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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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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仲裁与法律》2005,(1):4-4
韩国网络地址争议解决委员会(Internet Address Dispute Resolution Committee)秘书长Yoo Ji Yul等一行两人于2004年12月21日上午访问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暨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主任王生长博士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北京高斓大厦六层贵宾室接待了韩国客人。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秘书长李虎博士以及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工作人员崔新民参加了会见。  相似文献   

2.
李虎 《仲裁与法律》2002,(6):135-143
本文旨在介绍和探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其英文缩写为CIETAC)网上争议解决的实践——互联网络域名争议解决机制。为此,文章首先考察了网上争议解决机制的性质,接着对贸仲有关网上争议解决的实践——贸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及其主要业务进行较为详细的介绍,并对贸仲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的特征进行了归纳和总结。基于此,文章进一步认为,贸仲有关域名争议解决的实践已经为其他网络知识产权纠纷的仲裁确立了可予借鉴的模式。  相似文献   

3.
《仲裁与法律》2005,(4):1-2
经批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委)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于2005年7月5日起同时启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名称。  相似文献   

4.
《仲裁与法律》2002,(1):1-2
随着国际互联网络的迅速发展,有关互联网络域名与其他当事人享有正当权益的商标以及商号等名称之间的冲突有增无减,为了迅速及时解决互联网络域名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了适应电子商务及科技发展的需要,积极开拓新的业务领域,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自去年便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协商,共同成立“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相似文献   

5.
《仲裁与法律》2004,(1):5-6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主任会议于2004年1月5日在贸仲所在地北京高斓大厦召开,贸仲副主任兼秘书长、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主任王生长博士、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副主任唐  相似文献   

6.
《仲裁与法律》2002,(5):1-1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相继自2001年1月1日和2002年1月1日接受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授权正式受理中文域名争议和通用网址争议后,又于今年9月2日接受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授权,负责解决.CN域名争议(原中文域名争议也同时适用新的《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  相似文献   

7.
《中国法律》2002,(1):29-32,90-94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下称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于2001年5月30日收到投诉人就域名争议的以电子文本投诉书。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于5月31日以电子邮件和邮政快递向投诉人传送/发送(2001)贸仲域字第0062号投诉书接收确认。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北京信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传送(2001)贸仲域字第0063号请求协助函,  相似文献   

8.
《仲裁与法律》2006,(3):99-113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下简称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于2002年9月30日发布实施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以下简称解决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以下简称程序规则)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补充规则》(以下简称补充规则)的规定以及投诉人四季酒店(巴巴多斯)有限公司[Four Seasons Hotels(BARBADOS)Ltd.]于2005年1月13日针对域名“fourseasons.com.cn”、“fourseasons.cn”以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受理了上述域名争议案。  相似文献   

9.
《仲裁与法律》2006,(5):101-113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下称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2002年9月30日发布的《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  相似文献   

10.
《仲裁与法律》2002,(2):119-121
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联合成立的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于2002年2月28日正式投人运营,开始对外受理国际通用顶级域名争议。  相似文献   

11.
《仲裁与法律》2006,(4):108-123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下简称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02年9月30日发布实施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以下简称解决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以下简称程序规则)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补充规则》(以下简称补充规则)的规定以及投诉人维亚科姆国际公司(VIACOM INTERNATIONAL INC.)于2005年4月22日针对域名“mtv.com.cn、mtv.cn、nick.com.cn、nick.cn”以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的投诉书,受理了有关“mtv.com.cn、mtv.cn、nick.com.cn、nick.cn”域名争议案。  相似文献   

12.
问:中文域名争议如何解决?CIETAC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可受理哪些中文域名争议? 答: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下称CNNIC)于2000年11月推出了中文域名注册业务.同时,为了妥善解决中文域名注册人(域名持有人)与第三方(注册服务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之间因中文域名的注册与使用所产生的域名争议,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CN NI C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参考国际社会有关域名争议解决的做法及相应规则,制定了<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下称<解决办法>,已于2000年12月1日起生效实施.),并授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下称"CIETAC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作为中文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同时,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制定相应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已于2001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按照<程序规则>和<解决办法>的规定,采取专家组负责制解决相关域名争议,从而建立了中国中文域名争议解决机制.因此,有关中文域名争议可通过CIETAC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域名争议解决机制求得解决.  相似文献   

13.
互联网络域名争议解决机制——以贸仲为例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虎 《仲裁与法律》2002,(2):96-118
随着互联网络(INTERNET)在商业领域中的广泛使用以及人们对其依赖性的日益增加,有关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及使用而引发的争议也日益增多,有关互联网络域名争议解决机制也随之出现,以便建立一个快速、可靠及高效的争议解决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优质快捷的在线域名争议解决服务,以增强并确保人们对使用互联网从事商贸的信心。本文在对域名发展简史、域名的概念、特征、法律地位和域名管理以及域名纠纷的产生、域名纠纷的类型及纠纷的解决进行相应的介绍和考查后,着重并较为系统地介绍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的互联网络域名争议解决机制,以及该机制所涉及的国际及国内有关域名争议解决的程序性及实体性规定,并对贸仲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的特色和优点进行了相应的归纳和总结。  相似文献   

14.
一前言 这是一起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专家组(以下简称中心)裁决的案件,投诉人为爱尔兰浓缩加工公司,被投诉人为杨朝伟.所涉通用网址为"七喜".裁决依据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01年8月4日发布的<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通用网址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  相似文献   

15.
《仲裁与法律》2002,(4):2-3
根据信息产业部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批准,中国互联网络协会第一届互联嘲政策与资源工作委员会于2002年6月11日在京成立,成立大会于同日在信息产业部召开。应中国互联网络协会的邀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秘书长李虎被聘任为中国互联网络协会第一届互联网政策与资源工作委员会委员。  相似文献   

16.
宋波 《仲裁与法律》2002,(4):140-150
在强调快速便捷与意思自治的网络环境中,通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指定与授权的争议解决机构对域名争议进行裁决的行政解决程序,是解决域名争议的一种新型非诉讼解决争议方式。本文通过比较研究海峡两岸域名争议行政程序解决机制的不同法律特点,为完善我国现有域名争议解决机制提供了初步设想。  相似文献   

17.
《仲裁与法律》2005,(2):2-3
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倪键中先生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委)副主任兼秘书长王生长博士于2005年3月2日在京签署合作协议,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正式授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为短信网址争议解决机构,解决短信网址争议。  相似文献   

18.
汪涌 《知识产权》2009,19(6):27-31
打击域名恶意抢注行为,保护商业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是《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的宗旨,同时《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也确立了代理商对系争域名的权益。从被投诉的代理商对系争域名权益的性质和构成要件等两方面对代理商的权益进行了探讨,并基于对域名特性的理解,指出了我国域名争议仲裁实践中的一些不足。  相似文献   

19.
2月14日.我国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了新修订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06年3月17日起施行。与原争议解决办法相比,新《办法》修订案重点关注注册人权益保障问题,着重突出三点重大变化:一、限定了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受理域名争议的范围.明确“所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二、限定了“恶意”认定的范围。“出售域名”不再被一概认定为“恶意”明确只有在“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时,才能被认定为“恶意”;三、明确了何种情况下域名持有者对域名享有合法权益,“被投诉人在接到争议解决机构送达的投诉书之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其对该域名享有合法权益:(一)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二)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三)被投诉人合理地使用或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相似文献   

20.
一、概况●新修订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以下简称《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已经于2006年3月17日起施行并主要作了如下修订:(一)限定了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受理域名争议的范围,明确“所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二)限定了“恶意”认定的范围,“出售域名”不再被一概被认定为“恶意”,明确只有在“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时,才能被认定为“恶意”;(三)明确了何种情况下域名持有者对域名享有合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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