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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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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徒刑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五种法定刑之一,是后世徒刑制度的基础。徒刑的发展和完善标志着中国封建刑制从野蛮逐渐走向文明。由于封建社会徒刑的主要执行方式是服劳役,研究封建社会徒刑执行的方式和特点,对于搞好监狱对罪犯的管理和改造有着积极的意义。  相似文献   

2.
在实证研究中发现,逮捕的徒刑条件在司法实践中被长期忽视,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制度设计的缺陷及司法环境的现实需要。逮捕徒刑条件虽然被忽视,但整体上并未影响逮捕制度目的的实现,因此对逮捕徒刑条件设置的必要性提出了质疑,发现徒刑条件可以被必要性条件所包容,在逮捕的三个条件中可以删除徒刑条件。  相似文献   

3.
熊建明 《时代法学》2010,8(3):36-43
徒刑到底剥夺或限制着罪犯哪些自由目前并不清楚。以囚犯劳动报酬获取权利之实践来论述徒刑中被依法剥夺的自由类型和结构,就是一种很好的尝试。刑法除了规定囚犯必须参加劳动外,并未提及劳动报酬获取权,但规定只要罪犯劳动表现和贡献符合法定标准,就可获得减刑、假释,以劳动成果换取自由是一项制度实践;但此做法目前实际上还只专用于少数人而不普遍适用于一般服刑者,这表明从学理上揭示徒刑被剥夺的自由类型与结构有重大的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4.
中国古代五刑制度的发展经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以及封建社会长达几千年的漫长发展。九种主要刑种大致可归类为肉刑,流刑、徒刑、死刑四种。随着法律儒家化程度的不断加深,五刑制度逐渐摆脱野蛮残酷的外衣,开始向更具人道精神、更加文明的近代刑罚制度变革。  相似文献   

5.
关于秦朝刑制的讨论是秦简和秦律研究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方面。中国封建徒刑制度的基础奠定于汉代,汉代的刑制改革,无疑是封建刑制发展中的最重要的转折。  相似文献   

6.
闵征 《中国监狱学刊》2005,20(6):139-139
汪强在2005年1月27日的《南方周末》上撰文《100年徒刑的意义》指出,过去听说美国的犯人被判100年的徒刑,心中就暗暗觉得可笑:判100年的徒刑有意义吗?近年来细细一想,这种判法,还确实有它的道理。  相似文献   

7.
开放武处遇制度是西方的一种主要的行刑制度,而我国仅在近几年才开始讨论这个问题。本文讨论了开放武处遇制度的起源、发展、形式、理论依据及优缺点等问题,提出要结合自己的实际,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开放武处遇制度,以推进我国行刑制度的改革。要在现行分组处遇级基础上,设置开放性处遇级别,允许进入开放性处遇级别的罪犯参加社会上的劳务承包劳动,待条件成熟后,可以推行罪犯日问在社会上劳动,晚间自动回监报到的制度。逐步尝试工作释放、释前放假等措施,为罪犯顺利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相似文献   

8.
开放式处遇制度,是沟通监被行刑与罪犯再社会化所需要至正常社会环境之间的基本制度。在社区矫正的热湖之下,探讨并反思开放式处遇制度所具有的价值并在此基础上讨论开放式处遇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的基本路经,是监狱行刑改革的基本思路。  相似文献   

9.
精神缺陷罪犯的处遇制度,是一个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目前精神缺陷罪犯的处遇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也引起了理论界的关注。荷兰精神缺陷罪犯处遇制度的法律基础和运行状况的介绍,有利于构建和完善我国的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10.
目前我国监狱的分级处遇管理中存在许多问题,影响了其效能的发挥,主要是:处遇对象的片面性、处遇限制的不合理性、处遇条件的局限性、处遇种类的单调性、处遇实施保障不力、分级处遇降级标准不科学。为改变这种现状,要通过制度调整降低短刑期罪犯的晋级门槛,取消对罪犯通讯的限制、限制罪犯刑期对晋级的影响、增设罪犯的处遇种类、建立健全处遇的保障机制、科学设定罪犯的降级标准。  相似文献   

11.
长期以来,在我国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间存在着广袤的“刑期真空地带”,无期徒刑的刑期已名不副实。从制度主义的视角来看,保留死刑也好,抑或是废除死刑设立终身监禁刑也罢,都存在着如何合理地解决好“有期”与“无期”之衔接的问题。从刑罚价值上看,无期徒刑既失去了其存在的正当性基础,也不具有了可行性,理应废除。为此建议,应在刑法上确定一种新的刑种——“相对不定期刑”替代现行“无期徒刑”,以弥补我国现行刑法制度设计上的罅隙。  相似文献   

12.
当代中国死刑改革争议问题论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赵秉志 《法律科学》2014,(1):146-154
死刑改革是当代中国刑法改革过程中最受关注、最具现实意义且备受争议的重大问题。中国虽难以在短期内全面废止死刑,但却有必要将废止死刑纳入其政策内涵。在功利与人道之间,人道性应当成为我国死刑改革最主要的根据。我国应以无期徒刑作为死刑的立法替代措施,适时建立死刑赦免制度,公开死刑执行的数字,并于适当时机废止贪污罪受贿罪的死刑。  相似文献   

13.
对本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实际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同时决定死缓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的终身监禁,既不是执行"死刑"之"重",又不是减为可进一步通过减刑、假释使实际服刑期变得相对比较短的一般"无期徒刑"之"轻",既实现了罪责刑均衡,又实现了震慑其他潜在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的一般预防目的,还能够遏制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对贪污受贿犯罪行为进行精准的打击。终身监禁单独设在贪污受贿罪里,正是考虑到贪污受贿罪的特点和国家的刑事政策而作出的,不仅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而且在刑罚轻重的"度"上把握到位,体现出刑罚制定和适用的精准性。从刑罚精准性的视角分析,终身监禁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效益原则,具备刑罚正当化根据。  相似文献   

14.
略论中国刑法中的死刑替代措施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高铭暄 《河北法学》2008,26(2):18-21
死刑替代措施,是指基于限制死刑适用的目的,对于立法上特定性质的犯罪,司法中特殊情况下的罪犯,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而代之以其他刑罚处罚方法。死刑替代措施是限制死刑中不可或缺并被证明行之有效的方法。从完善既有方式、探索新的途径入手,死刑替代措施包括死刑缓期执行;严格的无期徒刑;附赔偿的长期自由刑三种。当前,有必要在立法上对刑罚体系作进一步调整、修改、完善,以全面体现死刑替代措施;在司法中,注意发挥死刑替代措施在限制死刑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15.
16.
死刑替代位阶上无期徒刑的改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死刑替代措施就是在不适用死刑的情况下应该采取的、用来代替死刑的刑罚方法。死刑替代措施应以现行刑罚体系为基础,以废除或限制死刑实际适用为前提进行考察,选择能够直接担当"最严厉"法定刑角色,保持足够的威慑力的刑种。死缓不是刑罚种类意义上的死刑替代措施;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不符合"人总是可以改造的"的基本理念;无期徒刑是中国刑罚体系中仅次于死刑的刑种,蕴含有较强的威慑力,通过适当改良,能够产生足够的类似于死刑的威慑力。作为替代死刑的方法,设置无期徒刑先予关押期是上乘选择。考察无期徒刑在有期徒刑与死刑中的衔接地位,借鉴国外实际执行无期徒刑的经验,确定10年的先予关押期较为适宜。  相似文献   

17.
曾亚杰 《时代法学》2008,6(2):68-74
无期徒刑因不需要剥夺犯罪人生命即可永久剥夺其犯罪能力的特点而比死刑有着公认的优势。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减刑、假释标准宽泛而使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实施终身监禁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大大削弱了刑罚的严肃性及权威性,并使人们对无期徒刑丧失了应有的信赖感与认同感。对此,我们可以根据犯罪人案件性质、犯罪后果、判决确定之日的年龄、有无劳动能力、悔改表现等因素来分别适用不同的减刑、假释标准;提高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犯罪分子减为无期徒刑的条件;增加有期徒刑中数罪并罚的最高刑期,限制无期徒刑的适用。  相似文献   

18.
目前关于想象竞合犯的三大处断原则均存在不足。对此,必须以全面评价原则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为指导,以行为无价值、结果无价值、主观罪过三要素为核心,构建新的想象竞合犯处断规则,即想象竞合犯的处刑应当是数罪中最重之宣告刑加上余罪之宣告刑的2/3。该处断规则必须在《刑法》第69条之下运行,即遵守限制加重原则,且如果数罪中有死刑或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执行死刑或无期徒刑;如果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同样采吸收原则,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采逐次执行原则,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相似文献   

19.
周国文 《现代法学》2005,27(5):148-155
《刑法》没有规定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也没有规定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的假释考验期限。对于前一个漏洞,已经通过司法解释弥补,但后一个漏洞依然存在。我国在减刑制度的立法技术上缺乏对国外经验的比较借鉴;司法实践中假释适用率过低;对假释本质的“恩惠说”认识导致假释条文虚置化;惩罚哲学上长期偏重罪犯的监狱内改造而轻视、忽视非监禁刑改造等,既是漏洞出现的原因,也是漏洞不被发现的原因。面对有权解释的缺位,可以根据合理解释原则,对这一漏洞给出不明显违背常识、常理、常情的学理解答。  相似文献   

20.
Research results show that Poland’s population considers sentencing policies of courts to be too lenient, and represents often even extremely punitive attitudes. This punitiveness may have increased in recent years. For instance, results of surveys on attitudes towards the death penalty show widespread support for that kind of sanction, in recent years higher than under the communist regime. On the other hand, answers to the ICVS item regarding punitivity (asked in Poland five times) do not necessarily show Poles being extremely punitive against the background of other countries. With respect to those proposing imprisonment, Poland is among average countries, although duration of this imprisonment is above the average, especially for Europe. All this may indicate that attitudes towards punishment of offenders constitute a complicated issue. This is confirmed by the results of recent research confirming that there is a gap between abstract declarations about support for the death penalty and punishment proposed in more concrete cases. This research confirmed that there is a substantial majority of those supporting the death penalty in abstract terms. However, only in one sweep (out of three) and in one of five homicide cases respondents were confronted with, there was a majority supporting actual imposi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 The fact that Poles are not necessarily always unusually punitive may be also confirmed by a rather broad support for mediation and restitution as a way of reacting to offences.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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