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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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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3年,台湾地区“立法院”正式公布的《民事诉讼合意选定法官审判暂行条例》,是我国台湾地区司法制度所独创的,被认为是“世界司法史上的一大创举”。近年来,我国部分法院适用合意选择法官制度,取得良好的司法效果,对于减少当事人对裁判的不满,促进裁判的执行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相似文献   

2.
陈鹏程 《特区法坛》2005,(6):28-28,50
人民法院实行立审分开后,案件的主审法官没有直接与当事人接触,杜绝了腐败滋生的土壤,有效地保证了法官公正办案。但由于负责立案审查的法官没有参与案件的审理,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案件,疏于审查或没有认真审查而简单地予以登记立案,造成遗漏或多列当事人等情况,导致主审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追加当事人及重新通知开庭,严重影响了审判效率,特别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为了防止刑事案件的过份迟延,不得不对刑事案件与附带民事部分分开审理,显然与设立附带民事诉讼是为了节约审判资源、降低审判成本及减少当事人讼累的立法宗旨相悖。现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立案审查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提出个人的一些粗浅的见解,以求教于同仁。  相似文献   

3.
剖析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的现状,不难发现其既没有明确法官违法审判的诉讼法律责任,也没有明确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法律责任。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是"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掣肘和前苏联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的影响。在程序违法现象屡禁不止的现实背景下,重构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尤显必要。诉讼法律责任具有自身的独特性,且该制度是确保民事诉讼程序自治和实现诉讼公正及诉讼效率的必要保障。因此,强化正当程序理念,整合现有法律规范,明确法官违法审判的诉讼法律责任,细化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法律责任,使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实现体系化并切实得到落实,乃是确保民事诉讼法正常施行的必要举措。  相似文献   

4.
合意管辖既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一项程序权利,又是民事诉讼特有的一项制度。合意管辖制度具有着源自程序主体性原则以及处分权主义的法理基础,正因如此,各国都在民事诉讼立法中规定了合意管辖制度。就我国而言,虽然立法中也有关于合意管辖的规定,但其中还存在着合意管辖的案件范围太窄,合意管辖的法院双轨制等不完善之处,亟待通过对民事诉讼法的修订而得到完善。  相似文献   

5.
我国台湾地区于2003年6月5日公布了《民事诉讼合意选定法官审判暂行条例》,这在世界范围内是一项创新性制度,该制度反映出了对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的保障,充分尊重了当事人对程序的选择权。我国的司法审判方式改革已经进行了十余年,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之际,通过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司法制度改革,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提升公众对司法的信赖度、对裁判的信服度和接纳度,充分体现对人权的保障,在司法改革中坚持合宪性要求。  相似文献   

6.
夏霆 《行政与法》2003,3(3):80-81
民事诉讼合意的法理根据在于一个前提、一种局限和三项目标。一个前提是指诉讼当事人是理性人,能在诉讼中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一种局限指审判自身的局限使得它不得不在一定范围内放任当事人的合意;三项目标即指人们认为诉讼合意能够达到价值上、经济上和社会和谐的目标。  相似文献   

7.
民事审判方式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的审判权与当事人诉权的配置方式以及诉讼程序的运作方式。法院的审判权是通过法官的具体审判行为实现的。法官不仅是一定审判方式中的具体程序的管理者和案件的裁判者 ,而且他们的审判行为还直接制约着审判方式所追求的诉讼价值目标的实现。因而一定的审判方式要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功能 ,关键在于法官是否具备该审判方式所要求的内在素质和能力。本文拟从我国现行审判方式的特征作为切入点 ,试图揭示出新的审判方式对提高法官素质的内在要求 ,为进一步研究我国法官制度的改革提供一个理论的视角。一、我国民…  相似文献   

8.
在法治社会下,法官释明权已经成为民事诉讼的重要的法律制度。传统上,法官有对当事人行使发问的权利,尽可能地查清案件的真实情况,如果当事人未主动阐明案件的详细情况,法官有权介入。法官释明权的使用是否得当,直接影响了诉讼效率与诉讼结果。  相似文献   

9.
法官阐明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组成部分,辩论主义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核心内容。二者关系的核心在于法官阐明是对辩论主义的一定程度的限制和补充。法官阐明与辩论主义的有机结合,对于理顺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在民事诉讼中的分权与制约关系,实现民事诉讼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目标,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随着我国审判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健全和完善法官阐明制度成为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10.
我国民商事审判中合意选择法官制度之理性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003年,我国台湾地区创造性地在民事诉讼中设立了当事人合意选择法官的制度,尽管这一制度是新生事物,还需要实践加以检验,但已经引起了我国大陆关注民事诉讼法改革的学者们的浓厚兴趣。在2003年的诉讼法年会上,江伟、孙邦清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建  相似文献   

11.
近几年,全国法院不断提倡各项审判方式改革。由于行政诉讼法在制定时本身相对粗糙,一些具体做法一直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此,对行政审判方式改革的研究也囿于民事审判方式。在具体的操作规则中,沿袭民事审判中的抗辩方式,如一步到庭、法官完全听审等,着重体现当事人主义,换而言之,案件的处理结果主要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笔者认为,行政诉讼法既然有其自身的特点,就应当有与之相适应的审判方式。民事诉讼中的上述方式不能完全适用于行政诉讼。在行政审判中法官依据职权对相关事实的调查必不可少,应当采取必要的纠问方式。一、法…  相似文献   

12.
张晋红 《法学家》2004,(3):40-43
一、审判组织形式与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之客体的理性分析 学界在提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时,基本上是出于实现当事人的程序主体理念、提高诉讼效率和消除法官滥用职权的"自由"空间的需要,而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客体一般是指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①但随着研究的深入,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客体又扩大至审判组织形式和法官,即当事人除了可以选择程序之外,还可以在合议制与独任制之间进行选择,甚至也可以选择法官.②笔者认为,即使在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应当赋予当事人一定的程序选择权,但程序选择权的客体不宜包括审判组织形式和法官,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13.
李浩 《当代法学》2021,35(4):48-59
为解决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长期低迷的问题,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将完善小额程序纳入改革的范围.《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适用方式是法定适用,适用率的高低取决于法定适用的状况.法定适用率低的主要原因在于基层法院法官担心—审终审的小额程序会带来涉诉信访.在各项改革措施的综合作用下,法定适用率有了明显的提高,但当事人合意适用的状况依然不理想.小额案件的金额标准大幅度提升和小额案件的程序进一步简易化后,应当更加重视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改变败诉当事人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寻求救济的做法,赋予当事人更有效的救济手段,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法官不愿意依职权适用和当事人不愿意合意适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4.
如何加强法院自身建设,提升司法公信与权威是当前我国法院亟待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本文在对我国现行协议管辖和案件分配制度进行重新审视的基础上,通过构建一种全新的当事人合意选定法院、法官制度模式,把司法服务竞争机制引入法院自身建设,以此形成对法院、法官科学客观的评价监督机制,在促进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的同时,推进法官个体和团队的精英化,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与增强法院自身建设的良性互动,以此达到维护司法裁判的既判力和稳定性,提升司法公信与权威的最终目的。  相似文献   

15.
温刚 《山东审判》2003,19(5):67-71
所谓民事诉讼的当庭裁判,是指在民事诉讼的庭审程序中,法庭在对当事人所争议的事实审理终结后,对案件当庭作出裁判的一项诉讼制度。随着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进行,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重点已由强化当事人举证、质证和当庭认证,向实行当庭裁判转  相似文献   

16.
对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思考赵高岭,徐金荣,吕利民传统民事审判方式中证人证言的收集和认证均存有证人不愿作证、作伪证、不愿出庭、法官包揽取证、庭上无人证、当事人不能向证人发问对质或法官同当事人质证等诸多弊端,这不仅易引起当事人误解,产生与法官...  相似文献   

17.
庭前证据交换实务问题研究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民事诉讼中的庭前证据交换 ,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开庭审理前 ,组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互相交换已经持有的、证明各自诉讼主张的各种证据的活动 ,即证据开示制度。这一制度在民事诉讼法中并未规定 ,而是近几年来各地人民法院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 ,由法官主导的审问制向引导双方当事人对抗制的转变过程中所作的探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对此作了肯定 ,明确规定“案情比较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 ,可以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一强调庭前准备活动 ,是现代诉讼程序的重要特点。…  相似文献   

18.
张弘 《河北法学》2011,29(4):139-143
作为以当事人合意解决纠纷的机制,诉讼上和解已成为各国现行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诉讼的对抗中,法官逐渐摆脱了消极的角色,在当事人的和解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对抗的诉讼程序与和解制度看似相互排除,而两者的交融却产生了良好的解纷效果。  相似文献   

19.
葛文 《法学》2009,(10)
案件管理本质目的在于为审判核心领域工作的运行提供支撑,改善法官的工作条件,保障诉讼法赋予法官审判权的运作。通过案件管理:一方面使法官只须专注审判核心领域工作,而不用再分心处理审判外部领域工作,从而减少法官所负担案件的实际工作量,减缓法官办案承受的压力,使法官有充分时间关注开庭和撰写法律文书,及时、有效和妥当处理案件;另一方面通过案件管理改善法官的工作条件,通过控制诉讼的进程,以求迅速有效地处理繁琐耗时的诉讼程序,降低法院和当事人的司法成本,加速案件在法院的流动。通过让当事人广泛参与案件管理,协同审判外部领域的工作,实现审判与当事人的需求和期待的对接,提高司法的公信力,满足案结事了的司法目的。  相似文献   

20.
李平 《中国审判》2010,(3):43-43
每周五上午,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法院党组成员就集体接待上访群众,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旁听。对接待中涉及到审判、执行案件,由案件审理法官到场当众解释,在听取当事人诉求和法官的解释后,院党组同志当场对案件走向提出要求,对确属当事人问题的,耐心对其进行解释。这就是铁东区法院推出一年的院长集体接待日制度,这项制度拉近了法官与当事人的距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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