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2.
3.
4.
《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5,(7)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市政府同意《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和客货运附加费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相似文献
5.
《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6,(24)
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局(委),委属相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公路养路费征收业务,根据《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和客货运附加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业务办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相似文献
6.
7.
《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02,(9)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下发后,国家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的政策已于2001年1月1日顺利出台,开征燃油税取代养路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航道养护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以下简称"六费")的政策将在适当时候出台。为做好我省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的准备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8.
9.
2005年和2007年,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分别对《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和《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燃油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进行了立法后评估,通过"立法回头看",为完善立法机制,检验立法成果,提高立法质量,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相似文献
10.
《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2000,(3)
国办发〔2 0 0 0〕 2号 (二○○○年一月十四日 ) 交通部、财政部、公安部、国家计委《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 ,现转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意见近几个月来 ,一些单位和个人错误地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修改后即可不缴纳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 ,因而出现了拖欠、拒缴、抗缴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事件 ,造成国家交通规费大量流失。为保障公路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交通和车辆税费… 相似文献
11.
《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3,(9)
重庆高等级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批准两税安排给高投公司及高投公司经营公路的收费期限为25年的请示》(渝高投发[2003]9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将高速公路建设期间的施工营业税及附加费、高速公路的通行费营业税及附加费作为市级预算收入,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后,再由市财政安排给你 相似文献
12.
13.
《今日中国(中文版)》2007,56(10):13-13
燃油税欲出 财政部报告称将抓紧完善燃油税改革方案并择机实施,按照方案设计,对汽油、柴油开征燃油税之后,养路费、客运附加费等多项行政收费同时停收。 相似文献
14.
5月7日,备受关注的北京市出租汽车调价听证方案公布。两套方案均将起步价由现行的10元调到15元,每公里计程价格一个方案提高到2.3元,一个方案提高到2.6元。同时,上调高峰时段低速等候费、预约叫车服务费,燃油附加费动态调整机制更为灵活。两个方案都没有触动此前最受争议的“份子钱”。 相似文献
15.
《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4,(6)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明电[2004]1号)规定,为应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对我市家禽业造成的影响,扶持家禽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04年2月1日起至2004年7月31日止,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通过公路、水路运输的禽类及其产品全额免收公路货运附加费、港口建设费;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全额免征水利建设基金、地方教育附加。二、对出口的禽类及其产品全额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相似文献
16.
17.
山西省交通征费稽查局于 1987年交通监理体制改革时组建,组建十余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和省交通厅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四千余名征费职工紧紧围绕费收中心,以应征不漏、严格执法为己任,克服困难,顽强拼搏,开拓进取,为国征费,创下了两个文明建设的累累硕果,为山西省公路建设事业高起点、大跨度、超常规发展提供了丰厚的资金,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充分发挥了公路建设筹资主渠道作用。 截止2000年9月,征稽系统为国家征收交通规费220亿元,其中征收公路养路费、货运补偿费168亿元,车辆购置附加费33亿元,新… 相似文献
18.
《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6,(3)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明电〔2005〕2号)规定,为应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对我市家禽业造成的影响,扶持家禽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自2005年11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止,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通过公路、水路运输的禽类及其产品全额免收公路货运附加费、港口建设费;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全额免收水利建设基金、地方教育附加。二、对出口的禽类及其产品全额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三、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按50%幅度 相似文献
19.
20.
《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1998,(8)
国务院关于取消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的通知国发〔1998〕17号(一九九八年五月十八日)据查,部分省、自治区及省辖市人民政府违反铁路运输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在国家铁路上开征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基金)或车站建设费,有的擅自扩大铁路地方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