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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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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秦前红  李元 《法学论坛》2004,19(6):31-35
立法助理制度是随着近代各国立法工作专门化和立法机关职能不断强化而发展起来的、协助立法机关工作的一项制度。从美国立法助理制度的产生及其演变过程,我们可以看出立法助理制度在现代立法实践中的意义。我国的立法助理制度虽已有初步尝试,但离规范化、法律化和制度化相差甚远。为提高立法的规范性和科学性,我们有必要借鉴美国等国家的有益经验,逐步建立符合我国实际的立法助理制度。  相似文献   

2.
本文分为三部分:1.西方国家立法助理制度及其产生的原因;2.西方国家立法助理制度的特点及利弊分析;3.建立我国立法助理制度的建议。认为应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在借鉴国外立法助理制度的同时,探索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立法助理制度。提出三点建议:一是立法助理制度应以专职和兼职相结合;二是要建立和健全立法助理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三是要建立立法助理制约机制。  相似文献   

3.
地方立法更加符合客观规律、更加体现地方特色、更加提高立法效益,是衡量地方立法科学化的标准。我国地方立法在科学化方面存在严重不足:地方立法理念存在偏差;地方立法"抄袭"严重;地方保护主义、部门利益倾向明显;地方立法技术滞后。推进地方立法的科学化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前提,是提高地方立法效益的有效途径。为了切实有效地推进我国地方立法的科学化,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地方立法理念,科学编制地方立法规划与计划,建立地方立法助理制度,提高地方立法技术,建立科学的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等。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方式迅猛发展,但表面的繁荣难掩其无序发展,缺乏制度设计的现实。目前的公众参与无论从立法机关角度而言还是从公众角度而言,都无具体的制度化规范可循。因此,应着手构建以立法听证、立法助理、立法公开公告为核心的配套制度规范,以保重公众参与的健康运行。  相似文献   

5.
王彧 《法制与经济》2009,(8):46-47,49
近年来,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方式迅猛发展,但表面的繁荣难掩其无序发展,缺乏制度设计的现实。目前的公众参与无论从立法机关角度而言还是从公众角度而言,都无具体的制度化规范可循。因此,应着手构建以立法听证、立法助理、立法公开公告为核心的配套制度规范,以保重公众参与的健康运行。  相似文献   

6.
为确保地方立法评估的权威性与正当性,实现地方立法评估的统一化与制度化运行,地方立法评估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法律.《地方立法评估法》应当对地方立法评估的宗旨与原则、主体、对象与内容、标准与程序等地方立法评估制度的制度性基本要素进行科学、理性设置,以服务于地方立法评估制度法治化发展的时代诉求.  相似文献   

7.
冯传林 《法制与经济》2013,(3):29-30,33
地方立法是我国立法制度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为完善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当前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相关制度不完善,使得公民参与地方立法面临诸多难题。基于此,文章通过对公众参与地方立法进行探析,提出完善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机制的建议,从制度层面来解决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8.
汪庆红 《北方法学》2010,4(6):103-109
地方立法监督是完善地方立法制度,维护和实现地方立法所要实现的民主、科学、法治等多重价值目标的重要制度设置;其中又以立法监督体制设置和程序设计为关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所确立的地方立法监督制度在体制和程序上都存在着较多的漏洞和不合理因素,妨碍了这一制度应有效能的发挥,因而有必要在宪政体制范围内,从整合地方立法监督体系、明晰监督主体权限、提高监督程序的规范化、可操作性和民主参与等方面,对相关制度予以改革和完善。  相似文献   

9.
俞荣根  刘霜 《法学杂志》2007,28(2):57-61
本文介绍和研究美、英、法、德等西方主要国家的议员立法助理设置情况及其相关规定,结合中国和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的情况,并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试聘常委会组成人员立法助理为例,探讨这一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0.
实体法上规划保证义务的缺失和责任机制的疏漏是立法范畴内规划赤字失范现象的症结。我国既有的规划保证义务立法结构是国家《城乡规划法》保留程序性框架基本内容,将实质内容下沉给部门特别法或地方立法填充,这一立法模式存在国家立法框架性指导空洞化和地方立法割据的结构性问题。《城乡规划法》作为国家立法,对规划调整自由裁量的法定限制应具有纲领性实质内容,通过对规划保证义务实体标准核心要件的规定,实现从程序规制向实体规制的转化。在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关系问题上,一种通过完善强制性位阶审查制度,重点调整规划保证义务立法结构中“中央—地方”纵向关系;一种通过开创符合中国现实的城市更新地方示范法,侧重调整规划保证义务立法结构中“地方—地方”横向关系。两种模式互补与互助的适用,将对规划保证义务立法形成网格规制的理想结构模型。   相似文献   

11.
完善我国现行税收立法权限体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详细分析了我国现行税收立法权限体制的不足与缺陷:税收立法权限横向划分不明确,税收授权立法范围过大;税收立法权过度集中于中央,地方行使的税收立法权限过小。并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的税收立法权限体制的具体对策:依法明确划分税收立法权限;国家税收立法权应集中在国家权力机关,完善税收授权立法制度,授予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部分地方税的立法权。  相似文献   

12.
罗干 《行政与法》2012,(7):94-98
本文以建国以来中央——地方立法权限演变的历史说明地方立法存在的必要性。认为市场化发展和民主化改革是地方立法权扩张的动力,并以事实和数据剖析了我国地方立法发展的现状,从社会影响角度分析了地方立法权限扩张的政治后果,从保证中央立法权威、党政关系以及国家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三个方面论证了目前我国立法分权的发展还不能影响到国家的单一制结构形式,因此,应将注意力从关注"到底放不放立法权"的问题转向"如何放好地方立法权"的问题。  相似文献   

13.
我国一些地方立法在内容和结构上都大量重复中央立法或其他地方立法。有些地方立法人员的知识结构和思维方式的不足、对立法权限的理解偏差、立法审查体制对立法责任的忽略是造成地方立法重复的主要原因。解决地方重复立法的问题需要正确理解立法的科学原则,并进行立法科学原则的制度化探索,建立包括静态和动态的完整、系统的立法科学制度措施,提高立法科学原则的实践操作性,才能有效解决地方重复立法问题,提高地方立法的质量。  相似文献   

14.
我国地域辽阔,地区之间差异较大,不同的地区出现不同的环境问题,因此有必要进行地方环境立法。由于我国的环境立法起步较晚,在环境立法初期我国的地方环境立法数量就很少,随着经济的发展,法制化进程的加快,一系列环境问题的出现,我国的地方环境立法有必要加快和完善。与美国相比,我国的地方环境立法还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对中美地方环境立法制度的比较,借鉴美国的地方环境立法,以完善我国的地方环境立法。  相似文献   

15.
我国许多地方省市在排污权交易试点过程中,开展了排污权交易的地方立法。排污权交易地方立法在排污权交易基本概念界定、政府监管、具体制度以及与环境保护其他制度之间的衔接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为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积累了经验。但是,地方立法在交易标的、主体制度、交易行为、交易平台等方面也存在诸多不足。根据地方立法的经验,未来排污权交易立法需要从提升立法的层级、明确交易标的和扩大可交易污染物的范围、完善排污权交易市场主体制度、确保交易的独立性、合理定位交易平台等方面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6.
在现代法治国家中,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是国家实现纵向权力划分所不可回避的首要问题.目前,立法越权、立法冲突现象的不断滋生表明我国在立法权限划分方面确实存在诸多问题.文章试图通过梳理我国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划分的发展历史,分析目前我国立法权限划分的现状,以期能够为合理配置立法权限理出思路,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完善对策.  相似文献   

17.
立法前质量评估将立法质量的关口前移,是提高立法质量的一种有效措施。立法是国家行为,我国宜及时建立立法前评估制度。立法前评估必须与立法项目同步进行。地方立法前评估可以采取以量化评价为主,在定量分析基础上进行定性分析的"立法前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的评估方法,也可以采取着重于对立法影响因子进行研究分析的"影响性评估"方法。在地方立法前质量评价指标体系中,基本质量指标有四项: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立法的合法性;立法的影响性;效益和成本分析。鉴于"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立法成本分析是该项法规当立不当立的前提与基础,建议可以选取为"一票否决"性指标。  相似文献   

18.
王倩 《法制与社会》2011,(5):167-167
地方立法在我国国家立法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人大立法又是整个立法体系中的核心。但由于诸多因素使得现实操作不尽人意,其缺陷之处主要体现在立法权限的横向与纵向划分和立法内容的制定两个方面。本文将从内涵到原因,层层深入,探究适当扩张地方人大立法权的新思路。  相似文献   

19.
立法听证制度作为听证的一种形式,进入我国地方立法听证制度时在运行中出现了若干问题,限制了该制度作用的进一步发挥。我们应当结合立法听证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立法听证制度。  相似文献   

20.
《北方法学》2019,(5):130-139
长期以来,我国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主导着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陷于被虚置的境地。这种与法律规范不相符合的立法格局的形成有特定的时代因素。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立法权具有理论正当性和现实需求,同时立法权扩容改革的完成、信息技术的高度发达为其提供了制度空间和技术支持。实现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立法职能的回归需要在地方立法格局重塑、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与其常委会立法权限界分、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实施方式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等方面展开整体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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