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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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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电子知识产权》2013,(9):18-19
2013年广东高院对"奇虎360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腾讯公司QQ服务的相关市场以及腾讯公司在相关市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了界定,最终判定被告腾讯并未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判决一出,喧哗四起,尽管这是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最为专业的一次司法实践,但仍有质疑和意见存在。其实在传统行业相关地域市场界定已经不是容易的事情,而面对经营模式不断变化、市场结构呈动态发展的互联网领域,其相关地域市场界定必将更加复杂,网络平台间的关注度竞争理论被首次应用于反垄断司法实践之中。  相似文献   

2.
案件简讯     
《中国审判》2013,(12):11-11
<正>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审理首例互联网反垄断纠纷案2013年11月26日,奇虎360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在最高人民法院开审。这起被称为"3Q大战"的纠纷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这也是反垄断法出台六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互联网反垄断案。2011年,腾讯诉奇虎不正当竞争,北京朝阳法院判令奇虎公司赔偿40万元。2013年3月,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广东高院一审判决腾讯不构成垄断,奇虎承担诉讼费79万元,这是国内首个在即时通讯领域对垄断行为作出认定的判决。  相似文献   

3.
黄勇 《中国审判》2014,(11):81-81
最高人民法院奇虎公司与腾讯公司垄断纠纷一案判决专业性的一个显著体现是,借鉴了国际上有影响力的判决和理论。在判定腾讯市场支配地位的分析过程中,除了市场份额之外,最高院回归市场支配地位的本质,考察了腾讯是否拥有提高价格、降低质量、阻碍市场进入、延迟创新的能力。  相似文献   

4.
谢冠斌  金毅  焦姗 《科技与法律》2014,(6):1118-1133
自2008年《反垄断法》生效以来,"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是最高人民法院依据《反垄断法》审理的第一起案件,该案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都引发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探讨。以二审判决书为主要分析对象,并结合《反垄断法》的规定和反垄断案件分析的一般思路,研究了最高人民法院对《反垄断法》具体条文的理解和适用的基本立场,为解决将来反垄断执法和私人诉讼中的一些原则性问题提供了参考。最高院在判决中对免费市场运用假定垄断者测试、确定相关地域市场等问题上有精彩论证,同时也留下了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例如,在市场份额对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作用、相关市场的界定是否属于反垄断案件的基本事实等重要问题上,法院存在模棱两可甚至自相矛盾的结论。  相似文献   

5.
一.引论 2013年3月2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粤高院”)对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简称“奇虎诉腾讯案”)作出一审判决’。该案涉及腾讯与奇虎因互联网安全软件领域的恶性竞争而引发腾讯在2010年11月3日要求其QQ软件用户删除奇虎360软件,否则无法使用QQ软件。这种“二选一”的做法引发各界批评,  相似文献   

6.
最高人民法院在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终审判决中对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及二者的关系问题进行了精辟的论述。我们将从该案二审亲历者的角度出发,结合国内外相关判例,对该判决中关于相关市场界定中的责任分配、假定垄断者测试在相关市场界定中的地位、替代性分析应遵循的多数且重要原则,以及从动态竞争的角度正确看待市场份额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中的作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综合分析方法等进行详细的解读和必要的归纳。最高人民法院的前述审理思路和认定结论无疑将对后续的反垄断诉讼、行政调查及企业的合规必然产生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7.
《电子知识产权》2013,(4):22-23
腾讯抛出"致QQ用户的一封信",强迫QQ用户在QQ与360之间"二选一",将腾讯和360之间的战火蔓延到6亿QQ用户的电脑桌面上。在公众的感性认知中,腾讯QQ在国内即时通讯软件中的领域的垄断地位显而易见,而"二选一"的行为亦明显是在滥用其垄断地位。然而,广东省高院的判决结果却与该认知完全相悖,认定腾讯QQ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继而不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相似文献   

8.
“奇虎360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下简称“腾讯案”)一案是著名的“3Q”大战中的第三场诉讼,也被媒体称为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第一案。2013年3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告奇虎公司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在相关产品市场具垄断地位为由,  相似文献   

9.
从2010年到2014年,腾讯QQ与奇虎360之间的大战一个回合接着一个回合,让人目不暇接。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对3Q大战中的腾讯QQ诉奇虎360不正当竞争案作出终审宣判,驳回奇虎、奇智公司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相似文献   

10.
2013年3月2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奇虎360诉腾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做出了一审民事判决,判定被告并无市场支配地位,继而不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时间,该案引起了包括法学界在内的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评论。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问题再一次走进了公众的视野。日前,奇虎360公司已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此案已由各界关注的热门话题渐渐淡出了人们的树立意义平竞将对在认了批护有断法  相似文献   

11.
奇虎诉腾讯一案是我国反垄断的典型案件。一审法院对焦点问题的论述存在一些问题:相关商品市场的界定标准不清晰,对相关地域市场的界定过大,计算市场份额的方法不恰当,同时对被告是否搭售的认定也不尽合理。  相似文献   

12.
本文从反垄断角度出发,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首先结合网络经济的特殊性,界定了腾讯的相关市场为国内互联网即时聊天软件市场:其次通过相关事实材料认定腾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最后通过对腾讯行为和结果的分析和对“正当理由”的界定,认定腾讯构成“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相似文献   

13.
陈玉峰 《法人》2013,(9):27-29
互联网行业作为新兴产业,与传统的产品经济不同,具有自己的个性特征,而这些个性特征的存在会使互联网行业相关市场界定变得更加复杂国内"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的奇虎360(下称"奇虎")和腾讯的第二季持续发酵,业内人士认为,此案对于中国互联网的发展有着特殊的意义。纵观国际互联网市场,如谷歌、微  相似文献   

14.
2008年8月1日开始实施的《反垄断法》,在我国尚属一部相对年轻的法律。随着反垄断行政执法附则和司法解释的陆续出台,这部重要的市场规制法律逐步实现体系化。每一次反垄断法的行政或司法实践,都会在媒体上掀起波澜。而年轻的反垄断法与同样年轻的互联网发生碰撞,更是激发出了精彩的浪花。奇虎360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从起诉到一审判决,都吸引了大量的眼球。对于普通看客来说,这是360和腾讯近年来别扭不断的其中一出  相似文献   

15.
互联网产业中“相关市场”之界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黄勇  蒋潇君 《法学》2014,(6):92-99
互联网产业的兴起给反垄断法的适用提出了诸多挑战,其中如何界定互联网产业中的"相关市场"是其中之一。有必要从互联网产业的通行商业模式及特点入手,对近年来应用于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时讨论最多的双边市场理论作一反思,并在此基础上判断越过相关市场界定直接判断市场支配地位的可能性。在界定互联网产业的"相关市场"时应考虑来自双边的竞争性产品,同时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越过"相关市场"界定这一传统理论中的必备环节直接认定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从而达到有效节省反垄断法司法与执法成本、提高司法与执法效率之目的。  相似文献   

16.
案件     
《中国律师》2012,(5):86
广东高院开庭审理首例反垄断纠纷案4月1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腾讯科技(深圳)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据悉,该案是广东高院受理的首例反垄断纠纷案件,诉讼标的额高达1.5亿元。  相似文献   

17.
动态     
《电子知识产权》2013,(12):14-14
奇虎与腾讯反垄断案终审开庭 11月26日,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的北京奇虎科技公司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纠纷上诉案。经过两天的庭审,27日结束了开庭审理环节,该案将择日宣判。  相似文献   

18.
2013年3月28日,360诉腾讯反垄断一案在广东省高院宣判,腾讯在即时通讯软件领域不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继而不具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行为。在公众的感性认知中,腾讯QQ在国内即时通讯软件领域的垄断地位显而易见,  相似文献   

19.
正目次一、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的比较二、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判定原则之抉择三、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判定中合理原则的具体应用近年来,国内外爆发多起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从影响较大的"微软案"、"GOOGLE案"、"百度案"、"腾讯案"等案可见一斑。反垄断执法机关和法院在规制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时,存在以下几个疑难问题:一是如何界定互联网产品的相关市场;二是怎样认定互联网企业市场支配地位;三是怎么判定互联网企  相似文献   

20.
吴意 《中国律师》2014,(12):45-47
2014年10月1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大法庭对历时近16个月的奇虎诉腾讯反垄断案(以下为"3Q大战")开庭二审,判决驳回奇虎公司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判决。作为《反垄断法》出台6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反垄断诉讼案,这一判决对胜诉方腾讯公司的代理人——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为天元)合伙人黄伟而言,是其成功代理液晶面板案、奶粉案、华为IDC案、汽车零配件案等标志性反垄断案件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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