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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以来,我国共颁布了四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即1949年12月颁布的《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1951年9月颁布的《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及《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1954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1979年7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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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是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在1983年9月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作了部分修改。应该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在我国《宪法》的框架内进一步明确了我国检察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作用、性质和职责,为改革开放以来检察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组织保障。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是一定经济关系的体现,“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是在改革开放初期、实行计划经济年代制定的,而现在我们已经进入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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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讨论和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这项法律是在一九五四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基础上修订的,是这个组织法的继续和发展。它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检察工作的具体实践而制订的。这是党和国家加强人民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所采取的重大措施,既是建设人民检察制度的章程,又是检察机关进行工作的法律依据。因此必须切实维护,坚决执行。为了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正确地进行法律监督工作,必须弄清楚检察机关的性质和基本任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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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的基本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法律基础,但是,随着我国民主法制的进步,检察事业不断发展,已经颁布20多年的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一些内容,已经落后于检察机关建设和检察工作开展的需要,对其修订工作已列入立法规划。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涉及一系列理论和实践问题,本刊特组织“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专题”,邀请相关人士和专家学者,就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中的部分问题进行初步的理论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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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自1979年通过并实施以来,经历了1983年和1986年两次修正,至今已有近28个年头,组织法对检察机关的地位、作用、性质、职能、行使职权的程序和检察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的任免作出了规定,但是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推进,原有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对检察工作的要求,对诉讼监督职权的行使方式更是争议多年。为破解这一难题,文章从分析世界主要法治国家检察制度特点入手,探讨我国刑事诉讼监督职权配置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进行相应修改完善的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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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法律必须稳定,但又不能静止不变"[1]纵观我国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制定于1979年,对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制、职能权限、履职程序、机构设置、人员任免等作出规定,这部法律对于规范和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职权,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行30年以来,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进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不断发展,对法律监督职能的认识在实践和改革中不断深化,同时《宪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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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和履行职责的程序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权,人民检察院应当也必须对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全面履行监督职责。但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检察职权所作的表述,与宪法的规定却不尽一致。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其法律监督职能仅仅体现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到目前为止,刑事诉讼法仍为唯一的一部检察机关履行职能的程序法。如果对刑事诉讼法中检察机关行使职权的规定稍加分析,不难发现,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所处的实际地位以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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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通过对刑事案件实行检察,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和法制的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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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法中的一部重要法律。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内容,是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形势和人民检察制度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完善的,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发展完善,又必然有力地推动人民检察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根据地和解放区,没有建立独立的检察机关,而是实行“审检合署”或“配置制”,即在审判机关内部附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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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自1979年颁布,至今已施行20多年。在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修改的同时,与之相配套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其中,“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改,“审判委员会”引人关注。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案件由合议庭负责,在对重大疑难案件的意见不一致时,才提交审委会。但在实践中,有的法院规定,在本院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和疑难案件必须提交审委会,特别是刑事案件,必须提交审委会;有的是合议庭定案了,但分管院长不同意这样定,案件也会提交审委会。关于“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改,尤其是“审判委员会”,法院院长们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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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是1979年制定的,1983年曾对个别条款进行过修订。20多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不断加强,检察工作也有很大发展,现行检察院组织法有许多地方已不能适应我国法治发展形势和检察工作需要。为了贯彻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进一步完善我国司法体制,加强执法监督的要求,切实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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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的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由上一届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向大会作工作报告,这是目前通常的做法。我们认为,这种做法与法律的基本精神是不相符合的。地方组织法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这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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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6,(4)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近接最高人民检察院转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处和远安县人民检察院两位同志的信,反映有的法院拒绝检察院派书记员随检察长或检察员出庭办理记录工作一事。经我们研究认为,虽然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检察院可否派书记员随检察长或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问题未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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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5,(4):95-100
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制度系我国的一项重要检察制度,是人民检察院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决策制度的鲜明体现,也是人民检察院内设业务决策组织,在倡导共同智慧、遏制错误案件等方面发挥有益作用的基础。检委会的运行机制在发展过程中尽管取得诸多进展,但是仍有许多不足之处。本文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下简称《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为契机,从检察委员会司法化改革的基础理论入手,分析现行检察委员会制度不足和司法化改革面临的问题,探讨检察委员会司法化改革的路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