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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1998,(6)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26日审议通过,并由江泽民主席签署第5号主席令发布,从此,医师的执业活动有了法律的规范和法律的保护。执业医师法对医师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有以下规定:一、关于医师的权利医师的执业活动与患者的健康有密切的关系,涉及到患者的权利、疾病的转归、医疗的条件、医疗规章制度和医师的职责等方方面面的因素,为了保护人民的健康,有必要规范行医行为,维护医疗秩序,同时也有必要规定医师的合法权利和履行的义务。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3、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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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梳理出《医师法(草案)》存在的重点问题,提出《医师法(草案)》的修改建议.通过查阅文献、研讨会等方法对《医师法(草案)》存在问题进行研究,提出修改建议.通过完善《医师法(草案)》条款,健全医师法律制度,提高医师执业管理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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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1998,(5)
1998年6月26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这部法律的颁布是我国医疗卫生行业盼望已久的一件大事。国家用立法形式规范医师行为,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这对建设一支具有良好业务素质和高尚职业道德的医师队伍,保护人民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是部医疗卫生行业管理的重要法律。医师行医,人命关天。严格管理医师队伍,提高医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已受到全社会普遍的关注。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曾多次提出议案和建议,倡议制定执业医师法。经过十几年的努力,这部法律终于与广大人民群众见面了。一、制定执业医师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1)国外一些国家的医师制度医师执业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生命和健康。世界上一些国家如:日本、英国、德国、美国、韩国、菲律宾、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都先后制定了《医师法》、《医疗法》、《医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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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1999,(5)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申请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认定和申请医师执业注册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已取得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以申请执业医师资格。已取得医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及1995年、1996年大学专科毕业生已经转正但未取得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以申请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第四条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人员,可以同时申请医师资格认定和医师执业注册,由所在机构集体申报.其中在医疗、保健机构中工作的,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申请;在预防机构中工作的,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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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执业医师法》救济条款立法模式的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98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该法将于1999年5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有效贯彻该法,必须弄清楚一个问题,即:对影响相对人———医师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都可以获得救济的问题。一、《执业医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救济模式的规定该法规定的影响医师有关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共有三章。第二章《考试和注册》第15条第1款规定了“不予注册”的四种情形,第2款规定了救济途径: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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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1999,(3)
人们企足而待的《执业医师法》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定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对执业医师许可进行研究,了解这一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轨迹,把握它的属性和特征,将性质不同的两种执业医师许可加以分析比较,其意义和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一、执业医师许可制的概念和由来许可,在法律上指一方允许另一方可以从事某项活动。未经允许而擅自从事该项活动,即属违法的法律行为.执业医师许可,是指国家卫生行政部门针对公民的申请,经过严格审查,对其医师资格和执业行为从法律上作出是否予以允许的决定。把这种行政行为加以制度化、法律化,便称之执业医师许可法律制度,简称执业医师许可制。我国《执业医师法》设定的执业医师许可制,分为医师资格考试制和医师执业注册制;医师执业注册又分为初次注册、重新注册和变更注册。它是我国目前数百种行政许可中的一种特殊类型,按其许可行为的主体进行划分,应该归属于卫生行政许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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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国家的医师法,其基本内容都是规定国家在何种条件下授予公民医师资格,在何种情形下准予取得医师资格者注册行医,以及对医师执业应如何进行管理,概莫能外。因此,医师法属行政法范畴,着重调整代表国家的行政机关与医师的管理和监督关系。本文通过介绍、分析中、日、英三国医师法立法上的具大差异及其法理背景,旨在使读者能从现化行政法的理念层次上掌握我国《执业医师法》的精神和内容,并能从行政法所拥有的管理、控权和平衡多种功能和价值的角度,思考如何完善我国的医师法律制度,进而发展我国的行政法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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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国家的医师法,其基本内容都是规定国家在何种条件下授予公民医师资格,在何种情形下准予取得医师资格者注册行医,以及对医师执业应如何进行管理,概莫能外。因此,医师法属行政法范畴,着重调整代表国家的行政机关与医师的管理和监督关系。本文通过介绍、分析中、日、英三国医师法立法上的具大差异及其法理背景,旨在使读者能从现化行政法的理念层次上掌握我国《执业医师法》的精神和内容,并能从行政法所拥有的管理、控权和平衡多种功能和价值的角度,思考如何完善我国的医师法律制度,进而发展我国的行政法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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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多点执业的法律认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医师多点执业就是医师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注册从事诊疗业务。从法律角度说,医师多点执业与《执业医师法》并不矛盾。目前影响医师多点执业发展的主要问题在于医师是单位人而不是社会人。在推动医师多点执业上,政策的重点应当放在医师作为自由职业者所需要的平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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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2004年后新进入村医队伍的人员必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但由于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方式和内容与农村实际情况不符合,乡村医生的身份转变缺乏激励因素,乡村医生行业的吸引力明显不足,乡村医生面临后继乏人的局面。《执业医师法》对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在执业范围、执业场所等问题的规定与农村实际不相符合,也带来一系列的现实问题。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降低乡村医生的准入门槛,逐步探索和建立适应农村实际的乡村医生培养方式,加强对农村医疗卫生实际的实证研究,制定和完善适应农村地区实际情况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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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一起执业医师和乡村医生合伙擅自在病人家中违法行医致人伤害案的查处,对《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管理条例》的选择适用作了分析及比较,并对《执业医师法》提出了修订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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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1999,(6)
一、我国对医学伦理的法律规定为了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建设,我国许多法律、法规从不同角度加以规定。1.从"立法目的"角度加以规定从根本上讲,各种卫生立法都是为了调整卫生事业中的各种关系,保证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从而实现医疗卫生事业"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医学伦理目标。例如《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法"(第一条)。《药品管理法》规定:"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增进药品疗效,保障人民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心健康,特制定本法"(第一条)。有的法律还把医德建设规定为自己的直接立法目的,如《执业医师法》规定:"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各项权益,保护人民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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