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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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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程序性辩护是一种"程序合法意义上的辩护",旨在通过申请法庭对程序违法行为进行司法审查,要求法庭排除非法证据或者宣告某一诉讼行为无效。作为诉权行使的重要方式,程序性辩护的提出意味着一种独立的程序性裁判的启动。我国目前仍未建立专门的司法审查制度,使得程序性辩护难以对法院的裁决产生有效的约束力。2012年《刑事诉讼法》虽然确立了程序性辩护的制度框架,但由于立法过于原则化、具体措施不够清晰,辩护功能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因此,有必要从增强诉讼地位和制度保障等方面寻求改革路径。  相似文献   

2.
刑事辩护从单一的实体辩护发展为实体辩护与程序性辩护并行,甚至程序性辩护先行,这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宪政价值理念。程序性辩护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辩护",与实体性辩护不同,它通过促使法庭宣告警察、检察官程序性违法行为无效,使被侵害的权利获得司法救济。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和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制度,但是由于这两项措施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上的缺陷和不足,使得这两项措施没有起到程序性裁判所要求的控制和审查公共权力以及权利救济的作用。因此,建立程序性司法审查制度应该完善刑事程序性裁制,使刑事讼诉充分体现现代法律的宪政理念。  相似文献   

3.
程序性制裁机制的缺失是我国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等程序性违法行为多发的重要原因之一。刑事诉讼行为无效制度的理论基础是程序性制裁理论和刑事诉讼行为无效理论。构建我国的刑事诉讼行为无效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行为无效制度,我国的刑事诉讼行为无效制度可以从无效刑事诉讼行为的范围和确认机制两方面来构建。  相似文献   

4.
向前  许昊娟 《前沿》2006,(6):123-126
程序性辩护是律师行使辩护权的重要方式,它是指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所享有的向法庭提出程序性请求,从而影响或改变审判程序的权利,其主要内容包括辩护律师的排除证据申请权、程序选择权、终结审判申请权和程序抗辩权。程序申请权是辩护律师进行程序性辩护不可或缺的权利,而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律师的程序申请权没有作出系统的规定。因而,有必要进行理论上的研究,并逐步在制度上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5.
庞林  罗英 《人大研究》2003,(3):41-43
辩护制度是司法中一个极为重要的课题。日本学者甚至称其为“决定现行法 (刑事诉讼法 )生死的核心点 ,是预测日本刑事司法未来的关键”[1] 。因此 ,人们说刑事诉讼的历史就是扩大辩护权的历史[2 ] 。我国原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制度的规定不完善 ,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许多问题。因此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制度作了较大改革 ,尤其是将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至侦查阶段 ,从而将我国刑事辩护制度推上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形成了律师全方位、多阶段、多种形式介入刑事诉讼活动的格局。正如日本学者田口守一指出的 :“辩护人参与侦查程序并不会…  相似文献   

6.
程序性辩护是指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以侦控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程序性违法行为为抗辩事由,请求法官裁定特定行为程序违法,并对程序违法行为实施惩罚与制裁,以维护程序正义的新型辩护形态.程序性辩护的日益多见,对刑事侦查程序制度改革有着深度的影响,为侦查权司法审查机制的确立提出了思考并进行了初步、务实的探索.同时,程序性辩护的兴起也对侦查行为的规范化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侦查机关恪守程序规范,严谨侦查取证行为.  相似文献   

7.
辩护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但是,目前有关辩护制度的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司法实践中对辩护制度的具体贯彻也存在诸多问题。近年来,在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完善的研讨中,大家对如何健全辩护制度,发表了很多意见,其中,要求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将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提  相似文献   

8.
我国侦查程序中控辩平等原则的践行理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喆 《求索》2012,(2):135-137
当前我国正处在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关键时期,以辩护制度改革为主要内容的控辩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重构是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核心问题。刑事诉讼法改革旨在构建一个充分体现法治理念的刑事司法体系和与之相适应的程序制度。对侦查阶段控辩关系的研究,不仅对于刑事诉讼基础理论研究以及刑事诉讼立法具有重要的奠基作用,而且也是实现刑事司法理念的重要途径之一。  相似文献   

9.
辩护制度是一国刑事诉讼制度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尽管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制度作了较大修改,但还是存在许多问题,导致司法实践中律师辩护日渐萎缩,极大地制约了辩护功能的发挥。因此,应当按照有效辩护原则的要求,从立法上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保障律师充分参与刑事诉讼进程,实现有效辩护。  相似文献   

10.
吴丽菲 《前沿》2007,(7):169-170
程序性辩护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辩护",与实体性辩护不同,程序性辩护并不是从消极防御的角度所进行的答辩活动,而是积极地将侦查、检察或审判行为的合法性诉诸司法裁判程序的诉讼活动。这种作为诉权行使方式的程序性辩护在诉讼中发挥重要功能。程序辩护的诉讼功能在我国没有得到真正发挥,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性辩护名存实亡,加强程序辩护是公正司法的重要保障。  相似文献   

11.
刑事诉讼程序法律责任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总和。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仰赖于国家司法机关和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对刑事诉讼程序规范的遵守。目前我国刑事诉讼程序违法现象较为严重,其原因除了“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外,刑事诉讼程序法律责任制度的缺失也是重要的原因。刑事诉讼程序法律责任的存在有其正当的哲学根据、宪法根据、逻辑根据及现实基础。我国必须确立以程序性法律后果为主体的刑事程序法律责任基础,以司法审查和程序裁判为责任实现途径的刑事诉讼程序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12.
检察审查羁押必要性的适用对象是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一款的被羁押者。审查程序的启动可以是检察机关依据职权审查,也可以是依据被羁押者或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其委托的辩护律师申请而进行审查。间隔性审查的期限以60日为宜。审查的方式是对席制和书面调查制,根据不同的方式采取不同的程序。检察审查后作出的无羁押必要的决定应该具有程序效力,但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该决定的程序执行效力。这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虚置的现象。  相似文献   

13.
1988年意大利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重大修改,修改之后的刑事侦查制度确立了侦查机关采用强制性侦查措施必须遵循适合性、必要性、相称性三个基本原则,建立了严格的司法授权和审查机制以及完善的司法救济程序。意大利这一改革动向对优化我国的强制性侦查监控制度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4.
佘祥林冤案的刑事诉讼制度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佘祥林冤案的发生说明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存在缺陷。我国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互相配合的制度设计违背了诉讼的本来含义,作为“裁判方”的人民法院与作为控方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应是互相配合的关系。刑讯逼供是导致冤案的重要根源,遏制刑讯逼供应对症下药:一是规定沉默权制度;二是将案件证明标准由“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改为“排除合理怀疑”;三是加强社会治理,健全客观证据生成机制。此外,刑事诉讼法应明确程序法律责任,以促使公检法机关严格遵守诉讼程序。  相似文献   

15.
近年来,我国法学界和司法工作者在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现象的同时,产生了过分强调程序公正的倾向,并导致司法裁判不公现象的增多。从实证的角度看.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基础和前提.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依归和检验标准,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是一致的,但有时也会产生冲突,这时,法官就要根据价值衡量来决定取舍,不能简单地一律程序公正优先.也不能把实体公正作为惟一的追求。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在民事诉讼实务中要实现裁判的实体公正,必须在民事裁判结果中体现法律和情理的统一。以取得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实现法律公正与社会主流正义观的统一。  相似文献   

16.
在我国当代司法实践中,常常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并以此来指导某些案件的审理,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司法公正和法制建设进程。因此,要改变这种状态,须在分析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关系的基础上.从法社会学的角度,树立程序正义观念,完善程序正义机制,着力探寻二者在发生冲突时的解决原则,才能在我国真正实现法理学意义上的程序正义。  相似文献   

17.
作为我国诉讼法学界和司法实践部门高度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深入探讨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问题,对于完善诉讼立法,规范司法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在剖析我国现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缺陷与不足的基础上,建议通过完善立法、明确非法证据的效力和配套制度的建立等工作的推进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相似文献   

18.
律师的有效辩护是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得以正当运行的必要条件,是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帮助其与检察机关进行量刑协商,为其争取最大限度量刑优惠的关键。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案件中律师的辩护效果不甚理想。为了实现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有效辩护,需要厘清司法实践中律师有效辩护的现实阻碍,并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所特有的程序机制,通过适当转变律师的辩护策略、完善值班律师制度、建立控辩平等的量刑协商程序以及完善律师辩护权利的救济机制等措施,来推动实现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有效辩护。  相似文献   

19.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在翘首企盼中露出水面。纵观全文,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在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制度、执行制度、特别程序等七个方面做出了可以预期的巨大进步。但是总体上与人民群众和法学界的期待尚有差距,如在刑事司法原则、程序性制裁等方面还有与现代法治要求和我国社会发展不相符合的地方。针对此草案,仅就存在的几个主要的问题提出建言。  相似文献   

20.
论法院变更指控罪名直接定罪的得失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院变更指控罪名直接定罪的合理之处有利于处罚犯罪和提高诉讼效率 ,但这种做法有违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并有悖司法公正。这表现在 :它侵犯了被告人的辩护权 ,违背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宪法规定。司法实践中需要变更指控罪名以正确适用刑法时应该经过合法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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