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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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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法律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审判规则,无论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早已在司法实务中予以确立并逐步完善。在当前两大法系相互融合、充分借鉴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已成为各国刑事诉讼价值的体现,也是刑事诉讼基本规律的反映。  相似文献   

2.
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较为普遍的现象。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不出庭作证为常态,出庭作证为偶然情况。此次新刑诉法多项条款涉及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但这些条款的设计未专门针对侦查人员出庭。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价值基础及其制约因素进行剖析,进而完善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彰显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3.
2012年《刑事诉讼法》实施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从法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来看,我国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具有如下特点: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基础,以防止冤假错案为目标,以审前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为审查重点;优先适用办案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对证据合法性进行调查的最后保留手段等。为保障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顺利实施,需要立法明确:侦查人员出庭时的证人地位,并规定与普通证人不完全相同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规定当庭证言与"情况说明"不一致时的证据取舍;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权利。为减少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阻力,需要做到:完善配套制度,充分体现公、检、法三机关分工合作原则的精神,取得侦查机关的支持;加强对侦查人员出庭知识的培训,提高侦查法治化的水平。  相似文献   

4.
"以审判为中心",是我国刑事诉讼改革的方向。"以审判为中心",并未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构架,其与审判中心主义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作为追诉方,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追诉行为要得到审判的确认,就必须以审判为标准和方向。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定会影响到侦诉关系。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背景下,检察机关既要与公安机关加强协作,又要强化对侦查行为的约束。构建新型侦诉关系,是应对诉讼制度改革的必然。  相似文献   

5.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提出,主要针对的是司法实践中业已常态化的庭审形式化问题,后者本质上是刑事诉讼结构及诉讼机制等问题的具体表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司法改革系统中具有全局意义的核心节点,对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具有"牵一发动全身"的整体效应。对该制度主要争议问题进行辨析,科学界定"以审判为中心"的内涵,探寻其在整个司法体制改革中的制度价值和实现路径,有助于更好地实现司法改革的目标。  相似文献   

6.
李苏林 《理论探索》2015,(2):119-123
提升科学证据在刑事审判中的运用水平要求做到:严格审查科学证据的证据能力,既要从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加以审查判断,还要注重审查鉴定"科学性"对证据能力的影响;严格审查科学证据的证明力,应坚持鉴定意见等科学证据并没有优先于普通证据的证明力、司法裁判者最终是否采信鉴定意见应当在判决书中说明理由的原则;确立科学证据的质证制度,包括确立科学证据的言词辩论原则,推行科学证据的庭前开示制度,建立和完善对科学证据的交叉询问制度;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包括明晰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条件,明确鉴定人不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完善对鉴定人的人身安全保护制度和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制度;健全专家辅助人制度,包括明确限定专家辅助人的资格,明确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和意见性质,明确规定专家辅助人的权利义务和诉讼责任。  相似文献   

7.
刑事审判阶段是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利益的最终分配和公众对司法活动的总体评价。审视我国刑事诉讼的监督主体、监督对象以及两者之间关系,可以发现我国刑事诉讼监督中存在职责不明、监督缺位和乏力的现象。为确保审判乃至整个司法公正,必须对现有制度进行改革,废除案件请示汇报制度,强调公诉人不能担任刑事审判的监督者,建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和审判公开制度。  相似文献   

8.
鉴定人(控方鉴定人)出庭作证,要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4条关于鉴定意见审查内容的规定作为作证回答内容的规范,把法律、司法解释、鉴定规则等作为回答的依据,从而保证作证的质量和效果,这也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  相似文献   

9.
《学理论》2016,(9)
民事庭审实质化的实现离不开制度保障的支撑,主要包括诉讼制度保障、审前制度保障、审判制度保障以及证据制度保障。具体地说,诉讼制度保障应当实行以审判为中心的民事诉讼制度。审前制度保障应当注重审前证据的保全和固定;加强和优化审前证据的调查和收集;强调审前对庭审的准备功能;重视审前程序和庭审程序的衔接。关于审判制度保障,应当遵循集中审理原则;贯彻直接言词原则;落实审判独立原则;改进裁判文书说理机制。关于证据制度保障,应当遵循证据裁判主义,证据调查应以庭审为中心,加强证人、鉴定人、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制度等。  相似文献   

10.
刑事司法鉴定是有一定风险的,在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已付诸实践,证人、鉴定人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日臻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逐步试行,司法鉴定责任追究制度呼之欲出的形势下,应当建立有效运行的刑事司法鉴定管理体系,严格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要求,严把准入门槛,并确保检材/样本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确保双方签订《鉴定事项确认书》、严管检材/样本流转的"保管链"、确保检验记录的"六性"、确保授权签字人的技术审核、规范鉴定文书档案的归档等方面进行严格把控,以保障刑事司法鉴定的合法性和客观性。  相似文献   

11.
新刑事诉讼法首次有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相关规定。由于新法条颁布的时间较短,这项制度尚属新鲜事物,没有相关的实践经验和司法解释予以细化作为该制度实施的参考。尤其是在现行侦查模式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实践中该制度仍然存在不足和亟待完善之处,因此有必要在理论上对存在的相关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2.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当前司法体制改革中的关键,其不仅是对当前"侦查中心主义"的有力纠偏,也能"牵一发动全身"引领公检法三机关从侦查、公诉到审判进行全方位的改革和完善。结合我国侦查工作的现状及审判中心主义对侦查工作的新要求,应尽快转变侦查观念、树立服务诉讼意识,提高侦查能力,理顺侦诉审关系、自觉接受监督,完善对违法侦查的责任倒追机制等措施。  相似文献   

13.
在司法实践中,诱惑侦查的合法性是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借鉴国外的理论与实践,我国应当以诱惑侦查的基本分类来界定其合法性。同时,为了便于评判、证明诱惑侦查的合法性,我国还应当确立合法性诱惑侦查的具体标准和诱惑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  相似文献   

14.
不同于审问式诉讼模式,抗辩式诉讼模式是"当事人控制的事实发现模式",其核心是强调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侦查讯问制度的构建模式直接反映刑事诉讼活动对人权保障目的的落实情况。应维护被追诉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构建符合我国刑事司法语境的抗辩式侦查讯问制度,使被追诉人在一定程度上拥有与侦查人员进行"平等对话"的空间。基于此,我国当前的侦查讯问制度仍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5.
<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司法领域的一个重大突破就是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审判中心主义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刑事司法基本格局开始由传统的侦查中心主义开始向审判中心主义转型。在这一转型过程中,其中的一项核心内容就是要"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  相似文献   

16.
靳欣 《理论导刊》2006,(2):63-64
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今世界衡量一个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是否科学和进步的标志。我国现行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诸多缺陷,证人出庭率低,影响了刑事案件的公正审判。应该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从而提高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效率。  相似文献   

17.
未经查证属实的一切证据均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审判机关查证鉴定意见是否属实的重要路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任务、出庭作证的证言规则及要求,是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的重要内容。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除了宣读司法鉴定文书,接受质证主体、审判人员的交叉询问,并进行解释和说明外,必须严格遵守法庭证言规则和要求,依法、真实客观地提供法庭证言,因为从某种程度上讲,司法鉴定文书与司法鉴定人在法庭上的证言共同构成了有关鉴定意见的诉讼证据材料体系。  相似文献   

18.
目前,证人出庭作证难已成为严重困扰我国刑事审判的一个重要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而 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加强诉讼方式的公平性、实现法庭审判的公正性和审判结果的权威性。解决证人出庭 作证难的问题,对公正、合理、高效地审理案件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认为,完善对证人保护的立法规范、增加 给予证人经济补偿的规定、规定证人不履行出庭作证义务的法律后果和逐步消除影响证人作证的自身因素 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  相似文献   

19.
马娟娟 《学理论》2011,(20):63-64
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刑事审判方式改革面临的难题之一。由于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不健全,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率低困扰着我国的司法审判活动。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较多,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重构: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证人作证的法制意识;完善相关立法,保障证人出庭作证。  相似文献   

20.
在我国,要实现刑事程序法治,应当扭转一个诉讼观念、维系两个诉讼构造、坚持三个诉讼原则。扭转一个观念,是指扭转工具主义程序价值观,树立公权法定、权力有限、权力受制的权力观。维系两个构造,是指在刑事诉讼静态(横向)构造方面,要坚持控审分离、法官中立、控辩平等原则,维系刑事诉讼的等腰三角形或正三角形结构;在刑事诉讼动态(纵向)构造方面,要大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维系审判相对于侦查、起诉的中心地位,确立侦查服从并服务于控诉职能的大控方格局。坚持三个原则,是指坚持程序法定、无罪推定、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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