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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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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自然人的法律人格与权利能力   总被引:20,自引:0,他引:20  
与权利主体、权利能力、人格利益等概念不同,自然人的法律人格在形式上是法律逻辑结构的必然产物,在实质上是法律对人的基本看法的表达。近代民法对自然人平等自由人格的确认,表现了对人类尊严的尊重,是人类社会文明的重大进步。因此,在借鉴《德国民法典》立法体系编撰我国民法典时,应当克服其轻视“人法”的缺隐,明确规定自然人法律人格一律平等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2.
法权意义上的生态人格是指环境法上的权利和义务所归属的主体所具有的维护环境权益的尊严、价值取向和品格。这种人格的取向体现了对环境法的价值认同与对环境权的尊重;这种人格的确立不仅是我国环境保护法治社会形成的基础,更是实现公民个人全面自由发展的前提;这种人格的培育必须通过实行政府生态责任运行机制,不断完善环境立法,制定完善环境经济政策,推动绿色司法,加强环境法律教育,培养生态保护法律意识等路径来塑造。  相似文献   

3.
本文从法和法律的本源和本体上论述法(社会自在的法权关系)与法律(制定法)的区别,指出由经济关系所派生和决定的法权关系(实际的权利义务关系),是自然形成的客观社会存在。法权关系(客观法)是经济基础与其上层建筑中的法律(主观法)之间的中介。经济关系、法(法权关系)与法律这三者之间,是本质内容、本质形式和外在形式的关系。  相似文献   

4.
人格权的性质与特征宋卫国王蒙恩人格是自然人的精神方面主体性要素的整体性结构。把人格作为权利在法律中确认并加以保护,成为法律所规定的人的主体要件,这是人类的自我发现和升华,是人类把自己从一般动物的类别中区分出来的伟大标志。任何动物都不具有人格或其他什么...  相似文献   

5.
公司人格本质与社会责任的三种维度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从本质上说,法律塑造的公司人格不过是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在法律、社会伦理与自我认识层次上的集中反映。相应地,对公司社会责任也可从三个维度予以解构:法律意义上的社会责任是一切公司应尽的最低限度的法定责任,其约束力最强;伦理意义上的社会责任则是对公司的外在约束,此种约束机制可以是纯粹倡导性的公司伦理,也可以是介于伦理与法律之间的"软法";而公司内生的超出法律与"软法"之上的社会责任则是纯粹自律性的。三种性质的社会责任相互依存并相互转化,因此,仅有法律意义上的社会责任机制是远远不够的。  相似文献   

6.
"人格"问题在法学与法律上都是个众说纷纭的概念,由此也引起学界对其意义、范围以及与其它概念相区别的争论。诸如"人格的概念在法律上是否必需?","人格概念是否仅存在于私法制度之中?","人格"的概念是否与"法律主体"、"权利能力"的内涵相同?……等等,都常常引起人们的关注。作为法学、法律上的一个基础概念,人格有其存在的特殊意义,它既在私法上成为法律主体建构的基石,也在公法上为人的平等提供了依据。同时,人格既不等同于法律主体,也不类似于权利能力,而是法学、法律上具有独特内涵的专门范畴。  相似文献   

7.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互相尊重人格既是每一个公民必须遵守的社会公共生活准则,也是法律对每一个公民的要求。侵犯公民的人格权益,就其本质而言,是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其危害不仅及于被害人本人,也造成了社会损害。社会生活实践中,  相似文献   

8.
“人的尊严”的法理疏释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人的尊严"是一种在法学上广为引用的哲学、伦理观念,它表明每一生活中的个人均为法律上自治、自由、自主的行为主体,法律的根本目的即在于保障人的尊严的实现。"人的尊严"有一个在历史上长期演变的理论发展过程,并最终率先在国际法律文件中得以确认。人的尊严有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个人主义与人格主义、正面的定义与反面的定义等多种理解方式,而在法律的具体意义上,人的尊严意味着人的神圣性、自主性,人是权利主体、义务主体、责任主体的统一。相对而言,国家在保障人的尊严方面,更多地是以"义务主体"的形式出现的。  相似文献   

9.
徐国栋 《法律科学》2004,22(6):71-79
人格即法律主体资格。在罗马法中,人格———身份具有公私法混杂的特征;在近代欧洲大陆国家开始的法典化过程中,拉丁法族国家民法中的人格一词,依然包含公法因素,而德国法则创造权利能力概念取代人格,试图将人格私法化,但这样做却丢失了人格;前苏联民法中,人格则具有主体性要素之法律保护意义上的人格权,知识产权中的人格权,法人的人格权三种含义;新制定的俄罗斯民法典则回归到传统的主体资格意义上的人格概念。在我国民法典制定时,应恢复传统意义上的人格。  相似文献   

10.
《北方法学》2019,(4):56-66
法律人格的取得包含法律对对象的价值判断。现代法上自然人法律人格的赋予可追溯至康德的"人是目的"的价值判断理论,而团体法律人格的取得不在于其具有哲学意义上的价值,而在于其社会价值。当前的人工智能未发展出理性,不可取得类似于自然人的法律主体资格,为其拟制一个法律人格对社会问题的解决并无重大意义,赋予其法律人格理由不足。但是人工智能不同于一般的物,鉴于其智能上的"类人"属性,应将其界定为法律客体中的特殊物。在法律规制上应以人的行为为中心,确定以人为本的最高技术发展原则,以产品责任和相关具体侵权责任为责任认定的基础,辅之以责任认定的科技手段和责任分担的保险制度和赔偿基金制度,以满足人工智能科技发展和法律规制的需求。  相似文献   

11.
王康 《河北法学》2015,33(1):125-133
"冒名上学"案中的侵害客体正是人格独立。在基因时代,人格独立还面临着在基因层面被侵害的潜在风险。法律主体的人格独立是其享有一切权利和利益的基本前提。所谓人格独立,即特定人格的固有、唯一和非依附性的存在,它是主体性的一种彰显。人格独立是一般人格利益的首要内容,在法律上最终寓含着深刻的尊严价值,并呈现出综合性、符号性等的外观。人格独立的损害赔偿要在个案中进行合理的利益权衡,根据具体事实确定可予救济的损害及其范围。个案中的利益权衡,有助于实现侵权责任法对人格独立利益的保护和救济,最终目的是维护人的尊严。  相似文献   

12.
曾凡昌 《现代法学》2011,33(2):55-64
法律人格具有作为"主体资格"与"权利客体"这两个矛盾范畴方面同时使用的特征,这是人格权立法难点之所在。西方人格权发展的基本路径是:法律人格在初期具有浓厚的身份性,然后,立法对法律人格进行了伦理性确认和权利能力的抽象规定,继而以人格权的形式出现,并以日益扩张的工具性立法技术对其保护。西方社会深厚历史、社会渊源与哲学理论根基促使人格被纳入民法调整的视野和领域。这一人格权的历史发展线索对于我国当下的人格权立法无不具有启迪作用和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3.
法权感的产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耶林晚年的法律理论是一种古典的、人类历史的法律进化论模式,该模式出现在其思想成熟期的诸多著作中,但只有在该报告中,以耶林雄辩的口才才得以系统地展示.耶林首先提出了法权感渊源的二者择一的问题,即法权感是产生于历史呢?还是天赋的呢?耶林认为天赋论有三种形态,即天真的、进化的以及形式主义的,其区分标准为,道德真理对于人类是否天生就是完全的、萌芽的或纯粹形式化的.耶林驳斥的是自然赋予人类某种特殊装备的观点.他认为,人能够凭借自己的理解(Verstand)出于自我保持的本能(Selbsterhaltungstrieb)为自己的生存发现必要的道德与法律上的秩序.耶林主张:随着时间的推移才慢慢产生了道德.法律就象一个漫游者,他在黎明接近日出时离家出游,历史是太阳,而法权感则是漫游者的影子.在日出前法权处于冷清状态,也没有影子,日出后或太阳照耀时,影子从法权后面,移到旁边,最后出现在法权的前面.他从三个角度对这一论点进行了论证,即自然的角度、历史的角度与心理的角度,在心理方面他分析了法权在个体中产生以及一般化的问题.从第一个角度,耶林提出了一个人类学的问题,将天赋论陷于两难与矛盾之中,因为人类具有两个相互斗争的特性:自私与无私.人类自私的自我保持本能控制着人类法律存在前的阶段.在第二个阶段,人类凭借自己的经验产生的自我保持本能,在社会存在方面寻找着自我的满足.但在社会阶段,自我保持还会有一个质的飞跃,它由对纯粹的生物存在的捍卫,演变为道德的自我强调(Selbstbehauptung),这就是为法权而斗争的主题.所以,在一般意义上本能是通过经验,即历史形成的.在第二个角度,耶林首先考察了一个现象,就重要法律制度以及道德观念,在一定程度上,不同民族存在着一致意见,但耶林认为这不能从天赋论解释,而只能从合目的性观念中得到解释,这种一致性按照自己的要求改造并丰富了世界,该过程是开放无止境的.随后,耶林又谈到了法律产生前时代的语言、神化与诗歌.基于那个时代人类对道德漠视的分析,他又进一步论证了法权与道德不是天生的,而是历史的.第三个角度是关于人自身内心的心理分析,关于良心与法权感的形成,耶林考察了儿童的社会化过程.法权感与法律基本原则或法律设置相似,是通过人的抽象能力获得的,尤其重要的是法学家理论构成与概念分析能力,只有这样,法权感才能演变为法律.同时,法权感的使命还在于对于实证法律的控制与批判.另外,耶林还认为,那些适应生活的法权原则只有在战争、艰难时期以及社会运动的情况下,在法权感的要求下,才能成为制定规则.  相似文献   

14.
法权的构成及人权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法权不是权利主体单方面的行为自由,而是一种关系,这种关系既涉及与权利对应的义务人及义务,也涉及国家保护及救济的责任。法权有其特殊的构成。法权总是按自己的构成来回应社会的要求,社会的要求如要转化为法权,也必须适应法权的结构特点。在人权的法律保护中,法权正是以其特有结构来回应人权要求的。法权一方面需要以基本人权为自己的内容和自己的正当性根据,另一方面,法权的实现又受到经验领域条件的制约。要能确保人权的实现,法权应当是价值与现实,理性与经验的结合。  相似文献   

15.
唐铭泽 《法学》2024,(4):33-46
权利作为向个体行为提供内在正当性的法律制度,其实践力量源于对个体道德能力的尊重。个体意志的解放为个体行为提供了法律之外的正当性,塑造了现代权利概念主体性与优先性两个特征,同时演化出了地位论的权利证成路径。在康德的法权学说中,自由意志作为权利演绎的前提,对人类自由意志和尊严的尊重成为了重要的道德法则。后期权利意志论的发展受到法实证主义的影响,保护自由意志的道德法则内化于法律制度之中,成为建构权利概念的前提。权利对自由意志的保护,既体现了法律通过授予私人权力来实现个体权利的治理方式,又彰显了法律对个体自由与尊严的捍卫。  相似文献   

16.
张晓萍、王国龙在《苏州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撰文认为,今天时代要求我们捍卫严格法治主义,而严格法治主义要求司法对法律的适用必须以尊重法律文本的权威为前提,这是司法裁判合法性的本质要求。司法裁判中对法律适用的解释既包括对法律文本含义的解放,也包括对法律文本意义的  相似文献   

17.
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的社会,其构建过程必然要凸现人的主体性。人的主体性的觉醒,是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要求和中国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尊重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真正把人放在社会主体的地位,促进人的主体性觉醒,确立人的主体性地位,为推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创造条件。  相似文献   

18.
邹晓玫 《法制与社会》2012,(34):68-70,74
"监狱行刑悖论"是指监狱的隔离监禁手段与实现犯罪人重返社会的目的之间存在根本性冲突。福柯在其独特的"微观权力"视角之下,以"规训"话语重构了"监狱行刑悖论"的本质、生成机理和社会功能。以新颖的思维进路揭示出"监狱行刑悖论"根源于被行刑人"主体性"的减损和丧失;提示研究者避免"监狱成为自身补救措施"的理论死循环;并要求重视行刑过程中"多元权力"的运行对行刑效果的重要影响。福柯以后现代风格的观察视角为研究和克服"监狱行刑悖论"提供了法律社会学意义上理论参照。  相似文献   

19.
我国公民在行政法上主体性地位很低,无论立法层面,还是执法层面,而这些又源于理论上对公民行政法主体性地位的关怀不足。所谓主体性是个人(主体)谋求自由、独立的自我意识,即获得法律、社会认可并受到尊重的权利能力资格。人的主体性使行政共同体有了元要素的基本构成,使行政共同体有了建构的可能性。公民行政法非主体性主要表现在:公民行政法"相对人"的称谓;实践上公民与行政主体地位不平等性;公务员不是行政主体。公民行政法主体性地位的完善包括两方面:一是与行政机关成为一体即作为行政共同体中的一员;二是与行政机关成为一体即公务员成为行政主体。  相似文献   

20.
尊重罪犯的人格。不是日常话语下对“好人”适用的的“尊重”.不是对道德人格或“正常交往”状态下的人与人之间关系基础上的“尊重”,而是作为一般意义上的对“人”尊重,是对其合法权利的尊重。如果理解为日常话语下的尊重。那就很容易消解对特定对象的理解.进而演化罪犯自身角色认知,淡化警察狱情意识。影响警囚关系的正确定位。弱化狱内管理。增加监狱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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