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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很高兴来到合肥与各位内地同仁进行交流。中央人民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于2003年月29日签订《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CEPA”)。CEPA在2004年1月1日正式生效。CEPA涵盖三方面内容,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贸易投资便利化。在服务贸易方面,CEPA开放了8个行业的市场准入,当中包括了法律服务业。CEPA让“香港服务提供者”先于外地在世贸组织的开放时间表进入内地市场。在2004年8月27日,中央人民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就CEPA的扩大开放措施达成进一步协议。此论文集中讨论CEPA为内地和香港法律服务…  相似文献   

2.
王超 《中国律师》2008,(2):90-92
2007年6月29日,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区政府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进一步扩大内地对香港的开放。根据该协议,从2008年1月1日起,内地对香港服务贸易的开放领域将达到38个,开放措施总共将达到192项。而从2004年开始实施起至今,CEPA在服务贸易方面已经取得了相当的成就,成为了CEPA中最重要的领域。  相似文献   

3.
王超香 《中国法律》2008,(2):17-19,76-79
2007年6月29日。香港回归十周年前夕,《内地与香港关於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的《补充协议四》签署,使内地对香港服务贸易的开放领域达到38个,开放措施达到192项,这标志着两地服务贸易自由化发展到一个更高的程度。实际上,从2004年首个协议开始实施至今。服务贸易就一直是CEPA的重点领域,而目前在这方面取得的成就。也颇令人瞩目。保障CEPA服务领域各项开放措施落实的一个前提,是要判定哪些主体有资格享受CEPA下的优惠待遇。即要对适格的“服务提供者”进行身份识别。据最新的一项统计,截至2007年5月,已有超过1070份《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的申请获得批准,共签发约1780份证明书,涉及的行业广泛包括了运输及物流、分销、广告及建筑服务等。可见,准确认定符合条件的服务提供者,是实施CEPA的一项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4.
驰名商标作为其所标示的商品和服务的价值载体,比较容易遭到侵害.《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保护和认定驰名商标都给予了规定.然而,中国内地、香港与澳门在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方面存在差异;在香港、澳门签定CEPA之后,有必要加强内地与香港澳门在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方面的交流协调,增进对驰名商标认定的可操作性、公平性和可预测性.  相似文献   

5.
刘文武  Liao  Zhenyun 《中国法律》2006,(1):35-37,99-103
CEPA的签订,对内地与港澳之间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贸易投资便利等在WTO框架范围内都作了进一步的安排,对港澳来说的核心好处就是给予了内地17个服务行业(包括法律服务业)的特别准入。由此,CEPA的签订,对内地律师的业务将产生很大的影响。总体来说,一方面,协议中规定的内地法律服务业对港澳律师开放的范围和程度确实对内地律师的现有业务领域会产生冲击,  相似文献   

6.
《中国律师》2008,(1):F0003-F0003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 在CEPA有关内地法律服务的开放措施下,香港大律师可为内地提供更广泛的法律服务,包括:  相似文献   

7.
何绮莲 《中国法律》2005,(1):27-29,87-90
中央人民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於2003年6月29日签订《内地与香港关於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CEPA’),在2004年1月1日生效。CEPA开放了法律服务业的市场准入,让‘香港法律服务提供者’先於外国律师在世贸组织的开放时间表进入内地市场。在2004年8月27日,中央人民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就CEPA的扩大开放措施进一步达成协定,  相似文献   

8.
我国内地与港澳先后签订了CEPA协定,从CEPA涵盖的三方面内容来看,服务贸易是重点之一。本文通过比较分析中国内地与香港服务贸易法律规定,着重探讨了CEPA有关服务贸易规定在内地与香港之间实施过程中所遇到的法律问题如:市场准入、服务提供者定义等,对此问题提出了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以注册地标准兼控制标准来界定香港公司的身份和加强内地与香港之间服务行业的沟通合作等调整对策。  相似文献   

9.
CEPA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宗泊  尹勃 《河北法学》2004,22(9):150-153
香港与内地签署两岸CEPA ,对两地经济影响甚大。CEPA签署后 ,同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的内地和香港 ,要正确处理WTO与CEPA的关系。同样 ,CEPA也是对一国两制的创新和发展 ,其对大陆与台湾的经贸关系也带来一定的影响。  相似文献   

10.
《中国律师》2008,(12):F0003-F0003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在CEPA有关内地法律服务的开放措施下,香港大律师可为内地提供更广泛的法律服务,包括:→以公民身份担任内地民事诉讼代理人 →在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并获得内地律师执业证后,以内地律师身份处理涉港婚姻及继承案件  相似文献   

11.
孫彤 《中国法律》2011,(2):6-6,63
2003年,内地舆香港簽署了《内地舆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贸關係的安排》(以下簡稱CEPA),之後又陸續簽署了七個補充協議。随著CEPA的簽署和實施,委讬公證人制度作爲保障CEPA依法實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正式纳入CEPA框架。CEPA是内地舆香港之簡簽署的自由贸易協議,是内地對外簽署、全面實施的第一個自由贸易協議,  相似文献   

12.
钱卫清 《中国法律》2006,(6):36-36,103-104
一、香港大律师对接内地法律服务市场的新机遇 CEPA协议最新附件3允许香港大律师在内地法院代理民事案件.这为香港几百位大律师打开了内地法律服务市场的大门。在CEPA新规定出台之前.香港律师有内地的案件,只能介绍给内地律师.或以公民代理身份代理案件。CEPA新规定出台后,香港大律师在未来有机会分享民事案件代理的大蛋糕.  相似文献   

13.
李明 《天津律师》2004,(3):16-19
2003年6月29日在香港达成《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后,各大报章,杂志及互联网都对即将实行的CEPA进行了连篇累牍的报导。2004年1月1日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协议》.为促进内地和香港经济的共同繁荣与发展.加强双方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贸联系.为两地律师事务所合作带来历史性契机。  相似文献   

14.
王超 《政法学刊》2005,22(4):9-11
CEPA是我国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重要步骤,其第七条规定内地与香港之间互不实施反倾销措施。香港自由港的地位使在CEPA零关税下来自第三方的产品可能涌入内地进行低价倾销,即CEPA下的中国内地与香港之间存在发生倾销的贸易风险。CEPA及我国的反倾销法律制度主要依据原产地规则对此进行了防范,但依然存在漏洞,应该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5.
WTO的使命是逐步减少、消除贸易壁垒和贸易歧视,推进贸易的自由化。谁有权设置贸易壁垒?谁能够实行贸易歧视?只有政府。WTO法律义务主要是由政府承担的,比如政府要降低关税、开放国内市场、保护知识产权、按照协定对待外国投资者和进行外汇管制。在WTO争端解决机制(DSB),提起争议的只能是政府,被提起争议的也是政府。所以WTO协定约束的对象是政府,WTO将深刻影响中国的公法制度,推动政府行为法治化。  相似文献   

16.
实施CEPA中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吴智 《时代法学》2005,3(2):96-101
CEPA在性质上属于区域性安排协议,这是正确认识和实施CEPA的前提。CEPA实施一年多来,内地与香港的经贸合作取得了一系列成果,也体现出一些不足,CEPA实施中应重视和注意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17.
康凯 《中国律师》2004,(10):97-98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必须履行WTO中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我国的服务贸易市场将不可避免地对外开放。律师业作为服务业的一种,将逐步对外开放并参与国际化竞争。尤其我国内地已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订了CEPA协议,其中对律师服务行业已作出了率先放开的承诺,而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一些国际上航母级的律师行早已在那里设立他们的分支机构,他们完全可以利用CEPA协议提早进入中国内地法律服务市场。因此对中国律师业来讲,强大的国际竞争已经成为实实在在的挑战。但是将中国律师业与国外相比,不可否认的是,无论从规模、…  相似文献   

18.
邵伟  Liao  Zhenyun 《中国法律》2005,(6):22-24,82-86
随着中国加入WTO和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建立,越来越多的香港投资者进入内地市场从事零售行业。对于以何种模式投资内地零售行业,以及内地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少香港投资者有诸多的疑问。按照内地现行的法律法规,香港投资者进入内地从事零售行业,有两种模式可供选择:第一是成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作为一种法律模式,在内地设立港商投资的有限公司对于香港投资者而言并不陌生,中国内地的第一家境外投资企业,CEPA后第一家境外独资的商业企业,都是港资企业。  相似文献   

19.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的国际投资规范评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下载免费PDF全文
单文华 《法学研究》1996,(2):135-143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以下简称《WTO协定》)不仅仅是一个全球性的多边贸易协定,由于它首次对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TRIMs)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进行了规范,因而,从一定意义上说,它又是一个新的多边投资协定和多边知识产权协定。据此,可以预见,世界贸易组织(WTO)将不仅是世界贸易自由化的主要载体,还是未来世界经济自由化与一体化的主要依托。正如《马拉喀什宣言》所指出的,“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开创了全球经济合作的新纪元。”  相似文献   

20.
我国中央政府在去年6月和10月分别与香港、澳门两个特区政府签署了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的协议(即CEPA)。协议的签署固然有助于港澳的经济复苏,但亦体现了内地的利益与需求,对内地经济的发展十分有利。我认为,协议的签署是促进三地法制融合、发展的良好契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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