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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阎胜文 《中国司法》2014,(10):59-63
正矫正社会化是指为了避免和克服监禁刑存在的某些弊端,使刑罚执行服务于罪犯再社会化的目标,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通过弱化行刑机构的封闭性,拓展罪犯、行刑机关与社会的互动联系,塑造罪犯符合社会正常生活的信念和人格,促使其与社会发展保持同步,最终促成罪犯顺利回归社会,而采取的确保罪犯与社会生活相接近的行刑措施。矫正社会化既是一种理念、原则,也是一种行刑方式,它主要体现为对  相似文献   

2.
刑罚执行社会化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注重社会因素在行刑中的作用,塑造罪犯符合社会正常生活的信念和人格,使罪犯易于复归社会。本文从我国行刑社会化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入手,分析了传统监狱行刑模式的弊端,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行刑社会化改革提出了合理的建议。  相似文献   

3.
刑罚执行社会化是在刑罚执行中注重社会因素在行刑中的作用 ,使罪犯易于复归社会。西方国家在行刑社会化上已取得了重大进展。西方国家行刑社会化有着深刻的理论和现实根据。我国在行刑社会化上已有了一定的成就 ,但仍需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4.
行刑社会化探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行刑社会化是指监狱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为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由刑的负面效应,将监狱资源与社会资源有效地结合起来,教育转化罪犯的思想,促使他们最终适应社会而采取的行刑措施。行刑社会化避免了单纯依靠监狱自身改造罪犯的弊端,符合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在确保适合我国基本国情的情况下,积极吸收和借鉴西方各国行刑社会化的先进经验,有助于推动我国监狱行刑制度的拓展。一、行刑社会化的产生及其启示19世纪中叶,社会的发展使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由自由竞争逐步向垄断过渡。大批产业工人的失业以及社会各种矛盾的进一步激化,使得犯罪…  相似文献   

5.
我国传统的监狱行刑模式亟待改革,采用以社区刑罚为主的社会化行刑方式成为刑事执行体制改革的方向。行刑社会化符合我国宽严相济形势政策的基本要求,也是对犯罪和刑罚科学化认识的必然要求,体现以人为本的刑事价值理念。基于刑事一体化的研究进路,行刑社会化的实现不仅需要树立革新行刑理念,完善刑事立法和司法,更需要鼓励社会参与罪犯矫治,优化社区行刑机制,拓展刑事执行的社会化空间。  相似文献   

6.
行刑社会化的价值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和谐社会下的刑事政策必须宽严相济,在刑罚执行方面,行刑社会化即非监禁刑适用,是这一政策的具体体现。行刑社会化,是为了避免和克服监禁刑存在的某些弊端,使刑事执行服务于罪犯再社会化的目标,在执行刑罚过程中,通过弱化行刑机构的封闭  相似文献   

7.
利用社会力量参与监狱行刑符合行刑社会化思想;符合人性发展的需求;有利于监狱行刑效能的发挥。我国在社会力量参与监狱行刑方面还有许多有待完善之处。主要有:监狱、社会与罪犯三者关系的发展滞后于时代进步;对犯罪被害人的忽视,表明了行刑结构的失衡,影响了行刑效益实现;监狱行刑的信息意识不够强,在利用外界信息促进监狱行刑方面做得不够。应加强监狱与社会的联系,建立一种有力高效机制,形成行刑的"合力",促进行刑机能的增强。应健全行刑社会参与机制。包括:建立地方刑罚执行协调委员会,完善"罪犯就业保障体系",建立监狱行刑与社区矫正的良性互动机制,建立行刑社会参与评价机制,增强信息意识,加强文化建设。  相似文献   

8.
在现代社会,监禁刑的执行存在着若干悖论:罪犯监狱化和罪犯再社会化的矛盾,监禁刑措施所产生的监禁痛苦与刑罚人道化以及刑罚矫正功能的矛盾,封闭的监禁机构与开放的社会之间的矛盾等。其中最为突出的是罪犯的监狱化问题,监狱化的核心内容和主要结果是对罪犯亚文化的学习与接受,表现为犯罪化和机构化。由于罪犯监狱化过程实质是一种反社会化过程,所以监狱化的存在使得以监禁为刑罚手段而进行矫正罪犯、促进再社会化等目标大打折扣甚至归于失败,监狱行刑悖论的基本形式——罪犯监狱化与罪犯再社会化的矛盾由此展开。行刑社会化能够有效地缓解监禁刑所存在的上述矛盾。  相似文献   

9.
一刑罚是刑法的基本内容之一,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适用的制裁措施。刑罚离不开行刑,唯有建立行刑制度,才能使判决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在传统意义上,行刑的宗旨是使犯罪人与社会相隔离,以消极的方法使犯罪人无法再危害社会。但是,在今天,行刑的主旨已演变为使犯罪人再社会化,与此相适应,行刑由封闭式转向了开放式。缓刑、假释制度的问世与大量适用,使为数不少的罪犯直接生活在社会之中,因此,行刑社会化无疑是当今世界性的行刑趋势之一。  相似文献   

10.
浅议缓刑适用范围的依法扩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缓刑限制适用亦如缓刑滥用一样,均有违立法之初衷,也不符合现代刑罚的发展方向,应予以纠正。要充分发挥缓刑适用制度的潜在功能,就必须准确把握缓刑制度的立法宗旨,依法扩大缓刑的适用。扩大缓刑适用的依据符合当代行刑社会化的发展方向。自20世纪70年代以后,西方各国开始了行刑方式的重大改革,改革的主要成果就是行刑的高度社会化,变原来的封闭式行刑为开放式行刑。基于对罪犯进行“报复”传统刑罚理念和现实的人文环境,我国历来所注重的均是封闭的执行方式,对开放式行刑方式的关注与研究并不多。作为开放式行刑方式之一的缓刑,因罪犯不是…  相似文献   

11.
监狱化人格对刑罚执行制度改革问题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监狱在矫正罪犯成为遵守社会规范的新人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同时,长期的监禁生活也具有一定的副作用即容易促使罪犯监狱化人格的形成。因此,有必要对现行的刑罚执行制度和监狱行刑模式进行改革,确立以教育矫正为核心的行刑思想。其途径主要包括:一是建立和健全符合我国国情的非刑罚化措施和非监禁刑执行模式;二是改革和完善我国的监狱管理教育制度。  相似文献   

12.
目前我国监狱拥挤是影响行刑效益的一个突出问题,监狱拥挤造成刑罚执行机关安全压力增大,刑罚执行效益降低,不利于罪犯权利的保障,不符合行刑经济化的要求;刑罚执行成本过高,有饽于行刑社会化的趋势。解决监狱拥挤状态,从根本上说,就是要通过减少犯罪,从源头上控制押犯之源;从治标的角度看,就是要增建足够数量和容量的监狱;当前比较务实的做法,是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刑事案件,不判处犯罪人监禁刑,而在社会上执行,以减轻监狱的压力。  相似文献   

13.
行刑权是指国家的刑事司法机关依法享有的将法院的生效裁判付诸实施,对罪犯执行刑罚的权力。行刑权最基本的执行主体是监狱,在法治社会下,由于监狱法制的不完善、监狱司法主体地位的缺失以及监狱理念的滞后,我国监狱行刑权出现了错位。这导致监狱在改造和预防犯罪方面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刑罚特殊预防的功能没有得到充分的展示。鉴于此,必须完善监狱制度,为行刑权的良性运作提供制度支持;剔除经济因素,以纯化行刑权主体的刑事司法机关性质。为了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改造罪犯,行刑权的运行应当社会化。  相似文献   

14.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刑罚资源是有限的。国家在刑罚执行方面的投入成奉不可能无限扩张。因此,监狱在筵罚和改造罪犯过程中。应贯彻行刑经济思想,控制行刑成本,力求以最小的行刑成本消耗获得最佳的行刑效果。  相似文献   

15.
监狱行刑客体与监狱行刑对象既密切联系,又有着原则区别。监狱行刑对象是指正在监狱服刑的罪犯,他是监狱行刑客体的载体。而监狱行刑客体是指对于正在狱内服刑罪犯执行刑罚的具体指向。具体又分为惩罚客体和改造客体。监狱行刑的惩罚客体是罪犯的人身自由,某些罪犯还包括政冶权利。监狱行刑的改造客体是导致罪犯个体犯罪的主观恶性。...  相似文献   

16.
社区矫正:积极意义与现实困惑并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张玲 《中国律师》2004,(6):68-69
社区矫正是与在监狱矫正相对的一种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符合国际刑罚执行潮流随着社会的政治、经济的发展,人们的刑罚理念由过去的报应刑罚理论逐渐更新为目的主义刑罚理论,强调刑罚执行的目的不仅要矫正罪犯自身恶习,更重要的是通过矫正使罪犯融入日益发展变化的社会之中,并在社会变化中改造自己,使自己适应社会需要。社区矫正就是这样一种非监禁刑罚方式的探索和…  相似文献   

17.
完善我国假释制度的建设性构想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一定期间后,如果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提前予以释放的制度。作为一种非监禁化措施和行刑社会化的重要手段,假释具有调动罪犯内在力量进行积极改造的激扬功能,对罪犯施行正反馈的鼓舞功能和对于刑罚执行的调控功能,并为罪犯由完全剥夺自  相似文献   

18.
开展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工作的思考   总被引:5,自引:1,他引:4  
我国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为了克服传统监禁刑存在的弊端。这些弊端主要是:监禁的定期性与刑罚的个别预防目的相矛盾:监禁在客观上为犯罪人交叉感染提供了条件;监禁刑不利于犯罪人的再社会化;监禁刑不利于罪犯特别是短刑犯的改造;监禁刑的行刑成本较高。推行社区矫正有利于贯彻罪刑相适应和刑罚个别化的原则;有利于降低行刑成本和合理配置行刑资源;有利于解决监狱拥挤状况和减少监狱人口;有利于利用社会资源改造罪犯;有利于维护罪犯的合法权益。创建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模式要坚持依法规范的原则.积极稳妥的原则,协调配合的原则,改革创新的原则,矫正为本的原则,利用社区资源的原则,与监狱矫正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相似文献   

19.
劳动权是罪犯权利中最重要的权利之一,而罪犯劳动则是罪犯劳动权与刑罚权的共同载体。刑罚权决定着罪犯劳动权的范围,影响着罪犯劳动权的实现程度。在行刑社会化的背景下,只有建立和完善罪犯劳动权的相关法律制度,平衡罪犯劳动权与刑罚权的关系,推动罪犯劳动及其组织形式的社会化,给予罪犯更多的劳动自由,罪犯劳动权才能得到更大程度地实现。  相似文献   

20.
近年来,司法部和北京市的领导同志在不同场合都提到非监禁性刑罚和行刑社会化问题。这是刑罚执行方式的重大改革问题,体现了我们行刑观念的文明和进步。 非监禁性刑罚的实现,主要靠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对那些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和后果较轻的罪犯,慎用短期拘禁性刑罚,更多地适用财产刑或缓刑或暂予监外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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