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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中增加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离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的罪名即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该罪在犯罪主体即近亲属和关系密切人的范围、犯罪故意的内容、影响力以及不正当利益,以及立案侦查机关等方面值得讨论.本文从犯罪构成要件的主体、主观、客观方面与受贿罪相区别来进行粗浅的探讨,以有利于新增条款的法律适用,便于严惩腐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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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中增加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离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的罪名即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该罪在犯罪主体即近亲属和关系密切人的范围、犯罪故意的内容、影响力以及不正当利益,以及立案侦查机关等方面值得讨论。本文从犯罪构成要件的主体、主观、客观方面与受贿罪相区别来进行粗浅的探讨,以有利于新增务款的法律适用,便于严惩腐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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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之解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的规定可以概括为两个罪名,即"密切关系人受贿罪"和"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密切关系人"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以及其他与之关系密切的人,其范围比"特定关系人"要广,除了近亲属、情妇(夫)和有共同利益的人之外,还可以是同学、老乡、同事、战友、朋友等。其实质在于,行为人基于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这种关系,能够或者足以影响该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进而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实现与请托人之间的权钱交易行为。由于近亲属等密切关系人和离职国家工作人员既可以构成受贿罪的共犯,也可以独立构成密切关系人受贿罪与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因此,要将其与斡旋受贿、共同受贿等行为相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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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自实施后,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致使司法实务界、理论界对该罪研究的热度增加,其中该罪的犯罪主体问题争议的最为激烈。笔者结合现实国情及司法实践认为,犯罪主体中应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范围应该更加明晰,"近亲属"的范围应该适当扩张,对关系密切的人不应该机械理解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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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将与国家工作人员或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收受贿赂的行为,或者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本人利用原来的地位、工作便利和影响力索取和收受贿赂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但是,《刑法修正案(七)》并未明确规定"关系密切的人"的内涵和外延,这给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增加了难度。一、"关系密切的人"的具体范围认定一般而言,除了近亲属之外,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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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其主体是现任国家工作人员或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人,司法实践中对该罪主体的认定存在不统一的尴尬局面,犯罪主体的认定成为该罪正确认定的前提条件,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本罪主体的界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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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0月16日开始,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受贿的,司法机关将使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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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仁碧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1,13(5):82-86
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近亲属”含义应以《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六)项规定为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的“关系密切人”范围大于“特定关系人”范围,判断是否是关系密切人不应限于平时双方交往是否密切,而在于行为人所具有的影响力能否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指原系国家工作人员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要求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利时已不再行使国家工作人员职能的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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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0月16日开始,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受贿的,司法机关将使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之前公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确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新罪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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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的手段,即主体通过何种方式、途径实施了受贿行为。在新型受贿罪即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未得到立法首肯之前,普通受贿犯罪都是主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向当事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故学界关注的受贿罪的手段就是如何理解、认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刑法修正案(七)》中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则规定行为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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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中,由于对犯罪主体的表述使用了“近亲属”、“关系密切人”等模糊性词语,所以理论研究部门及司法实践部门对该罪主体的范围的理解差异较大。“近亲属”的范围采用《刑事诉讼法》划定的范围比较妥当,“关系密切人”的判定必须考虑现实生活中关系密切的事实,且在实质上这种关系可以对国家工作人员施加影响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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斡旋受贿犯罪主体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依据我国《刑法》及《刑法修正案(七)》的相关规定,对斡旋受贿犯罪主体问题进行了探讨和研究,文中认为,为了更好的打击犯罪,有必要将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等人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纳入斡旋受贿犯罪主体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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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88条之一是关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规定,该法条来源于《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之增设性规定,旨在从严预防和惩治贿赂犯罪。尤其是针对以往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身边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和他们的"身边人"等)索取或收受贿赂后因惩处缺位而借以逃脱法律制裁的状况,立法上作出了相应的改进。然而,在增设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一罪名后,必须考虑其与原有的贿赂犯罪罪刑体系如何衔接与协调,特别是有必要对该罪的罪名确定、主体范围、行为特征以及司法适用等问题进行深刻地解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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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规定,在《刑法》第388条(受贿罪)后增加一条作为第388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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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年10月16日公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将《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罪名确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而受贿罪作为身份犯,其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却可以构成受贿罪的共犯,所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一罪名确立后,其与共同受贿的关系问题存在诸多争议,本文将就这一问题进行简要的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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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刑法修正案(七)》中确立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一新罪名。它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该罪由于被纳入刑法的时间不长,目前对于该罪的认识及研究相对较少,但如果考察我国古代以来的立法来看,还是能够找到与该罪相似的立法。本文试从我国历朝历代亲属犯罪立法分析入手,重点考察了唐朝、明清的相关法律规定,并就古代立法与我国当前的刑法规定进行比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