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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证券从业人员透支炒股犯罪的认识误区 当前,司法机关对证券从业人员透支炒股构成犯罪的,以挪用公款定罪处理,已基本形成共识,但如何具体认定犯罪事实,意见还不尽一致。究其原因是在犯罪客观方面没有正确认识买空与透支的关系,将买空等同于透支。 1.股票交易是一种特殊的买卖法律关系。股票交易在我国目前虽以现货交易为限,却不以实物证券办理交割。以上海为例,证券所运用电脑过户系统,当股票交易成交,即在买进股票帐户内增加该种股票的数量,同时将卖出方股票帐户减少相应的数量,股票过户完毕。但应收应付资金并不按逐笔股票交易即时结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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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透支购股损失的责任承担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浅论透支购股损失的责任承担邵坚儿根据《股票交易与管理暂行条例》和深沪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为股票交易提供融资,股民购进股票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但在实际操作中,有些股民为了抢行情而透支购进股票,而一些证券公司则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和交易量的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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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进入到他人证券股票账户内进行巨额股票交易的行为,是一种典型的严重危害证券交易秩序的犯罪,但现行法律缺乏相应的罪名规制而不得不以其他罪名进行处罚,不能做到罚当其罪。因此,应完善立法,设立“非法侵入他人股票账户交易罪”来规制该行为.以维护广大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证券市场的稳定与安全。  相似文献   

4.
一、股票从业人员挪用公款炒股的特殊性。 所谓股票从业人员挪用公款炒股是指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或其它从事证券经营的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以营利为目的进行非法买卖股票的行为。股票交易是一种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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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禁止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立法者认为,证券从业人员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参与股票交易不利于其他投资者。然而,从理论上而言,法律不应因“身份”而设,而应当针对违法行为。从实践上来看,“禁止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之法律规定有效力而无实效。此种法律规定不仅在现行法律规范体系内与更高位阶的法律规范构成矛盾,并且已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情况不相适应。目前,证监会正在进行对《证券法》实施效果的立法后评估,在此过程中,有必要重新审视禁止证券从业人员股票买卖等法律规定的合理性。我国应逐步健全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的内幕交易规制机制,确立利益冲突交易限制机制,建立个人交易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完善行政、民事、刑事的多层次责任追究体系与监管体系,在此前提下,考虑逐步放开或不再禁止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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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示买卖成交与交割过程 股票买卖的成交过程,是经纪人执行投资人委托指令,使买卖行为得以确立的过程。投资人确定了要买卖的股票后,向证券经纪商发出委托指令,证券经纪商接到该指令后,立即进行指令的传递,将客户的要求迅速通知其在证券交易所场内的经纪人。场内经纪人一接到委托指令,便立刻按照客户指令的要求在场内参与买卖竞价,直至在股票的种类、价格、数量上均与客户的指令达成一致,宣告成交。至此,委托买卖成交过程完成。成交过程是股票交易程序的关键阶段,成交的实现主要通过各种口头或是书面协议来确定的,如填写成交单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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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交易中的违法犯罪现象的基本情况目前,股票交易中的违法犯罪现象主要有以下几类:1.内幕交易。即内幕人员或其他人员利用直接或间接掌握的内幕信息或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进行股票交易,从而使自己或他人获取经济利益或避免损失的行为。例如,XX证券经营机构工作人员在得知国家金融政策要作修改,在该信息没有公布之前,便告诉一名大户。该大户立即将手中的一千多手XX股票抛掉,随后股市大跌,避免损失近十万元。2.操纵股市。一些证券投资机构利用自己雄厚的资金实力,任意抬高或打压股价,造成股价上下大幅度波动,从而从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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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在股票交易迅速发展的同时,各种与之相关的现象发生了,如证券欺诈、内幕交易’F僮菔谐’墒型钢y取6偲哉庑α窒螅捎θ绾斡枰越饩觯晌人们关注的问题。本文专门对股市透支行为进行探讨。 一、股市透支行为的概念及其法律性质 股市透支即股市透支交易,是指证券经营机构在经营过程中,使股票交易人得以超过自有资金的金额购买股票的行为。在股票买卖过程中,根据交易规则,股民都要在证券经营机构存入一定数量的现金,作为自己购买股票的资金,自己购买股票的数量,取决于自有资金的数量。一般来说,股民购买股票不得超过自有资金的量,如果超过而进行购买,则属于透支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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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股票交易市场的蓬勃发展,股票纠纷案件也随之滋生。1997年5月7日,一份状告湖南省邵阳市证券公司擅自出卖股民巨额股票、侵犯股民权益的民事诉状递到了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刘木星边看诉状边想:股票纠纷案湖南省还没有审结过一件,全国报刊也未见报道,这无疑是件棘手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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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证券市场中,一般投资者在参与证券交易活动时必须以客户身份委托任一具有特定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商按委托指令进行证券买卖活动,那么,客户与证券商之间的这种委托关系的性质如何呢?对于证券交易活动已经极为活跃的中国证券市场来说,这仍然是一个在证券法律理论和实践中含混不清和分歧极大的问题。是代理关系还是委托关系在迄今为止的我国有关证券法规、文件以及证券经营机构的章程中,有关证券商与投资者的关系在文字上大都被描述为代理关系,如《股票交易与发行暂行条例》中有所谓证券经营机构“在代理客户买卖股票活动……”的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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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原告:贾铁英。被告: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安外证券营业部。原告诉称:我从1997年4月28日在被告处开立委托买卖证券资金专户并与被告签订指令交易协议后,就委托我丈夫杜雅平在被告提供的专户室从事股票交易。2001年9月18日,我丈夫查询得知我股票账户中的12142股爱建股份和11000股华东医药股票分别于2001年9月12日上午10点49分05秒和11点24分49秒被他人卖出,并被他人于同日的10点51分28秒和11点25分51秒分两次买入了17000股银广夏股票。而2001年9月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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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8月,股民郁伟以二千元资金,在武汉证券公司开立上海股票帐户及资金存折,号码为A106125702.同年9月,郁伟将股票帐号、资金存折连同身份证,借给相好的张小华进行股票交易.1993年4月,张小华又将郁伟的“三证”交给张义华,并委托其进行股票交易.郁伟得知后,没有表示异议.张义华即持郁伟的身份证、股票帐户和资金存折,在上海万国证券公司武汉营业部(以下简称武汉营业部)开立了号码为41769的资金存折,并以郁伟代理人的名义与武汉营业部订立交易规则(代协议).双方约定:“委托人买股须有足额资金,严禁透支.违者必须写出保证书,限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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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债券的法律性质国际债券就其法律本质来说是一种有价证券,是由借款人开发给贷款人的书面债权凭证。其法律特征是:1.财产权利直接表现在证券上,票面所表示的权利与证券有不可分离的关系,证券所记载的就是权利人财产权的内容,这种权利随证券的设立而取,得随证券的转让而转让,占有证券即占有证券所表示的权利,权利与证券融合为一,权利证券化。2.权利的行使不能离开证券。债券又是债权凭证,债券持有人就是债权人,债券发行人就是债务人,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这一点与股票不同,债券和股票虽然都是有价证券,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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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案件刍议□李革胜随着股票交易市场迅猛蓬勃的发展,围绕着股票的发行、交易而滋生的各类股票纠纷案件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其中,股民和券商之间因股票可得利益损失产生的赔偿纠纷占据了较大的比例,如果不能妥善地解决,势必会激化矛盾,造成股票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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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股票以迅猛之势走进了人们的生活,股票纠纷特别是股票透支交易引发的纠纷屡屡出现。处理该类案件时,在分清其透支行为是股民单方透支还是股民、证券商双方合意透支问题上,有一定难度。在此,笔者试从理论上谈一点粗浅的认识。一、股票透支行为的产生所谓股票透支交易,是指在股票交易过程中,股民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买进超过自己股票帐户资金所能买入的股票。现行股票交易是现货全额保证金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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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交易必须在一定的场所中进行,法律对股票交易场所的规定是股票交易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公司法》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下称“暂行条例”)对股票交易场所均有规定,但其内涵不同。本文试就此作一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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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他人交易密码买卖证券(股票)的行为,一般表现为,通过盗窃他人证券帐户卡、身份证、交易密码等个人交易资料进行柜台委托买卖证券(股票),或者利用电话交易系统,用窃取的交易密码及其交易资料进行电话委托买卖证券(股票)等方式,用他人帐户上的资金高买证券(股票)或将他人帐户上的证券(股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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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1993年9月16日晚,某信托投资公司证券营业部与某保健用品公司,双方业务人员洽谈业务时谈及保健用品公司将大量购入延中股票的内容。证券营业部在得知这一内幕消息后,即于9月17日至27日分3次自营购入延中股票62.73万股,中国证监会在对某集团上海公司大量购入延中股票一事进行调查时,发现此情况。经证监会审查,认为该证券营业部的行为已构成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3条、第4条第1款、第2款和第6条第4款所称的内幕行为。根据有关证券法规,证券营业部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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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人员”是指从事证券发行、交易及其他相关业务的人员。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迅猛发展,证券从业人员的违法犯罪活动也趋于频繁。归纳起来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挪用公款炒股,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巨大损失。按国务院有关规定,证券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和国家规定禁止买卖股票的其他人员,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买卖股票。然而目前一些证券从业人员仍然无视国家法规,直接或间接持有股票。他们不但在上班时炒股,甚至挪用公款炒股,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也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有的甚至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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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重庆市渝中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特大系列股票诈骗案。2009年5月至2010年1月期间,以犯罪嫌疑人周成兵和窦强为首的犯罪团伙,虚构“神化私募网”、“东亚私募网”等公司名称,与全国各地的股民进行电话联系。以能够操纵股票交易、提供股票交易内幕消息等虚假事由。骗取900余名股民共计人民币1100万余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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