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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起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真实案例,一个正当年的小伙子为救助三名溺水者而不幸丧失了自己宝贵的生命。英雄的行为应如何来衡量?英雄的权益能否受到法律的保护?社会又该如何来面对这种行为?这一系列的问题值得我们深思……人,乙为受害人,甲为侵害人。依据上述法条,乙的医疗费首先应由甲来承担,但此时甲提出,家庭经济困难,所以才走上犯罪的道路,根本无力承担医疗费。此时,若见义勇为者仍想获偿,则只能找受益人,即那名妇女,且必须通过向人民法院请求的方式,由法院依据该妇女免受财产丢失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来责令该妇女给予适当的补偿,而不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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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您不知道,“打的”时您就与出租车公司签了合同,出了意外你可以获赔。不久前,张先生乘坐一辆夏利出租车,司机在向右并线的过程中不慎与一辆正常行驶的大公共相撞,结果坐在副驾驶位置的张先生被撞伤,到医院治疗。几天后痊愈的张先生拿着医疗费单据向出租车公司要求赔偿时遭到拒绝,为此张先生来到法院讨个说法。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先生“打的”是以自己的行为与出租车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公司有义务保证张先生在旅途中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司机作为公司的员工,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后果应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张先生的经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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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现有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64万人,每年发生工伤事故约2500起,其中需住院救治的近800人次,每年支付工伤治疗及康复费用近1000万元。2005年,厦门市对工伤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方式进行改革,推行工伤保险住院医疗费由社保机构与协议医疗机构统一结算,提高了社保经办能力和服务水平,这在全省乃至全国都是较为先进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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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与保障》2014,(9):40-41
7月1日起,因外伤在漳州市医院、一七五医院、市中医院住院治疗的漳州市本级参保人员,可直接向所在医院医保办申请外伤审批并可办理刷卡结算,不需要再到漳州市医保中心审批。为进一步方便参保人员住院就医,落实群众路线教育活动为民办实事具体措施,近日,漳州市医保中心与漳州市医院、一七五医院、市中医院签署协议,自7月1起漳州市本级试行外伤住院刷卡结算由医院医保办审批,不再由市医保中心审批。这次试点,是由漳州市医保中心向三家医院委托授权,把审核权限前移,进一步方便参保人员。因处于试点阶段,目前仅限于漳州市直、芗城区、龙文区的参保人员,不含其他各分中心参保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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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刘家银,男,现年63岁,大专学历,中共党员,鄂西北某县中学教师,中教高级职称。1997年11月经该县人事退休管理部门批准退休在家休息,1998年9月被襄樊市某私立学校返聘。今年4月,刘家银在任教期间因糖尿病复发而住进医院,前后花去医疗费1200多元。出院后,刘家银凭医院收据及相关证明,要求原中学予以解决,但遭拒绝。在退休职工管理部门协调无效的情况下,刘家银一纸诉状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原中学依照国家有关退休职工医疗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解决。刘辩称:本人从事教育工作30多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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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驾驶出租车揽客时,与骑摩托车的曾某相撞,曾某当时倒地受伤,在医院抢救时被查出脾脏破裂和右胳膊骨折。处理事故的交警要我预付曾某的医疗费。由于事故责任尚未认定,而且我认为事故是由于曾某违章驾车造成的,要我预付医疗费不合情理。因我不愿意预付医疗费,交警部门就把我的出租车扣留了。没有办法,我只好按照交警的要求预付了一万元医疗费。请问,交通事故责任尚未认定,交警可以要我预付医疗费吗?秦国明读者:交通事故是突发事件,抢救受伤者刻不容缓,在抢救中所需的医疗费应当及时到位,不可能等到责任认定后或结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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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韦某原系宜州市某镇计生站主任。2001年11月间,宜州市某医院主管护师魏某(另案处理)为计生结扎对象黄某等人出具虚假结扎证明,并找到韦某要求其在计生检查中对上述结扎对象予以照顾,并送给韦某好处费700元。韦某收取好处费后在计生检查中对上述对象进行包庇。2001年12月30日,魏某又找到韦某,要求其帮出具虚假的输卵管复通手术证明,韦某利用盖有某镇计生办公章的空白信笺编造虚假姓名、地址,为袁某出具虚假证明交给魏某,致使袁某得以施行输卵管复通手术并超生一男孩。案发后,韦某将赃款退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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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4日通过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是从公平原则出发,对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保护作出的具体规定。其实质是对见义勇为者向受益人索取补偿的请求从法律的角度给予了肯定。□见义勇为受伤索赔有据@刘一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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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2008,(6):68-68
编辑同志:
祝某和甲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谈合同约定:祝某购买该公司商品房一套,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者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或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的情形,除双方同意终止合同外,甲公司可凭市政府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据实予以延期。祝某依法支付了全部房款。到了交房日,甲公司却未能如约交房,并向祝某出示了由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函:“由干在建设施工中遇到周边居民和单位规划的矛盾,导致该项目建设拖延工期达6个月。”据此甲公司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可以延期。祝某不同意,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终止合同,由甲公司返还购房款并支付赔偿金。请问,祝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