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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情简介犯罪嫌疑人白某系某饭店业主。2006年6月9日,男青年孙某在白某经营的饭店吃饭时认识了该饭店女服务员焦某,并一同饮酒。席间,孙某称如焦某同意“办事”(指发生性关系)给其50元钱,焦某表示同意。焦某向白某借用居室与孙某“办事”,白某应允,并将二人领到其居室。孙某拿出50元钱交给白某,让白某在事后给焦某,白某将房门反锁离开,后被警方查获。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白某明知他人进行卖淫活动而为其提供场所,依据刑法规定其行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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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白某系某区公安局警察。2011年9月,该区公安局在查处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时欲对犯罪嫌疑人李某采取强制措施,白某系负责查处此案的公安人员之一。同年10月,白某在李某的家人向其探问情况时,将上述消息告知了李某的家人。李某得知后逃匿,后被捕。本案争议的观点有四:第一种观点认为白某的行为构成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二种观点认为白某的行  相似文献   

3.
分析刑诉法对逮捕条件的规定,我们认为,有两种情况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一是符合一般逮捕条件的;二是符合特殊逮捕条件的。刑诉法第六十条规定的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具备的条件,即为一般逮捕条件;刑诉祛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变更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而后再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时当具备的条件,是特殊过捕条件。一般进浦条件是对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通常要求,是从事实、刑罚标准和社会危险性三个要件上对逮捕进行把关,它考虑到边拍作为一项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的严肃性,有利于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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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讯在押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提押被依法拘留、逮捕而羁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侦查活动,它是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内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依照这一规定,检察机关在查办自侦案件时,对决定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一般交由当地看守所羁押,有的则根据侦查需要交由异地看守所羁押。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就涉及到如何提讯的问题。由于检察机关自侦部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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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情节严重的,在适用逮捕措施时,是否还应同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条件?一种观点认为,对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只要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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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逮捕制度批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附条件逮捕制度是近年检察机关出台的一项审查逮捕改革措施,其核心是将原本不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该制度违反《刑事诉讼法》第60条之规定,违背程序法定和刑事司法解释的原则,背离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不符合司法改革的基本原则。该制度难以避免逮捕适用的扩大化和超期羁押现象。从实施情况看,存在着任意扩大适用范围、撤捕比例高、违背程序现象严重、不利于提高公安机关的办案质量等弊端。实施附条件逮捕制度只会扩张检察机关的逮捕权,而不会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建议立法机关对附条件逮捕制度进行审查,并通过相关程序修改或废止这一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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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作为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最严厉的一种,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采取的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方法。在司法实践中,对某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逮捕,将意味着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受到最严格的、较长时间的限制。从而可以有效地防止其逃避或妨碍刑事诉讼活动,发生社会危险性。因此正确适用逮捕措施,对于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准确及时地打击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正确适用逮捕措施的关键在于正确理解逮捕的条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一般认为,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同时具备三项条件: 第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第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第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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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只有符合上述全部条件的,才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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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某县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一起强奸案件,经过审查,该案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遂决定批准逮捕。在审查起诉环节,发现公安机关法医鉴定错误,导致错捕犯罪嫌疑人。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应否给予刑事赔偿?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检察院刘捷刘捷同志:逮捕是刑事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它将在较长时间内剥夺被逮捕人的人身自由。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不受逮捕。”可见,人民检察院在正确适用逮捕措施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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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逮捕必要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检察机关审查批准或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法定条件。对于没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尤其是轻微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不捕是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依法行使侦查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正最有效的手段。但在司法实际工作中,不少地方基层检察院放宽逮捕条件,导致批捕率高,羁押人数多,判徒刑率逐年下降的现象,在一定程序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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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姚某于2008年11月1日10时许,陪同其同事白某到中国民生银行北京西单支行取款机处查询白的民生银行信用卡的一笔钱是否到账。查询后,白某发现钱未到账。于是就将卡放进钱包里离开自动取款机。此时姚某提出要帮白某再查一下。白某没细想便将钱包给了姚某(白某之前曾告诉姚某该卡密码)。姚某查完发现钱仍没有到账,就把钱包还给了白某,并顺手将白某的民生银行卡装在自己身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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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变更逮捕强制措施在立法上存在的缺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这一条文的立法本意在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增强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措施的监督,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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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9条以规范逮捕、拘禁等强制措施为立足点,全面规定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保障权,包括不受任意逮捕或拘禁权,知悉权,及时审判或保释权,提起诉讼权和获得赔偿权等。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明确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并在人权保障理念的指引下,重点修缮了逮捕、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强化了强制措施制度中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但是,较之《公约》第9条,我国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权的保障还存在一定的差距,需要继续借鉴和吸收《公约》关于人身自由权保障的精神,进一步完善强制措施制度,为维护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权提供坚固屏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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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发机关执行”。第73条又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从这两条规定中我们知道:有权批准或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机关是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批准逮捕权的是人民检察院,有决定逮捕权的是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权变更强制措施的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公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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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一次详细明确了逮捕质量问题的认定标准,规定逮捕质量问题包括逮捕错案、逮捕质量有缺陷和办案程序有瑕疵。其中“批准逮捕后,犯罪嫌疑人被判处管制、拘役、单处附加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符合本标准规定,没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逮捕,经法院审理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属于逮捕质量有缺陷。为准确适用审查逮捕质量标准,避免逮捕质量有缺陷,并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及办案实际相结合,就我院2003—2007年批准、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最终处理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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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看到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所作的批复法律文书中,《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上有“无逮捕必要”一词经常见到。“无逮捕必要”这一词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如“无逮捕必要”,那就不批准逮捕,从而产生了“无逮捕必要”一词。“无逮捕必要”与“有逮捕必要”,是对犯罪嫌疑人逮捕、还是不逮捕是在强制措施上的“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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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为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决定采取逮捕强制措施时适用的检察法律文书。同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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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加了第93条,此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该法条宣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正式确立,明确检察机关负有对被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的职责,是一项全新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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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前,濉溪县某村村民委员会进行选举,村民白某与张某均参加竞选。在选举的前一天中午,张某将白某约至吴某饭店内,在昊某作保下,张某退出选举,为此让白某支付其为参加选举所使用的费用5800元,白桌表示同意。白某顺利当选为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张某落选。事后,张某多次通过吴某向白某追要选举活动开支费用,白某予以拒绝,并否认此事。张桌恼羞成怒,与其弟张某某商议,要教训一下白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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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逮捕的批准决定权。同时,《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要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提请检察机关批准,而公安机关撤销、变更逮捕决定,则不需检察机关同意或者参与决策,而只要事后“通知原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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