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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新甦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1):99-102
"构成要件说"以是否全部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准,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未遂应作为构成要件的修正形式来对待,犯罪既遂是齐备《刑法》条文对某种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犯罪未遂仍然属于犯罪,其构成犯罪是由于符合了修正的犯罪构成要件。《刑法》分则规定了既遂犯罪的刑罚标准,未遂犯罪是符合了修正的犯罪构成要件才按照总则的刑罚标准处罚。修正的犯罪构成理论有助于正确把握未完成罪及共犯的犯罪构成区别于《刑法》对单独的实行犯所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的特点。 相似文献
2.
赵赤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2):109-113
犯罪未遂是刑法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我国刑法中关于犯罪未遂的规定实际上制订于 1979年。从比较刑法角度看 ,该规定在基本立场之贯彻、法益原理之要求等方面存在缺失。本文在考察国外有关犯罪未遂的理论与立法例的基础上提出了对我国犯罪未遂进行完善的具体方向和模式。 相似文献
3.
张军荣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2,(4):72-75
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单独犯罪中 ,判定犯罪行为的停止形态时 ,如果实行行为完全具备了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客观构成要件 ,为犯罪既遂 ,否则为犯罪未遂及其它未完成形态。然而 ,在共同犯罪中 ,由于犯罪行为是二人以上的多个人行为的组合实行行为 ,而且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以及行为的实施程度又往往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因此 ,对共同犯罪行为的既遂及未遂等状态的判定必然呈现出较单独犯罪的特殊性及复杂性。本文就简单共同直接故意犯罪中 ,各实行行为犯罪既遂及犯罪未遂认定因果关系的剖析 ,讨论共同直接故意实行犯的既遂与未遂、犯罪停止形态的确立及不同程度的犯罪既遂确立问题 ,并对共同脱逃行为、共同偷越国 (边 )境行为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4.
李迪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Z1):157-159
一、我国犯罪未遂与犯罪构成的理论争议我国通说认为,犯罪未遂是符合全部构成要件的一种犯罪未完成形态。与此相对的是,犯罪既遂是符合全部构成要件的犯罪完成形态。对于通说的这种观点,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说法。 相似文献
5.
我国刑法分则罪状是以一人犯罪既遂模式加以规定的。在数额犯中,"数额"不是界分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尺,也不是数额犯刑罚发动的内在动因,"数额"是数额犯犯罪构成要件中量的规格,是一种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在犯罪成立层面起到区分罪与非罪的作用。数额犯存在未遂的犯罪停止形态,这并非是由"数额"本身所规定,而是由刑法总则中关于未遂犯罪的一般规定以及《刑法》第13条犯罪概念的"但书"规定所决定的。 相似文献
6.
赵松 《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学报》2007,(6):64-66
正确而恰当的认定犯罪实行行为的着手,必须正确区分犯罪的预备与实行,同时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并根据刑法对不同犯罪行为特征的规定以及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未遂与预备的区别标志在于是否着手实行。正确的区分有助于司法的公正。 相似文献
7.
刘洋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3):82-89
在数额犯中,"数额"不是界分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尺,也不是数额犯刑罚发动的内在动因,"数额"是数额犯犯罪构成要件中量的规格,是一种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在犯罪成立层面起到区分罪与非罪的作用。数额犯存在未遂的犯罪停止形态,这并非是由"数额"本身所规定,而是由刑法总则中关于未遂犯罪的一般规定与刑法犯罪概念的"但书"规定所决定的。 相似文献
8.
赖桂宁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0,(3):64-66
1997年颁布的新刑法增设了职务侵占罪,这对完善侵犯财产罪、打击非法侵占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司法实践中,对职务侵占罪是否有未遂形态,以及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是什么,存在不同看法.本文认为职务侵占罪存在未遂形态,认定时要以是否非法占有单位财物为标准,占有了的为既遂;如果职务侵占行为人在实行阶段,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占有单位财物,便没有将犯罪进行到底,就是职务侵占未遂. 相似文献
9.
吴真 《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1):71-74
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对于特殊盗窃虽取消了入罪数额规定,但特殊盗窃仍旧为结果犯,应以侵害财产权的结果是否发生作为犯罪既未遂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两高"解释第十二条关于盗窃未遂处理的规定,应当坚持"规范优先、价值随后"的罪刑法定和刑法谦抑的原则,对于特殊盗窃未遂入罪问题,同时还应根据国家刑事政策和地区治安形势进行解决。 相似文献
10.
张永江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3):74-78
教唆犯的未遂涉及到教唆犯和未遂犯两个刑法理论上有争议的犯罪形态,我国刑法学界一般认为刑法第29条第1款所规定的教唆犯存在未遂形态,而对第2款所规定的教唆犯属于何种犯罪形态则存有争议。本文拟就教唆犯未遂的范围略陈管见,探讨“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含义,指出刑法第29条第2款所存在的缺陷并对该款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1.
古文化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3(2):12-16
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的意志因素可以分为“犯罪本意”和“非犯罪本意的意志”。犯罪人着手实施犯罪后,由于犯罪本意以外的原因使犯罪过程停止下来,则构成犯罪未遂。在犯罪本意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当犯罪人的非犯罪本意的意志出现后,也可以使犯罪过程停止下来,但这仍然构成犯罪未遂,而不是构成犯罪中止。由于“非犯罪本意的意志”也属于意志因素,所以犯罪人着手实施犯罪后,导致犯罪未遂的原因既有意志以外的原因也有意志以内的原因。对我国刑法23条中的“意志以外的原因”应做狭义的理解,即它应当是指“犯罪本意以外的原因”。 相似文献
12.
陈学宁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1):23-25
犯罪未遂形态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一种犯罪未完成形态。澳门回归祖国后,由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刑法的价值取向、法律观念的不同,区际司法冲突的问题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通过比校内地与澳门刑法中犯罪未遂形态的概念、构成、处罚等方面的差异,以便更好地同犯罪作斗争。 相似文献
13.
刘丹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4):112-114
《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盗窃罪的行为方式,对该罪的定罪量刑进行了调整,包括细化追诉标准、认定犯罪停止形态等。文章分析了入户盗窃、扒窃、携带凶器盗窃的认定与适用,认为将“入户盗窃”和“扒窃”作为行为犯对待更符合立法原意和宗旨,同时这种新增的犯罪未遂形态与犯罪理论的停止形态也并不矛盾。 相似文献
14.
王东峰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6):60-62
为维护刑事司法的正常活动秩序,更有效地打击赃物犯罪,《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中有关赃物犯罪的规定作了修改。为了贯彻和执行新的规定,有必要对修改的部分进行认真思考,以作出符合立法精神的法理解释,从而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15.
赵倩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3):211-213
我国刑法只规定了未遂犯,没有规定不能犯,应当将不能犯未遂与不可罚的不能犯区分开来。文章从主客观方面入手来论证不能犯未遂的可罚性,分析其危险性,并赞成以具体危险说来认定其危险性,最后以行为人具有犯罪故意和经验知识来论证其主观方面的责任依据。 相似文献
16.
吴洪林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8(5):99-100,123
承认法人犯罪已经成为一种世界性的趋势 ,但是各国关于法人犯罪范围的规定并不一致。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单位犯罪的范围 ,然而由于单位犯罪的立法过度超前于理论的发展 ,致使确定的单位犯罪的范围缺乏相应的理论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其不合理性也日益突出。单位犯罪的范围应当符合单位的性质并且应为“习惯”或社会一般人的通常观念所认可 相似文献
17.
胡江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20(3):71-75
在现代各国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中,犯罪未遂的情形应予处罚已经成为一项公认的原则。但对犯罪未遂的处罚根据却存在诸多争论。客观主义强调行为产生法益侵害的客观危险性,主观主义则基于社会防卫而强调行为人的性格危险性。犯罪未遂的处罚根据与犯罪的本质及其基本特征、国家的法理念与价值选择、社会正义的评判等因素紧密相关。它应当包括实质的处罚根据与形式的处罚根据,二者的紧密结合较好地说明了犯罪未遂的处罚根据。其中,前者核心在于行为人主观恶性与行为的客观危害性的统一,即犯罪未遂的社会危害性。 相似文献
18.
张俊霞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2(6):163-166
关于犯罪未完成形态的犯罪化,既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也是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实践面临的一个难题。对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等犯罪未完成形态是否惩罚,或者惩罚到何种程度,反映了一国刑事立法技术以及价值取向问题。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预备、未遂以及中止,是否需要全部犯罪化?对其全部犯罪化能在何种程度上起到防控网络犯罪的作用?中外刑法在此问题上是如何规定的?文章通过对各国刑法对计算机网络犯罪未完成形态的相关规定之比较,以探讨我国对计算机网络犯罪未完成形态的犯罪化之路。 相似文献
19.
王志祥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4,16(4):16-19
关于未遂行为的处罚范围存在三种模式,即概括规定、概括规定与特别规定相结合以及混合与区别规定。我国刑法在未遂行为的处罚范围上采取了概括规定的模式,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未遂行为均要按照未遂犯处理。对于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应排除其未遂行为的可罚性。 相似文献
20.
李鹏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4):38-41
"两高"新近颁布了盗窃油气案件司法解释,其中第3条第2款规定:"盗窃油气,数额巨大但尚未运离现场的,以盗窃未遂定罪处罚."通过分析可以看出,该规定既未提供盗窃油气案件既遂未遂的标准,也并非提示性规定.在盗窃油气数额较大,但尚未运离现场的情形下,虽然形式上符合盗窃未遂,但结合数额较大以及尚未运离现场考虑,可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符合刑法但书规定从而不认为是犯罪.而在数额巨大但尚未运离现场的情形下,则不符合但书规定,从而构成盗窃未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