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37 毫秒
1.
预期违约制度是英美合同法上的独有制度 ,我国新颁布的《合同法》在大陆法系的基本框架和体系上 ,也吸收和借鉴了英美预期违约制度。但我国预期违约制度与英美预期违约制度相比 ,在预期违约的时间 ,违约的概念、救济措施方面不完全相同。本文主要阐述两者的差异。 相似文献
2.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实施过程中,预期违约是一个重要的现象,《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将预期违约分为预期根本违约和预期非根本违约,并确定了认定预期违约的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规定了对预期违约的救济措施。我国《合同法》对预期违约制度的规定与《公约》的规定有些不同,在分析比较这些不同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完善我国《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的建议,一是规定后履行方及同时履行方在对方预期违反合同时的中止履行权,二是区分明示与默示的预期违约,并规定各自相应的救济方法。 相似文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颁布是中国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它结束了"三足鼎立"的合同立法状况,使具有中国特色的合同法律制度得以完善。新合同法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合同制度,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我国《合同法》设置的预期违约制度,为预期的受害方提供了救济基础。在实际中,明确界定、准确把握预期违约的适用条件是充分发挥这一制度功能的前提。 相似文献
4.
我国合同法借鉴了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并将其与不安抗辩权和拒绝履行共同规定在合同法中。修改制度本身存在构成要件、救济方式上的缺陷,在适用上又会与不安抗辩权与拒绝履行发生重合,导致许多问题的产生。本文通过对于预期违约制度与大陆法系相关制度的比较分析得出没有必要在合同法体系中单独设立预期违约这一制度,只要通过完善现有的不安抗辩权与拒绝履行制度的内涵便可很好地体现出预期违约制度的价值。 相似文献
5.
6.
7.
8.
我国合同法是否需要独立的预期违约制度─—对我国正在起草的合同法草案增加英美法预期违约制度的质疑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的法律制度属于大陆法系,要将任何一种英美法系的制度加入其中,应续密思考:我们已有的法律体系和制度中是否已有对被引进制度所针对问题的救济方法?我国新起草的合同法草案同时规定了拒绝履行制度、同时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制度。在大陆法系现有的体系框架内,英美法系之预期违约制度所针对的问题完全可以得到适当的救济,没有必要将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作为独立制度引进。 相似文献
9.
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及其缺陷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预期违约制度是英美法系合同法上的特有制度。该制度的创立对及时解决合同纠纷 ,促进交易的安全性、效益性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合同法大胆地吸收了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 ,同时考虑到我国一贯承袭大陆法系的立法传统 ,为保证立法体系的协调性 ,又对该制度作了一些变通 ,而这一变通设计使我国合同法的预期违约制度存在着明显的缺陷 ,即 :( 1 )适用范围不明确 ;( 2 )救济方法不够完善 ;( 3)没有规定预期违约方明示拒绝履行的撤回权。 相似文献
10.
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预期违约制度是合同法上违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英美法系一项独创制度。《公约》吸纳了英美法系的该项理论,但又有所发展。本文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对英美法、《公约》中预期违约制度的构成条件及救济措施的考察,分析其规定的优劣,以期在国际货物买卖实践中找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的好办法,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