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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1994年5月14日17时,系列持枪抢劫杀人案犯李荣健在江苏省泰兴市根思乡小井村渔棚内被我公安干警擒获。至此,熬战5个月零6天的94一号大案胜利告破。李荣健,男,24岁,江苏省泰兴市根思乡小井村一组人,1987年因盗窃判刑5年,1993年李在河南省林州市做木工期间,多次盗窃作案。是年11月15日,李在林州市河顺镇作案,盗窃该镇派出所"64"式手枪一支,子弹20发。此后,李荣健在扬州、南通两地区开始了疯狂的犯罪活动:1993年12月7日22时许,靖江市季市镇一女工被李荣健持枪威逼强奸;1993年12月8日凌晨3时30分,季市镇一个体木行被李开枪击断锁密码箱的链条,抢劫密码箱一只,内有现金近2万元;1994年1月25日23时许,李荣健及其同伙于月华(男,24岁,同乡人)窜至泰县苏陈镇,在袭击木行过程中,因事主反抗,李开枪打死一人;1994年2月23日凌晨2时,靖江市越江乡合兴村一个体木行被袭击,李持枪洗劫该木行现金2.4万元;1994年5月10日凌晨2时左右,李荣健在通州市小海镇附近连续袭击三家木行,被害人开门稍迟,李连开两枪,打死受害人后入室行劫。在侦破这一历史罕见的特大案件过程中,案件的定性分析,侦察范围的确定,侦察措施的制订及认定、围捕案犯的各个环节上都有很多成功的经验,但是,也存在不少失误,对刑事侦察工作如何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刑事犯罪的新特点、新动向,启示颇多。  相似文献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第十二项规定:"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该条对盗窃的数额累计计算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该条在具体适用上,很多人将其与盗窃罪连续犯的数额计算问题发生混淆,以致不能准确地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3.
刘静 《法制与社会》2012,(36):284-285
《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盗窃罪由原来规定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这两种类型盗窃,增加到五种类型.其中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这四类非数额型盗窃罪在司法适用中产生了不少争议,本文在此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和研究.  相似文献   

4.
黄骏 《政府法制》2011,(31):34-35
成人礼在拘留所里完成 年近花甲的检察官徐焕遇到过形形色色的盗贼,熟悉他们攀比、炫耀的心理。但无论如何也没人敢将自己的盗窃履历编得这么离奇:不到五年时间,共砸车玻璃盗窃车内财物、盗窃车辆500多起,“没有哪个罪犯愿意不顾后果地坦白罪行,除非有立功机会主动坦承余罪的举动本来就跟盗窃的侥幸心理相悖”。  相似文献   

5.
盗窃犯罪发案率居各类刑事案件之首。为了更有效地惩治盗窃犯罪,笔者拟对认定盗窃数额的几个问题谈一些看法。一、对盗窃对象认识错误的数额认定行为人错把某种特种钢材当成了一般的钢材,盗窃了价值一万元的特种钢材,销赃得款仅一千元。对这一案件的认定,司法实践中有二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主观上仅想盗窃价值一千元的物品,在客观上也仅仅得到赃款一千元,对行为人适用刑法第151条,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6.
检察信箱     
如何理解“多次盗窃构成犯罪”的规定?编辑同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十二)项规定:“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我们在办理盗窃案件中,对怎样适用这一规定产生分歧。一种意见认...  相似文献   

7.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五十二条:惯窃、惯骗或者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一)对刑法  相似文献   

8.
日前,上海市全山区人民法院以盗窃危险物质罪,判处被告人王德利有期徒刑五年。  相似文献   

9.
本文案例启示:根据新盗窃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盗窃案件中,对于曾因盗窃罪受过刑事处罚而被定罪的,如果后罪与前罪发生的间隔没有超过五年,就会使实务中适用法律处于两难境地。然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是当前通行的原则,从保障人权的角度出发,对曾因盗窃罪受过刑事处罚因而在盗窃数值达到定罪数额百分之五十予以定罪的情况下不能再认定为累犯。  相似文献   

10.
<正> 为了弄清当前盗窃犯罪比较严重的原因,更好地向盗窃犯罪作斗争,最近,笔者对正在益阳地区劳改队服刑的部分盗窃犯(均是五年以下徒刑的)作了一些调查,重点抽查了该队第一中队的三十六名盗窃犯(某些统计数字扩大到五十五名)。主要情况是: 一、盗窃犯罪是当前发案率最高、危害较大的犯罪收容两县一市的五年以下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犯,在三百一十一名罪犯中,有盗窃犯一百五十二名,占48.8%。盗窃犯罪造成的危害是严重的。据对三十六个轻刑犯情况的统计,他们共作案三百九十四次,盗取现金和物资折款11,381元粮票7,739斤,布票477尺,受害单位十二个,受害群众近四百人。群众对这种持续的猖獗犯罪,感到很大不安。  相似文献   

11.
赵栩 《法制与社会》2011,(28):126-126,132
《刑法修正案(八)》将盗窃罪的罪状修改为五种形式,并且取消了严重盗窃犯罪的死刑适用。盗窃罪的五种形态有各自的特征,对于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行为取消了数额和次数的限定,对于盗窃罪的认定产生了较大的变化,在司法实践中一定要认真分析并准确把握。  相似文献   

12.
祖某 ,自幼喜玩名车。祖某自 1997年起先后盗走他人汽车数十辆 ,有的弃置路旁 ,有的开回原处 ,并没有长期窃占他人车辆 ,但其盗开车辆行为导致失主丢失车辆五部 ,价值 10 0万余元。问 :1 使用盗窃为何义 ?2 使用盗窃的国内外立法存在何种不同 ?3 使用盗窃当作何种犯罪论处 ?4 偷开汽车行为应作何种处理 ?一、使用盗窃涵义考一般意义上 ,使用盗窃是指以非法使用为目的 ,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在我们看来 ,使用盗窃应当具有两个基本特征 :一是使用的目的 ;二是盗窃的行为。使用目的是指行为人主观方面并非非法“所有”公私财物 ,而是暂时…  相似文献   

13.
《法学》1986,(5)
一九八三年八月开展“严打”以后,上海市重大盗窃案有明显下降,平均每月发生一、二十起,但八四年十一月以后,平均每月增加到三、四十起。以重点工业区杨浦区为例,八四年上半年盗窃大案仅两起,在大案件中占百分之十六,八五年上半年盗窃大案有十五起,在大案中占百分之四十四点一,是八四年同期的七点五倍。这一情况充分反映了当前盗窃违法犯罪的严重性。因此,对当前盗窃案件新的特点、原因、趋势和对策的探讨就显得十分重要迫切。我们在上海市政法委员会领导下,收集全市情况,并选择杨浦区就盗窃问题进行了为时四十余天的调查研究。调查采用问卷测试、征询调查,个别谈话,查阅案卷,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问卷测试调查了五百名在押盗窃违法犯罪分子,分为“严打”以前和八五年(至七月四日)两个对照比较组(各为二百五十名),进行随机抽样调查,并对问卷所得六万余个数据进行电子计算机分析处理。征询了政法干部二百八十二人。在调查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如下:  相似文献   

14.
多次盗窃的认定和盗窃数额的累计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关于多次盗窃的认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了“多次盗窃” ,并将其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相并列。这说明“多次盗窃”并不以达到数额较大为犯罪构成要件。但是 ,在司法实践中 ,人们对“多次盗窃”又有不同的理解 ,有人认为 ,刑法取消了惯窃的规定 ,取而代之规定了“多次盗窃” ,因而在一定时间内 (如一年 )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也有人认为 ,认定多次盗窃既要看盗窃的次数 ,也要看每次盗窃的数额和盗窃的情节等 ,比如不能将多次一般的小偷小摸行为视为犯罪。1998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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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贪污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才能定罪处罚。但对贪污文物的定罪处罚标准未作规定,给此类案件的处理造成困难。而文物是无价之宝,最高人瓦法院、囊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明确规定盗窃、非法经营、走私文物是以等级量刑的,不以数额量刑;比如规定了“……盗窃二级文物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盗窃一级文物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两高”的这一解释是非常符合实际的,它弥补了刑法对盗窃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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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仅仅以数额较大来反映盗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大。进而构成盗窃罪,并排除了盗窃数额虽然较小,而实际上社会危害性却很大的情况,这是不科学的。任何犯罪的本质特征都是行为给社会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有的盗窃公私财产数额较小的案件,其社会危害性却很大,甚至超过了一些盗窃公私财产数额较大的案件的社会危害性。主要有五个类型:盗窃数额较小,但造成严重后果的;盗窃救灾抢险等款物数额较小,引起公愤的;盗窃外国的外交官员及他官方代表团成员的数额较小的款物,造成恶劣影响的;盗窃党费、团费、会费,或为公益事业募捐款物,数额较小,引起群众强烈义愤的;将盗窃数额较小的公  相似文献   

17.
被告人:陈合义,男,38岁,河南省商水县城关镇陈庄村农民。1973年,陈合义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82年,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1984年,再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满释放后,1985年11月23日,又因盗窃被逮捕。 被告人陈合义因盗窃一案,由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周口分院向周口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周口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  相似文献   

18.
1994年4月24日凌晨3时许,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海西路派出所治安巡逻队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一骑自行车的中年男子行迹可疑,车上驮着包裹。经盘查,搜出一根撬棍和一把螺丝刀,所骑的自行车车锁有撬压痕迹,遂带回派出所审查。此人叫杨宝利,39岁,呼市人,铁匠出身,无固定职业。杨交待了自1992年秋季以来,盗窃自行车138辆,盗窃摩托车、轻骑各1辆及黑白电视机等其他物品共折价5万余元的犯罪事实。现已追回销赃的自行车106辆及摩托车、轻骑、黑白电视机等物,经查证落实返还失主80多辆自行车。仅一年多的时间里,杨犯一人盗得百余辆自行车,从开始一次盗窃一辆到一次盗窃四、五辆,胆子越来越大,"猎物"越捕越多,而且逐步发展到盗窃摩托车、电视机等。为什么杨犯能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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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时期以来,特别是随着2008年秋冬季用煤高峰的到来,原天津铁路分局管内的蓟港线、津蓟线、七滦线、卑水线、马沙线等五条支线、专用铁路线中,盗窃、哄抢铁路运输煤炭的犯罪案件急剧增加,盗窃分子成群结队、明目张胆、肆无忌惮地疯狂扒窃铁路运输中的煤炭,有的已经发展到公然打开运输车辆的车门放煤,动用汽车、拖拉机公开运煤,严重影响了铁路运输秩序,危害铁路运输安全。面对严峻的铁路治安形势,铁路公检法机关积极开展了严厉打击盗窃煤炭犯罪专项活动,期间我们对发生在津蓟等五条铁路线上的盗抢、扒窃煤炭案件进进行了调查和分析,以便于进行综合治理。  相似文献   

20.
盗窃罪中对"数额较大"的主张是我国刑法采取结果无价值论立场之结果,而对"多次盗窃"的强调则为行为无价值论和人格刑法学者所倡导。从客观立场出发,对"多次盗窃"进行重新解读,得出"多次盗窃"中的"次"是指基于一个概括的犯意,而完整实施的一系列连贯的盗窃动作;多次盗窃与数额较大之间存在内在的等价、统一关系,但无位阶关系;《解释》的第四条和第五条中第12项的"多次盗窃"意思相同,但是一个点的两个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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