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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关于检察人员出席法庭的法律地位,特别是出席二审法庭的法律地位的问题,法学界有不同认识和争论。归纳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出庭的检察人员只具有公诉人的身份,“公诉人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代表”,具有“广泛的权利与义务”,“代表国家行使刑事检察权”。就是说,公诉人在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前后,还负有审查决定起诉以及发现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有权提出抗诉之责。第二种意见,认为检察人员出席一审法庭具有公诉人的身份,而出席二审法庭则因案而异,或具有公诉人一种身份,或具有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代表的身份。第三种意见,认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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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要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的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庭”。派员出席二审法庭,是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对于检察员在二审法庭上的任务和法律地位问题,人们却认识不一。到目前为止,所见有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检察员以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代表的身份出席第二审法庭,任务不再是支持公诉,而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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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该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同时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出席法庭”。虽然此法对民行抗诉案件再审做出了明确规定,但由那级再审没有规定,实践中人民法院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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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的法律地位,法律作了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员以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且监督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这一规定明确指出,无论是在第一审法庭上,还是在第二审法庭上(包括审理上诉案件和抗拆案件),只要是公诉案件,出庭的检察长或者检察员都是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现的。国家公诉人担负着两项仟务:一是支持检察机关的起诉,二是实行审判监督。他既是国家公诉权力的行使者,代表国家指控犯罪;又是社会主义法制的维护者,代表法律监督机关对法庭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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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这一规定既是对违法审理的专项规定,也是一种非严格监督方式,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根据检察机关对庭审违法审理的法律监督实践,庭审监督方式可视违法审理的性质和情形分别采用庭中监督和庭后监督两种方式,且均已收到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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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这一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和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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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认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案件要求的一种诉讼活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第149条第3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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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由于审判人员对这个规定理解上的问题,在实践中就出现了这样两种情况: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当上级法院再审时,能通知同级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当上级法院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时,一审法院就不通知同级检察院出席法庭。他们认为:这是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应按日上诉引起的发回重申的案件开庭审理。笔者认为:因抗诉发回重审的民事行政案件,法院也应通知同级检察院派员出庭。具体理由有四点:一、符合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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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们对我市区、县法院去年审理的重审刑事案件进行了调查。在我们调查的30个案件中,有16件开庭审理时公诉人没有出庭支持公诉。通过调查发现,这主要是由于一些审判人员和检察人员认为发回重审案件不同于第一审刑事案件,原审时公诉人已经出庭支持公诉了,重审时就可以不出庭了。笔者认为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因为: 重审刑事案件公诉人不出庭,不符合法律规定。我国刑率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除罪行较轻经人民法院同意的以外,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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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笔录是由书记员制作的记载法庭审判活动的诉讼文书。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分别规定了审判长、证人及当事人有权阅览法庭笔录,并应在法庭笔录上签名或盖章,但未规定公诉人的阅览权及确认权(在法庭笔录上签名)。笔者认为,立法应尽快对此予以完善。 一、公诉人的阅览权和确认权有诉讼法学上的理论依据。刑事审判活动是在审判长的主持下,由公诉人、被告人、被害人以及证人、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共同参加的,确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和如何处以刑罚的活动。它是一种多方法律行为。法庭笔录作为记载各个诉讼主体诉讼行为的凭证,理应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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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简易程序中公诉人应尽量出庭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据此,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时公诉人是否出席法庭,其决定权在检察机关。理论界对公诉人是否可以不出庭存在争议,但司法实践中几乎很少有公诉人在简易审的案件中出席法庭的,而且因辩护人也可以不出席法庭审理,事实上绝大多数简易审判的举行是在公诉人、辩护人都不在场的情况下,由一名法官对被告人进行的单独审判。有人认为,刑事简易程序的设立,本身就是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结果,体现了提高诉讼效率的立法意图。公诉人不出席法庭,但其代表公诉机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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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权是指公诉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代表人民检察院不但就被告人的定罪,而且就被告人所应判处的刑罚向人民法院提出具体请求意见的一种权力。在司法实践中,公诉人原则上不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无论在起诉书还是在公诉意见中,往往只确认被告人的量刑情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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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民事抗诉案件指令再审的几个程序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对于这两条规定,如果仅仅是同级审自然不存在程序问题,但实际情况是,当检察机关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后,法院将案件以“指令再审”的形式交由下一级法院审理,由此产生了目前各地在相关程序上做法不一致的问题。一、由哪一级检察院派员出庭上级法院指令下一级法院再审的民事抗诉案件开庭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关键的问题是由哪一级检察院派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