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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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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首先,必须坚持刑法的犯罪构成理念。即贪污、受贿的赃款去向是贪污、受贿犯罪实施完毕以后发生的事实,赃款如何使用处分,包括用于单位的业务活动,只是赃款的去向问题,不影响罪名的成立。同理,实施盗窃的行为人,将窃来的赃物归己还是送人,甚至归集体所有,均不影响犯罪的构成。再有,实施单位受贿罪的单位,将受贿的款项全部用于单位的业务活动,难道也不构成单位受贿罪吗?所以,“扣除认定法”是有悖于犯罪构成理论的。  其次,在坚持刑法犯罪构成理论的前提下,鉴于受贿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比较复杂,有必要对受贿款项用于单位业务…  相似文献   

2.
首先,赃款去向不是贪污受贿犯罪事实的组成部分,因而不能被视作影响对贪污受贿行为定罪的因素。  第一,赃款去向不是贪污受贿犯罪事实。赃款去向是贪污受贿既遂后,行为人对非法占有财产的非法处理,它不是犯罪事实。从犯罪阶段角度讲,当贪污受贿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便利,获取赃款时,其贪污受贿行为已经得逞,犯罪行为已经既遂。至此,行为人在贪污受贿主观故意支配下实施的行为已届完成,并由此对刑法保护的相应客体造成侵害,达到了犯罪主客观相一致的结合。那么,发生于既遂后的对赃款的处分,就不再可能是贪污受贿犯罪事实的一个组…  相似文献   

3.
诈骗类犯罪的认定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而认定诈骗类犯罪最关键的是确定行为的非法占有的目的。证明行为人非法占有的目的应从其是否具有履行合同能力;有无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是否具有还款意愿以及赃款、赃物的去向等方面加以认定。同时我们还应善于运用推理,运用证据间的关联来认定,对多次诈骗、循环诈骗应综合予以认定。对行为人逃匿的行为应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4.
高桦 《法制与经济》2008,(20):10-11
诈骗类犯罪的认定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而认定诈骗类犯罪最关键的是确定行为的非法占有的目的。证明行为人非法占有的目的应从其是否具有履行合同能力;有无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是否具有还款意愿以及赃款、赃物的去向等方面加以认定。同时我们还应善于运用推理,运用证据间的关联来认定,对多次诈骗、循环诈骗应综合予以认定。对行为人逃匿的行为应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5.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在办案实践中,贪污犯罪的其他构成要件或者由于有法可循,或者因为必然要在客观上留下种种物质痕迹,而较易于查证认定,但对于行为人是否将公共财物非法占有的事实,也就是我们俗称的“赃款去向”问题,刑法未作出明确规定,又无相关的司法解释,办案人员在办案实践中亦感到难以掌  相似文献   

6.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在办案实践中,贪污犯罪的其他构成要件或者由于有法可循,或者因为必然要在客观上留下种种物质痕迹,而较易于查证认定,但对于行为人是否将公共财物非法占有的事实,也就是我们俗称的“赃款去向”问题,刑法未作出明确规定,又无相关的司法解释,办案人员在办案实践中亦感到难以掌  相似文献   

7.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在办案实践中,贪污犯罪的其他构成要件或者由于有法可循,或者因为必然要在客观上留下种种物质痕迹,而较易于查证认定,但对于行为人是否将公共财物非法占有的事实,也就是我们俗称的“赃款去向”问题,刑法未作出明确规定,又无相关的司法解释,办案人员在办案实践中亦感到难以掌  相似文献   

8.
许杰  杨俊 《中国检察官》2011,(24):21-22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是具有不同社会危害性的两种犯罪。区分两罪的重要标准是有无永久非法占有公款的故意。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故意,一般来说是看其有无“平账”行为。对于实践操作而言.这一区分标准显然过于单一,其在强调客观方面的同时,忽视了行为人真实主观意图。实践中,将“平帐”与否作为辨别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故意的标准容易造成客观归罪,对准确适用法律会产生不良影响。  相似文献   

9.
在查处贪污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对赃款去向的交代多种多样。有的称,赃款用于“公务开销”、“业务往来”、“代垫业务费用”;有的说“赃款虽记在我的名下,但仍存在单位账上”;“赃款我没有占为己有,案发前就退清了”。也有的以赃款用到何处记不清楚,拒不交代赃款去向。归纳起来表现为三种类型:一是赃款使用正当;二是赃款去向不予交代;三是赃款挥霍,无法找到佐证。对这三种类型交代,是否影响取得赃款前的行为的定性,司法界认识不一,争议很大。有的认为,赃款去向不影响对其以前行为的定性。有的认为,赃款去向决定其以前行为的性质,这就是所谓的…  相似文献   

10.
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实质上是指将公款非法置于个人的支配下,以个人意志支配公款的去向,而这一行为必然会侵犯刑法所保护的本罪的客体———公务人员的廉洁性、国家财经制度。至于谁是“公款的使用者”,被挪用公款的去向如何,都不应该影响本罪的成立。笔者认为,“归个人使用”不应成为本罪的必备客观要件。首先,这一规定在刑法理论上缺乏科学性。我们知道,在刑法理论上有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之分。犯罪目的是行为人通过行为期望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动机则是刺激和推动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11.
<正>【裁判要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事先通谋,提供本人名下银行卡接收、转移赃款时将卡内部分资金占有己有,该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对行为人帮助接收、转移赃款的行为与截留卡内资金的行为,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诈骗罪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12.
一、贪污受贿与其他经济犯罪赃款去向定性的比较  有观点认为:行为人如系连续诈骗犯罪,并用后次骗取的财物归还前次骗取的财物,司法机关在查清事实后,以行为人骗取的全部数额扣除已归还数额后的余额加以认定,而在量刑时,则将行为人已经归还的行为作为情节加以考虑,予以从重处罚。这不但在司法实务中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认定处罚原则,广泛采用,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也有规定。以此推论,既然连续性诈骗犯罪这样认定,用贪污受贿手段所获之赃款,用于“公务”部分的数额自然也应从总数中扣除,并将影响这种行为的定性。笔者认为,诈…  相似文献   

13.
在办理受贿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赃款的去向往往会有多种辩解,如用于公务开销、扶贫捐赠等等,以此来阻碍侦查,以逃避刑事责任.赃款去向是否影响受贿犯罪的成立,理论实务界中存有争议.本文从犯罪构成、犯罪形态以及量刑等方面论述赃款去向对受贿罪成立及量刑的影响.  相似文献   

14.
收集案款去向证据的误区与矫正何海根一、案款去向证据的概念及特征所谓案款去向证据,是指在经济案件的侦查中,需要追查的贪污、受贿私分公款等案件涉及款物流向方面的证据,也就是说行为人非法占用赃款的形式。案款去向证据主要有如下特征:1.证据的外在表现具有直观...  相似文献   

15.
论金融诈骗罪适用中的三个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对于没有明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金融诈骗犯罪,控方只须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法定的客观行为,就可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对于集资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控方必须承担全面的举证责任。金融诈骗行为数额没有达到金融诈骗罪定罪数额标准但达到普通诈骗罪定罪数额标准的,应当以普通诈骗罪定罪处罚。连续诈骗行为触犯不同的诈骗犯罪时,原则上应实行数罪并罚。对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与他人内外勾结、通过诈骗方法侵吞本单位或客户资金的行为,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基本标准,分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或贪污罪)和金融诈骗罪。  相似文献   

16.
在查处贪污贿赂犯罪中,赃款去向往往是困扰检察机关办案的一个重要因素,目前存在这样一种现象:检察机关认为有罪而提起公诉的贪污贿赂案件,法院往往以赃款去向不清提出异议,甚至判决无罪。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具有一定领导职务的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手段和占有财物无法否认的情况下,便往往在赃款去向上动脑筋,找出各种推拖罪责的理由,比如将已据有的钱财说成“为公开销”、“用于公务”、“经济交往需要”、“业务应酬使用”、“办了福利”等等,企图以此来规避法律。在目前实际的经济活动中,确实存在一些违规违纪,但作犯罪处理似乎又悖于法理的“灰色”行为,给这类问题的认定带来复杂性。因此,赃款去向已成为一个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7.
在办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过程中,我们应从犯罪行为人的主观心态、集资行为方式、集资对象等方便进行考察,以界定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是否为社会不特定对象。在对非法集资犯罪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进行认定时,要走出以犯罪结果为依据的客观归罪误区,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应当界定非法集资犯罪行为赃款的范围并明确追缴主体及其职责。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正犯包括集资人本人以及与集资人共谋并通过各种形式分得赃款的行为人。放任犯罪结果发生的下线人员属于集资诈骗罪的帮助犯,对不知资金获取人存在诈骗故意而将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转贷给诈骗行为人的下线行为人,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论处。  相似文献   

18.
范志勇  李涛 《中国检察官》2001,(3):19-19,21
一、贪污贿赂案件中赃款、赃物去向的几种类型 1.行为人用假发票领取并占有公共财物,或者收受并占有贿赂款物。有两种情况:一是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将占有款物私存、还债、购房等私用,在其他犯罪构成要件具备的情况下,应依法以贪污罪、受贿罪处罚。二是行为人将其收受他人的款物或用假发票套取的公款以个人或家庭成员的名义缴纳应由个人缴纳的有关费用,或借给他人使用,或用于社会捐赠。只要有证据证实是以个人名义进行的上述行为,都是个人占有的一种表现形式,应视为被个人占有。  相似文献   

19.
司法实践中,赃款去向不清的贪贿案件的具体表现:一是赃款与公款混放,支出界限不清;二是犯罪嫌疑人对赃款去向交待的不清,可能因作案时间较长、次数频多、犯罪嫌疑人记忆、复述能力限制等,想交待就是交待不清;三是犯罪嫌疑人故意作虚假的交待,怕交待了影响业务关系、得罪上级领导、连累他人,错  相似文献   

20.
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主客观条件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合同诈编罪的主观方面 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具体来说,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以骗取他人的财物,但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积极追求犯罪结果的发生;而且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并不限于自己占有,既包括行为人意图本人对非法所得的占有,也包括意图为单位或第三人对非法所得的占有。因此,对于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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