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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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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赵均 《法制与社会》2012,(17):88+1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其主体是现任国家工作人员或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人,司法实践中对该罪主体的认定存在不统一的尴尬局面,犯罪主体的认定成为该罪正确认定的前提条件,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本罪主体的界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2.
受贿罪,不仅是危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的渎职犯罪,也是严重的经济犯罪。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怎样把握该罪,理论上和实践中多有争论。本文试就有争论的几个问题作一探讨。 一、关于犯罪主体问题 按照刑法第185条规定,受贿罪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对此,理论上和实践中均无异议。但是,怎样理解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范围,认识上分歧较大。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法在刑讯逼供罪的立法上尚存在欠妥之处,主要表现在: 1.对犯罪主体的限定不够科学。刑法规定刑讯逼供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有些并不全属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但是他们被委派到司法机关中来,又接受司法  相似文献   

4.
我国《刑法》第188条规定,徇私舞弊罪的犯罪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1982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对徇私舞弊罪的犯罪主体作了补充。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无论是否司法人员,利用职务包庇、窝藏走私、套汇、投机倒把牟取暴利、盗窃、贩毒、盗运珍贵文物出口和索取、收受贿赂的犯罪分子(以下简称“八种犯罪”)隐瞒、掩饰他们的犯罪事实的,都依照《刑法》第188条徇私舞弊罪的规定处罚。从此,徇私舞弊罪的犯罪主体,由司法工作人员扩大到国家工作人员,但是,仅限于犯罪主体利用职务之便,隐瞒、掩饰上述八种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5.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的犯罪 主体 我国的不少刑事单行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刑事责任作了规定,这些规定扩大了原刑法中徇私舞弊罪主体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是对刑法第188条的修改和补充。  相似文献   

6.
刑讯逼供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的犯罪,各国刑法乃至国际公约中都有明确规定。比较而言,我国刑法对该罪主体的渎职特征重视不足,主体范围界定在“国家工作人员”也过于宽泛,存在大量规范剩余现象;而将该罪的行为对象限于人犯,范围又过于狭窄,出现规范上的漏洞。该罪法定刑的规定,也偏于简单和笼统,不便具体适用。刑讯逼供罪应归属该职罪,其主体应规定为“司法工作人员”,行为对象应为“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或者其他人”。法定刑的规定则要注意两。或:增加资格刑和明确加重情节的定罪量刑标准。  相似文献   

7.
首先,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因为王某不符合该罪的主体特征。修订后的刑法第397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由此,该罪犯罪主体系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国家立法、行政、司法以及军事机关的工作人员。修订后的刑法与修订前的刑法相比,将原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主体上加了“机关”一词予以限制,可见该罪主体明…  相似文献   

8.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疑难问题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法修正案(七)》增加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填补了证券市场中出现的基金业"老鼠仓"刑法规制的空白,为有效打击基金业"老鼠仓"提供了刑罚利器。然而,作为一个独立罪名,与同处《刑法》第180条的内幕交易罪缺乏应有的协调性,同时也缺乏应有的周延性。该罪的犯罪主体、未公开信息的范围、情节严重的标准等的不明确可能会给司法带来一定的困难,应该通过司法解释明确未公开信息的范围、犯罪主体,还应将泄露未公开信息也纳入该罪的范畴。  相似文献   

9.
杨俊 《法学论坛》2012,(4):85-94
《刑法》第388条之一是关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规定,该法条来源于《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之增设性规定,旨在从严预防和惩治贿赂犯罪。尤其是针对以往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身边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和他们的"身边人"等)索取或收受贿赂后因惩处缺位而借以逃脱法律制裁的状况,立法上作出了相应的改进。然而,在增设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一罪名后,必须考虑其与原有的贿赂犯罪罪刑体系如何衔接与协调,特别是有必要对该罪的罪名确定、主体范围、行为特征以及司法适用等问题进行深刻地解读。  相似文献   

10.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加大了对安全责事故责任人的刑事处罚力度,扩大了安全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范围,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成为更多安全责任事故罪的主体,从而致了渎职犯罪与安全责任事故犯罪竞合问题的增多。本文试对渎职犯罪与安全责任事故犯罪竞合问题进行分析,从而为司法实中的渎职犯罪与安全责任事故犯罪竞合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1.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加大了对安全责任事故责任人的刑事处罚力度,扩大了安全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范围,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成为更多安全责任事故罪的主体,从而导致了渎职犯罪与安全责任事故犯罪竞合问题的增多。本文试对渎职犯罪与安全责任事故犯罪竞合问题进行分析,从而为司法实践中的渎职犯罪与安全责任事故犯罪竞合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2.
高志玲 《法制与社会》2011,(18):290-292
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中,由于对犯罪主体的表述使用了“近亲属”、“关系密切人”等模糊性词语,所以理论研究部门及司法实践部门对该罪主体的范围的理解差异较大。“近亲属”的范围采用《刑事诉讼法》划定的范围比较妥当,“关系密切人”的判定必须考虑现实生活中关系密切的事实,且在实质上这种关系可以对国家工作人员施加影响力。  相似文献   

13.
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玩忽职守罪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越来越大的经济损失和人身伤亡。如何加强同玩忽职守罪的斗争,已成为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际部门共同关注的一个突出问题。本文作者分析了玩忽职守罪的新特点,指出了长期以来存在于人们头脑中的忽视玩忽职守罪的种种错误观念,并着重阐述了自己对这类犯罪的主体范围和主观要件理解。作者指出:国家工作人员作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指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队、国营企业事业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二是指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对于玩忽职守罪的主观要件,作者认为,本罪在主观上一般表现为过失,但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  相似文献   

14.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是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金融工作人员)进行犯罪的常见手段。除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非法拆借、转贷牟利罪明文规定以该手段为必备行为要件外,以该手段进行犯罪还可以构成金融工作人员为主体的挪用公款罪、挪用单位资金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金融犯罪。我们把这些金融犯罪称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关联犯罪。由于这类犯罪的主体、行为特征及行为对象、主观故意等方面具有共性,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罪名认定,常常产生意见分歧。因此,对该类…  相似文献   

15.
李湘 《天津检察》2008,(6):43-44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系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由两类人构成: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另一类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将《刑法》93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作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范围,应该说于法有据,理论上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相似文献   

16.
国家工作人员在我国刑法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是决定一些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刑罚轻重等重要依据之一。为了便于司法机失正确处理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国家工作人员”这一法律术语应该有其确定的内涵和外延。但是,现状令人遗憾。刑法虽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  相似文献   

17.
吴贤生 《政法学刊》2004,21(1):34-36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设立以来就争议颇多。虽然说新刑法明确规定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仍是争论的焦点之一,从触犯本罪的主体来看,自然人、单位、共犯等问题,都有值得思考的地方,准确界定这些问题对立法乃至司法都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8.
挪用公款罪是日前常见多发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类犯罪之一。本文拟从挪用公款罪犯罪对象、司法认定、二方面出发,分析了现阶段我国立法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找出了一套比较完整又行之有效的的对策。着重探讨目前公款范围界定过窄、以借贷行为挪用公款行为认定等问题。  相似文献   

19.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行为。本文拟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特征,举证责任以及司法适用中的其他疑难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特征 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我国各级各类的国家工作人员担负着依法  相似文献   

20.
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罪,又称泄露国家秘密罪,有的简称泄密罪。根据刑法第186条规定,主要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保密法规,泄露国家重要机密,情节严重的行为。渎职犯罪的一种。关于本罪的犯罪构成,在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客观方面必须具有违反保密法规,泄露国家重要机密,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主要是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但有时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可能构成本罪;认识基本是一致的。但是,在1989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实施之前,对本罪主观方面是否包括过失犯罪在认识上有分歧,司法实践的做法也不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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