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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将于今年年底前完成未成年人保护志愿律师全覆盖,从明年1月1日开始.浙江省任何一个县(市、区),一旦儿童受到侵害.需要司法援助,都可以在当地找到一名志愿律师,这名律师将全程免费受理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件。这是近日浙江省律师“深化律师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动员会上透露的消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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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30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简称新儿纲)。它规定了中国政府儿童事业发展的新目标和新举措,标志着中国保护儿童工作进入新的阶段。中国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因此,保护儿童权利既是履行《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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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12):85-89
未成年人由于具有特殊的身心特点,在刑事诉讼中需要特殊的保护。考虑到我国目前审查逮捕程序正当性相关规定的缺失,有必要在未成年人案件审查逮捕阶段建立律师参与机制。近年来,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案件审查逮捕程序进行试点改革,尤其是对律师参与机制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在未成年人案件中,应当保障律师通过讯问时在场、会见、阅卷、收集证据、提出意见等途径参与审查逮捕程序,同时应当从通知、受理、审查处理和救济等四个方面完善检察机关听取律师意见的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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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发表以后,北京市委高度重视中央精神的学习贯彻,制定下发了《北京市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根据中央、全国妇联和北京市委的精神,北京市各级妇联组织积极响应,迅速行动,全面开展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实施工作。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摆到妇联工作的重要位置高度重视对下一代的教育和培养,努力提高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素质,是党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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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权利保护的基本原则评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正在修改中的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下文简称“未保法”)第4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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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两法”)分别于1991年9月4日和1999年6月28日通过,并分别于1992年1月1日和1999年11月1日开始实施。10多年来,中国在贯彻实施“两法”,保护未成年人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加强对“两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2003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两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8月25日,全同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顾秀莲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就“两法”实施情况作了报告,认为“两法”实施的总体情况是好的,同时也提出了“两法”实施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解决的建议。本刊特摘登如下,供研究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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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固然需要依法惩戒,但其毕竟是社会弱势群体中的特殊弱势群体,生理与心理的发育都未成熟,自我保护能力、辨别和控制能力都比较弱,在各类违法犯罪人员中既是最容易走上犯罪道路的群体,也是最容易被司法所挽救的群体.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在对其进行司法惩戒的同时,积极开展司法保护和教育挽救,对保障其尚未定型的心智健康发育,加速迷失的理性尽早回归,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中应当紧紧围绕以下几个方面积极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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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在我国物质文明不断发展的同时,却出现了未成年人道德失范、犯罪率不断上升的现象,这引起了来自家长、学校和社会各个方面的关怀和重视。2003年3月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5月10日至11日,中共中央又召开了全国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会议,表达了要切实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状况的决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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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常被称为“双V资源”,既为人类最有价值的(vaIuabIe)、却也是最脆弱(vulnerable)的资源。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立法应当先行。执法应当可行。2013年6月26日,广州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公布了《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规定(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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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小珺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4):29-32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已经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一切合法的社会组织都是未成年人的保护组织,在未成年人保护的工作中,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承担着重要的职责。未成年人保护组织虽然数量众多,但由于各组织自身性质差异很大,功能不一,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发挥的作用也不相同,因此,明确各个组织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职能和权限是至关重要的。尽管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目前还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还需进一步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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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是中华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被誉为未成年人法律体系中的"小宪法"。该法于1991年制定,其后分别于2006年进行修订、2012年进行修正。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20多年来,为保护未成年人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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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笑天朱应平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23,(3):61-71
未成年人保护法与各地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在修订过程中都大幅扩展了未成年人不可为的行为范围。通过文本分析可发现,这类条款的主要特征是“成年人可为而未成年人不可为”,直接规制对象是社会中的生产经营者,间接规制对象是热衷新事物的青少年群体。但是,这类条款在实际运行中因执法成本高昂而无法实现禁止目标,因“成年人可为”的例外而无法实现教化目标,因法律未禁止相同性质的行为而无法实现规训目标。除此之外,这类条款在法律父爱主义的审视下还存在错配干预对象、过度控制未成年人等正当性瑕疵。为实现对未成年人利益的恰当保护,应确保“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未成年人法律中的核心地位,并以人格平等的视角宽容对待未成年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