“准自首”等等。那么,余罪自首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以及在认定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笔者谈谈看法。 笔者认为:余罪自首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即主体条件、客观上行为条件和主观条件。 一、关于余罪自首成立的主体条件 构成余罪自首的主体范围是: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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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社会科学》2016,(11)
对200份判决书的实证分析表明,我国贪污受贿罪量刑存在量刑偏轻、量刑失衡、基准刑之裁量唯数额论、从宽量刑情节认定不严格和适用不规范等问题,其产生原因包括法制传统、司法体制、立法缺陷、司法积弊和司法人员素养等因素。基于腐败犯罪的状况和中央的反腐态度,司法人员应转变轻刑化理念,贯彻从严惩腐的刑事政策。完善司法体制、改善司法环境、强化检察权能、提高司法权威是改变量刑偏轻的可行思路。刑法上重置受贿罪的罪刑结构并增设常见的犯罪情节,司法上构建二元处罚标准的量刑方法,完善刑事案例指导制度,是促进量刑均衡的有效路径。观念上厘清受贿罪的罪质及影响其罪责程度的要素,实践中更加注重其他犯罪情节对刑罚的影响,是化解基准刑之裁量唯数额论的理性思维。判决书中加强有关从宽量刑情节的说理,有利于解决从宽量刑情节认定和适用中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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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韧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4):25-26
刑法中对于累犯在量刑时的规定是一种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而有关司法解释却将盗窃中的累犯与"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情节相结合,升格为更为严格的情节加重犯,从而适用更重的法定刑幅度,本人对此规定的合理性进行了研究和评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