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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法规对公安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手段和内容,未作详细具体、明确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实施公安具体行政行为时,可以根据立法目的,按照自己的判断,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作出一定的公安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公安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与羁束的公安具体行政行为权相对应的一个概念。羁束的公安具体行政行为权则是指法律、法规对公安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手段和内容等均作了详细具体、明确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实施公安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严格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有关事务的权力。可见,根据上述两个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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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复议、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由上一级公安机关或同级政府依照专门程序对该具体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依法进行审理、裁决的活动.可见,公安行政复议、诉讼是解决公安机关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的矛盾和争议的行政救济手段,行政复议是通过行政程序进行救济,行政诉讼是通过司法程序进行救济.既然是涉及与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矛盾和争议,若处理不当,在很大程度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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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前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3,(3)
治安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公安机关在进行社会治安管理活动中,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下称《条例》)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可以在《条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即对采用何种处罚方式、处罚幅度进行选择的权力。公安机关行使治安行政自由裁量权直接以治安行政处罚为其表现形式,即警告、罚款和治安拘留。因此行使治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结果不仅直接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切身利益,而且还关系到公安机关在治安行政诉讼中的胜败。正确行使治安行政自由裁量权对于提高公安机关治安行政管理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减少不必要的讼累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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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法规对公安行政行为的范围、方式、手段、内容未作明确具体的规定,公安行政主体基于法律、法规的明示授权或消极默许,根据自己对法律、法规的理解,斟酌选择后自行作出决定的权力。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有利于公安行政主体灵活、快速地处理公安行政事务,提高工作效率,它适应了现代行政的要求,但也带来了因自由裁量不当而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法律的严肃性等问题。多年来,公安理论界对自由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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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精忠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3(4):146-150
公安机关内设的交通管理、消防管理、边防管理机构和派出所依法取得独立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部分行政管理职权,并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这些机构依法取得的行政主体资格是有限的,因而他们独立行政执法的范围、权限,以及所承担的责任也是有限度的。这些内设机构和派出所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部分行政管理职权,应当做到合法、及时、适度。应当进一步完善行政法制,规范有关授权立法和行为,明确执法责任和完善执法监督机制,提高执法民警的能力和水平,不断规范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和派出所的独立行政执法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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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象上看公安行政责任书,具有行政合同的某些特征,但从本质上看,公安行政责任书是一种假合同,它是公安机关进行内部管理的一种手段,是内部行政行为,对公安行政责任书的救济仍应以行政内部救济为主,随着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因公安行政责任书而引起的行政纠纷有可能纳入司法审查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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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1,(2)
公安行政诉讼范围,是指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在执行警察职务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案件受案条件,可能引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公安机关是执法任务最重的国家机关之一,有权作出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种类繁多,对象广泛,随处可见;公安机关属于政府序列,却又是兼有行政和司法等多重国家职能的特殊行政机关。因此,在具体划分公安行政诉讼范围过程中,公安机关内外都有一些模糊认识,某些方面还歧意颇大,需要加以澄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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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业整顿又称停产停业整改,是指公安机关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有现实危害的场所和单位责任人,所采取的责令停止生产、营业,限期消除隐患的行政干预手段。它是治安行政管理的一种初级权力方式,通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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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行政公文的结构有着自己独特的、比较固定的格式,但在具体写作时,仍存在着谋篇布局的问题.掌握公安机关行政公文结构的具体内容,对指导公安工作,提高公安机关应用文书写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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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行政裁量基准在本质上是公安机关内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一种重要技术手段和控权方式。完善的公安机关行政裁量基准制度,有助于实现行政裁量的法治化治理。重视对行政裁量因素的实证分析,切实推行行政裁量基准的公示和评估制度,加强对行政裁量基准工作的监督,是优化公安机关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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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是公安机关履行社会管理职责的重要手段,行政审批事项改革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公安机关在新时代应当为群众和企业提供更为优质高效的公安行政审批服务。当前公安行政审批服务面临多条线服务整合、公众参与和数据管理等多方面挑战,公安行政审批服务的质量与效率不仅会影响公安机关内部资源管理配置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更会影响社会对公安机关的整体评价。在互联网时代,公安机关要运用“互联网+政务服务”思维不断加强公安行政审批一站式服务,借助各类信息技术为公安行政审批服务优化实践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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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诗强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2):21-22
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认定,作出行政处罚,如认定市场经济主体的具体行为已明显超出行政违法的处罚范围,就应该考虑其是否已涉嫌刑事犯罪,并移交给公安机关。此时,行政机关的行政认定对公安机关打击经济犯罪至关重要。应当从保持行政认定与刑事认定的协调统一,实现行政认定证据的合法转化,建立健全公安机关与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机制等三个方面来提升行政认定在打击经济犯罪中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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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的可诉范围和举证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郭建华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18(4):43-45
公安机关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导致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 ,引起行政诉讼 ,公安机关负有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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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治安行政诉讼中,公安机关是特殊的诉讼主体。作为被告的公安机关当然希望自己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经得起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以赢得诉讼。然而,在行政诉讼实践中,不时出现公安机关败诉的现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执法问题研究,不断提高执法质量,切实提升治安行政诉讼胜诉率,维护公安机关执法形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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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存在权力失控,引发了大量恶性刑讯逼供等违法犯罪行为。立法上的缺陷是导致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缺乏有效监督的直接因素。重新考察认识公安机关的法律地位及其性质是确定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范围的前提条件。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与公安机关行政治安行为具有共同属性,具备了司法审查的基本条件。将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纳入行政诉讼范围,是对公安机关依法行政进行监督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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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把握公安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与刑事执法行为的法律属性,对正确执法具有重要意义。 一、对公安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理解和把握 笔者认为,公安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公安机关在进行社会治安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行使职权,以公安机关的单方意志,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所做的影响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产生公安行政法律后果的行为。 对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从其内容上看可以分为四大类:一是公安行政处罚类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警告、罚款、治安拘留、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暂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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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7,(3)
现行法律规范中,对公安机关负责人赔礼道歉适用于《国家赔偿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外部行为(侵害行政和刑事司法程序),(涉众服务类)授益行政和公安机关内部行政尚未有涉及。公安机关负责人赔礼道歉制度的启动事由、道歉主体、道歉对象、道歉形式、道歉方式、道歉程序均未有明文规定,导致警务实践中无法可依,亟待立法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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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可诉性的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公安机关是各级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 ,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 ,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侦查力量 ,是负责社会治安和国内安全保卫工作的专门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范围十分广泛。在刑事诉讼中 ,公安机关是行使侦查权的机关之一 ,大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都由公安机关进行。其职责是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预审 ,对应当予以拘留、逮捕的现行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拘留 ,执行逮捕并进行羁押。近几年来 ,由于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侦查权 ,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及财产造成损害的案件时有发生。如何对公安机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